DB3301/T 0225-2018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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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1/T 0225-2018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服务规范.pdf

应在公共停车场(库)建立全方位(360度)、24小时的数字监控设施并接入监管单位信息化

5.5.1运营单位需确保公共停车场(库)24小时运营。

正确引导车辆出入停车场(库)GB/T 36285-2018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电液控制系统技术条件,保证通道的通畅; 正确引导车辆进入停车位,保障车辆停放有序; 泊位停满后,疏导欲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并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 提醒停车人关好车窗、锁好车门、带好财物; 车辆预驶离停车场(库)时,管理人员应及时到位引导,提示停车人出场路线: 做好停车场(库)内的环卫保洁; 填写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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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适宜时,可购置能减少公共停车场(库)风险的保险产品。 5.5.4运营单位应依据市委办发(2008)158号管理规定执行“三统一” 5.5.5运营单位应建立自查机制,明确自查的项目、方法、频次等。 5.5.6监管单位应建立外部巡查机制,明确巡查的项目、方法、频次等。 5.5.7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负责新能源公用充电桩的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并依据杭 建科发[2017]70号管理规定执行。 5.5.8公共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应确保非残疾人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车位,

5.6机械式停车设备日常管理

6.1公共停车场(库)内使用机械停车设备的,应具有立体机械车库特种设备年检合格标志, 机械设备操作要求规范操作,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6.2车辆的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应符合GB/T26559的相关要求,凡超长、超宽、超高、超 不得入库。

5.6.3引导或指挥车辆进库前先请乘车人员下车。 5.6.4车辆停妥后,应做到:

5.6.3引导或指挥车辆进库前先请乘车人员下车。

5.6.3引导或指挥车辆进库前先请乘车人员下

发动机熄火; 拉好手刹; 叠好后视镜: 宠物不得留在车上; 关好门窗。 5.6.5启动车库前应认真检查车库内安全情况: 车库内是否有滞留人员; 一上升和下降位处有无异常情况和阻挡物: 左右移动车位两端有无影响移动欲行的阻挡物。 5.6.6在确认库内安全情况下,启动车库运行。 5.6.7在车库运行过程中,注意观察车库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及 时联系厂家处理。 5.6.8闲杂人员不得进入。

5.7.1发现车辆在停车区域内有损坏或被盗等情况,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如车 两确实在停车区域内损坏或被盗,应配合车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7.2在停车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车主。必要时,应 配合车主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处理后放行。 5.7.3因酗酒或寻畔肇事而引发的相关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警,对造成事故的,应配 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5.7.4发现车辆漏油、未上锁、物品遗留在停车区域内等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同时做好相关记 录,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5.7.5发现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车主在停车区域内加油、修车、洗车等行 为,应第一时间阻止,必要时应第一时间报相关部门进行快速有效处置。 5.7.6在适宜时,运营单位应配备有效报警系统。

6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6.1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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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在移交接管时,应明确公共停车场(库)及相关设备设施的维保事项、期限及责任,移交内容 及具体要求应按附录A执行。 6.1.2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单位应按公共停车场(库)设施的交付标准进行保养,对停车设施及 附属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护,并建立健全的设施档案管理制度。 6.1.3维护保养的范围应包括高架路桥下、立体停车楼、地下、地面等公共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 施。 3.1.4维护保养的内容应包括监控设施、道闸收费系统、标识标志、消防等通用的设备设施 6.1.5监管单位每月至少一次现场抽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运营情况,并建立《政府投资 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现场抽查记录》(详见附录B)

几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及其他设备设施维护与保养

6.2.1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维护与保养

6.2.1.1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 6.2.1.2维护保养的内容应包括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的电气系统、驱动系统、钢结构、导轨系统、安全 装置等。 6.2.1.3第三方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手册、保养起止时间、应急预案、维护保养计划并 建立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6.2.1.4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对运营单位的机械停车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日常操作、安全及维护保 养培训。 6.2.1.5运营单位应建立符合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年检、报废等要求的管理机制。

6.2.2其他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6.2.2.1运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维护保养手册、保养起止时间、应急预案、维护保养计划并建 立相关维护保养记录。 6.2.2.2运营单位应建立其他设备(如电梯等)符合特种设备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年检、报废等要 求的管理机制。

7.1.1依照有关规定发放高温补贴和防暑降温物品。 7.1.2依照有关规定公共停车场(库)内配备应急小药箱等急救设施。

7.2.1应建立防汛防台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7.2.2应准备充足的防汛防台物资,地下车库应配备挡水板及强排水泵。

7.2.1应建立防汛防台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7.3.1应建立防冻防雪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

1.4其他类(如断电等)

3.1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单位的考核。 8.2应建立覆盖服务投诉、规范管理、现场检查、停车设施等方面的考核制度。 8.3考核结果纳入各城区城管工作考核目标。 8.4监管单位应定期安排监管人员到现场核查收费情况, 3.5在适宜时,建立暗访或神秘顾客机制核查收费情况

9.2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启动退出机制:

考核不合格的运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运营单位在日常运营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其他重大事项。 9.3运营单位退出后三年内不得重新进入公共停车场(库)的运营

考核不合格的运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

DB3301/T022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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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移交内容及具体要求

A.1.1监管单位根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接管 工作,会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督促接管单位及时接管公共停车场(库),以及运营管理和设施养护 管理等工作。

工作,会同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督促接管单位及时接管公共停车场(库),以及运营管理和设施养护 管理等工作。 A.1.2建设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遗留问题整改、项目移交等工作。 .1.3接管单位负责参与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竣工验收,跟踪检查建设单位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 做好项目接管等工作

包括公共停车场(库)主体工程和其附属设施(配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收费设备及操作系统 照明、消防、监控等设施)等内容

A.3.1接管单位界定

A.3.1.1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提供界定所需的资料,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接管单位的 界定。 A.3.1.2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界定申请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 共停车场(库)项目接收单位界定表》(详见附录C)中界定项目的接管单位

A.3.2接管单位提前介入

3.2接管单位提前介入

A.3.2.1初步设计审查

A. 3.2. 2施工图交底

建设单位邀请接管单位参加施, 工图交底,与会单位应以工程初步设计批复为依 停车场(库)运营、维护等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A.3.2.3建设施工协调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的事项,应征求接管单位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A.3.3项目竣工验收

A. 3. 3. 1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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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1.1施工单位完成项目批复的全部内容和自查整改后,组织预验收,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 A.3.3.1.2接管单位在预验收时,对项目使用功能是否达到设计批复及施工图要求进行仔细、全面的实 地查验和资料审查;并将查实的问题7个工作日内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预验 收整改消项告知书》(详见附录D)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A.3.3.1.3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消项情况,在组织竣工验 收前以《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预验收整改消项单》(详见附录E)形式反馈接管 单位,接管单位现场检查后确认盖章。

A. 3. 3. 2龄工验收

A.3.3.2.1建设项目通过消防、质量、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按 照建设规定程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邀请接管单位参加,并结合与会单位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以相关单 项验收合格证作为验收凭证。 A.3.3.2.2建设单位承诺在期限内完成尚存问题整改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可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A.3.4 项目移交接管

A.3.4.1移交接管

A.3.4.1.1建设单位提供管理移交接管所需的资料,以及实际设施量清单,填写《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 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详见附录F)到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A.3.4.1.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各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收,签署《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建设项目交接表》和《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详见附 录G),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道路停车收费监管中心备案。 A.3.4.1.3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从通过峻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A.3.4.2问题整改

3.4.2.1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对存在的建设遗留问题,必须按照建设遗留问题整改承诺 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4.2.2接管单位应建立负面清单,列出问题。在问题未得到充分解决时,不予接受。通 容如下: 公共、配套混合式停车场(库)强制隔离设施不到位; 公共、配套混合式停车场(库),在公共停车场范围内独立的出入口数量设计不符合 标准; 缺少独立消控室的; 监控没有做到全覆盖,或360°无死角: 公共、配套混合式公共停车场库的水、电不能单独过户的: 停车场(库)收费信息系统未接入监管单位的信息化系统的(或未能预留接口的): 停车场(库)出入口建造在其他单位或小区内的,涉及到二次收费问题的; 人行出入口建造在其他单位或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 交警、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专项验收手续未完成的:

DB3301/T02252018

建设单位未按照验收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 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所需资料不全的; 停车场库改变出入口方位,导致进出不畅的: 如停车场与学校或者其他场所为共有的停车场,出入口为同一个的; 停车场库与外界没有硬隔离,只是围栏有翻越可能性的; 场库未有独立的水电的。 .3.4.2.3接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遗留问题整改,并跟踪问题整改进度;对建设单位 整改不力或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书面发函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辖区政府、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 成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4.2.4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双方在3个工作日内复查确认。 1.3.4.2.5遗留问题的质量保修期自整改完成确认之日起计

A. 3. 4. 3质量回访

A.3.4.3.1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内,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因工程质量引起的, 影响使用功能的问题和整改等情况 A.3.4.3.2在项目质量保修、回访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完成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填写《杭州市政府投 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质量回访表》(详见附录H)征求接管单位意见;各接管单位根据质量保修、 回访情况在《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质量回访表》中签署意见,并向市道路停车收费监 管中心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办理移交接管后,由监管单位对新增的设施量进行确认,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财政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GB 16134-2011 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DB3301/T0225201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现场抽查记录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现场抽查记录

DB3301/T02252018

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预验收整改消项告知书

DB3301/T0225—2018附录F(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交接表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规模交接时间交接资料明细待完善项目(设施)情况建设单位意见(盖章)接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年月备注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14

CJJ 112-2007非正式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非正式DB3301/T0225—2018附录G(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整改承诺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峻工验收时间:建设遗留问题:整改承诺:建设单位(盖章):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经办人:日期:15

DB3301/T0225—2018附录H(规范性附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质量回访表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交接时间回访时间回访内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意见:经办:时间:年月日建设单位意见:经办:时间:年月日接管单位意见:地标准信息服务平台经办:时间:年月日备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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