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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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028-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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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df

2.0.11煤的化学反应性

是表示在一定温度下,煤与二氧化碳相互作用,将二氧化碳 原成一氧化碳的反应能力的指标,是我国评价气化用煤的质量 标之一。

煤的热稳定性thermal stability

是指煤块在高温作用下(燃烧或气化)保持原来粒度的性 (即对热的稳定程度)的指标JGJ 75-20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我国评价块煤质量指标之

是焦炭的一种,其质量低于治金焦或铸造焦,直立炉所生 的焦一般称为气焦,当焦炉大量配入气煤时,所产生的低质的 炭也是气焦。

用高压直流电除去煤气中焦油和灰尘的设备。

为了平衡用气量高峰,供作调峰手段使用的辅助性气源 储气,

2.0.20低压储气罐

lowpressure gasholder

工作压力(表压)在10kPa以下,依靠容积变化储存燃气 的储气罐。分为湿式储气罐和干式储气罐两种

2.0.21高压储气罐

21高压储气罐highpressure

工作压力(表压)大于0.4MPa,依靠压力变化储存燃气的 猪气罐。又称为固定容积储气罐。

2. 0. 22 调压装置 regulator de

将较高燃气压力降至所需的较低压力调压单元总称。包括调 压器及其附属设备。

将调压装置放置于专用的调压建筑物或构筑物中,承担用气 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及调压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等

将调压装置放置手专用箱体,设于用气建筑物附近,承担用 气压力的调节。包括调压装置和箱体。悬挂式和地下式箱称为调 压箱,落地式箱称为调压柜。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 大的公共建筑物。如省市级以上的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 心、通信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等。

指与用气建筑物紧密相莲文不属于同一个建筑结构整体的 筑物,

指主要有一个专用用气点的用气单位,如一个锅炉房、一个 食堂或一个车间等。

2.0.29压缩天然气加气站CNGfuelling static

压大然加气站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人天然气,经 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2.0.30压缩天然气气瓶车CNG cylinders truck transporta tion 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具有压 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2.0.31压缩天然气瓶组multipleCNGcylinderinstallations 具有压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设 施:固定在瓶筐上的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 2.0.32压缩天然气储配站CNG stored and distributed station 具有将槽车、槽船运输的压缩天然气进行卸气、加热、调 压、储存、计量、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2.0.33压缩天然气瓶组供应站stationforCNGmultiplecyl inder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卸 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 (LPG) supply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2.0.35液化石油气储存站LPGstoredstation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的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6液化石油气灌装站LPGfilling station 进行液化石油气灌装作业的站场。 2.0.37液化石油气储配站LPGstoredanddeliveredstation 兼有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和灌装站两者全部功能的站场。 2.0.38液化石油气气化站LPGvaporizingstation

由高、中压输气管道或气田的集气处理站等引人天然气: 净化、计量、压缩并向气瓶车或气瓶组充装压缩天然气的站场

由多个压缩天然气瓶组合并固定在汽车挂车底盘上, 缩天然气加(卸)气系统和安全防护及安全放散等的设施

inder installations

采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组作为储气设施,具有将压缩天然气 气、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入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设施 2.0.34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liquefied petroleum gases(LP supplybase 城镇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统称

储存液化石油气,并将其输送给灌装站、气化站和混气站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场。

2.0.38液化石油气气化站LPGvaporizingstatio1

油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配置储存、气化和混气装置,将液态液化石油气转换为气 液化石油气后,与空气或其他可燃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 合气,并向用户供气的生产设施。

将气态液化石油气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配制成符合城镇 气质量要求的燃气。

2.0.45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具有将槽车或槽船运输的液化天然气进行卸气、储存、气 化、调压、计量和加臭,并送人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功能的站场, 文称为液化天然气卫星站(LNGsatelliteplant)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总阀门 ,指距室内地面1m高处)之间的管道。

2.0.51钎焊capillary joining

钎焊是一个接合金属的过程,在焊接时作为填充金属(钎 料)是熔化的有色金属,它通过毛细管作用被吸人要被连接的两 个部件表面之间的狭小空间中,钎焊可分为硬钎焊和软钎焊。

3.1.1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供气原则和条件确定,包括下列 各种用气量: 1居民生活用气量; 2商业用气量; 3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量; 4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 5燃气汽车用气量; 6其他气量。 注:当电站采用城镇燃气发电或供热时,尚应包括电站用气量。 3.1.2各种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和用 气量指标确定。 3.1.3居民生活和商业的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和 商业用气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 3.1.4工业企业生产的用气量,可根据实际燃料消耗量折算, 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1.5采暖通风和空调用气量指标,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 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或当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确定。 3.1.6燃气汽车用气量指标,应根据当地燃气汽车种类、车型 和便用量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当缺乏用气量的实际统计资料 时,可按已有燃气汽车城镇的用气量指标分析确定。

3.2.1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

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2城镇燃气偏离基准气的波动范围宜按现行的国 《城市燃气分类》GB/T13611的规定采用,并应适当留有

3.2.2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做城镇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

1天然气的质指标应付营下列规定: 1)关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 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C;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 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三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 GB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 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 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 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 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充许的有害浓度时, 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 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城镇燃气加臭剂应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 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 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4.1.1本章适用于煤的于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 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4.1.2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 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 比较后确定。 4.1.3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 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4.1.5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 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 的规定

.2.1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 >25%; 埚膨胀序数 12~4; 葛金指数 F~G1; 灰分 (干基) <25%; 粒度 <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 应小于75%)。 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 (干基) <10%: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 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 24%~32%;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于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 煤的质量指标。 4.2.2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 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 确定。 4.2.4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 40d的用煤量确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4.2.5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 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 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粒度 15~50mm; 热稳定性(TS) >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 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一生

挥发分 (干基) 24% ~32% ; 胶质层指数(Y) 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 28~33mm; 粘结指数 58~72; 水分 <10%; 灰分 (干基) ≤11%; 硫分(干基) <1%; 粒度(<3mm的含量) 75%~80%。

注:1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于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 煤的质量指标

4.2.3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 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 确定。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充许的检修时间等 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 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 量应小于10mg/m; 排人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²; 5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 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 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 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 应按12~16h用煤量计算。

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采

表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m²;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²;

4.2.10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 范》GB50195的规定。

煤十馅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4.2.10选用,

表4.2.10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l/kg(煤)

注:1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长度为2.1m炉型所耗发生炉热煤气计算 焦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3炉型所耗冷煤气计算, 2水分按7%的煤计。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 混人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 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 2应设置压力自动调节装置和流量计; 3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 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应设置蒸汽清扫和水封装置; 5加热煤气的总管的敷设,宜采用架空方式。 4.2.12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直立 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 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 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 控装置。

4.2.14直立炉炉顶捣炉与炉底放焦之间应有联系信号。焦炉的

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的电机车之间宜设置可靠的连锁装置 及熄焦车控制推焦杆的事故刹车装置。

4.2.16氨水喷酒洒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低压氨水的喷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 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t(煤)、焦炉6~8m/t(煤)选用; 2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 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焦炉按干煤计。 4.2.17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 温度宜取200℃; 3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炉的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 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²/t(水分为7% 的煤)计算; 2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4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天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和于法熄焦两种方式。当采用湿法 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1:低压氨水的喷酒压力,不应低于0.15MPa。氨水的总耗 用量指标应按直立炉4m²/t(煤)、焦炉6~8m²/t(煤)选用; 2直立炉的氨水总管,应布置成环形; 3低压氨水应设事故用水管; 4焦炉消烟装煤用高压氨水的总耗用量为低压氨水总耗用 量的3.4%~3.6%,其喷洒压力应按1.5~2.7MPa设计。 注:1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注:1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2焦炉按干煤计。 4.2.17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 温度宜取200℃; 3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炉的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 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²/t(水分为7% 的煤)计算;

4.2.17直立炉废热锅炉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座直立炉的废热锅炉,应设置在废气总管附近; 2废热锅炉的废气进口温度,宜取800~900℃,废气出口 温度宜取200℃: 3废热锅炉宜设置1台备用; 4 废热锅炉应有清灰与检修的空间: 5废热锅炉的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5废热锅炉的弓风机应采取防振措施。 4.2.18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应采用连续的水熄焦,熄焦水的总管,应布置成 环形。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3~4m²/t(水分为7% 的煤)计算; 2排焦传动装置应采用调速电机控制; 3排焦箱的容量,宜按4h的排焦量计算; 采用弱粘结性煤时,排焦箱上应设排焦控制器; 4排焦门的启闭,宜采用机械化装置: 5排出的焦炭运出车间以前,应有天于80s的沥水时间。 4.2.19焦炉可采用湿法熄焦和于法熄焦两种方式。当采用湿法 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²/t(干煤)计算。熄

4.2.18直立炉排焦和熄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熄焦时应设自动控制装置,在熄焦塔内应设置捕尘装置。 熄焦水应循环使用,其用水量宜按2m²/t(干煤)计算。熄 焦时间宜为90~120s。

粉焦沉淀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熄焦水有足够的沉淀时间。清 除粉焦沉淀池内的粉焦应采用机械化设施。 大型焦化厂有条件的应采用干法熄焦装置。

4.3.1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4.3.1本节适用于下列炉型的煤的气化制气:

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 1 2 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 3流化床水煤气炉。 注:1煤气发生炉、两段煤气发生炉为连续气化炉;水煤气发生炉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流化床水煤气炉为循环气化炉。 2鲁奇高压气化炉暂不包括在本规范内。 三期

4.3.2煤的气化制气具作为人工煤气气源的辅剪(加热租 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 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直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 气》GB13612质量标准。

4.3.3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4.3.3气化用煤的主要质量指标宜符合表4.3

表4.3.3气化用煤主要质量指标

注:1发生炉入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粒度可放宽选用相邻两级

4.3.4煤场的储煤量,应根据煤源远近、供应的不均衡性和交 通运输方式等条件确定,宜采用10~30d的用煤量;当作为辅 助、调峰气源使用本厂焦炭时,宜小于1d的用焦量。 4.3.5当气化炉按三班制时,储煤斗的有效储量应符合表 4. 3. 5的要求。

表4.3.5储煤斗的有效储量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2用煤量应按设计产量计算。

注:1备煤系统不宜按三班工作。

1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5MJ/m3。 2两段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6.7MJ/m3: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5.44MJ/m3。 3水煤气发生炉,不应小于10MJ/m3。 4 两段水煤气发生炉,上段煤气不应小于13.5MI/m3: 下段煤气不应大于10.8MJ/m3。 5流化床水煤气炉,宜为9.4~11.3MJ/m3。 4.3.8气化炉吨煤产气率指标,应根据选用的煤气发生炉炉型、 煤种、粒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对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采 用其平均产气率指标;对未曾用于气化的煤种,应根据其气化试 验报告的产气率确定。当缺乏条件时,可按表4.3.8选用

表4.3.8气化炉煤气产气率指标

4.3.9气化炉组工作台数每1~4台宜另设一台备用。 4.3.10水煤气发生炉、两段水煤气发生炉,每3台宜编为1 组;流化床水煤气炉每2台宜编为1组;合用一套煤气冷却系统 和废气处理及鼓风设备。 4.3.11循环气化炉的空气鼓风机的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4.4.9条的要求。

4.3.13循环气化炉的蒸汽系统中应设置蒸汽蓄能器,并宜设 备用的蒸汽系统。

4.3.14煤气排送机和空气鼓风机的井联工作台数不宜超过

4.3.15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个 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气化炉热煤 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 300mg/m。

4.3.16采用无烟煤或焦炭作原料的气化炉,煤气系统中的电

冷却用水和洗涤用水应采用封团循环系统。 冷循环水进口温度不宜大于28℃,热循环水进口温度不 小于55℃。

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锅壳锅炉水

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标准》GB1576中关于热水锅炉 水质标准的规定。

4.3.20煤气净化设备、废热锅炉及管道应设放散管和吹扫管接 头,其位置应能使设备内的介质吹净;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 装置时,可仅在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设备和煤气管道放散管的接管上,应设取样嘴,

.3.21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出管道和设备及其走台4m,并距地面高度不小 于10m; 2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 管口,应高出厂房顶4m。

4.3.23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宜设有爆破 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4厂区煤气管道与空气管道应架空敷设。热煤气管道上应 设有清灰装置。 4.3.25空气总管未端应设有爆破膜。煤气排送机前的低压煤气

4.3.23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宜设有爆码

4.3.26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的规定。

表4.3.26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YD/T 2855.2-2015 2GHz TD-S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 多载波高速分组接入 Uu接口物理层 第2部分:物理信道和传输信道到物理信道的映射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月 力 (以 Pa表示)乘 0. 1 加 50mm,

规定: 1 宜设置空气、蒸汽、给水和煤气等介质的计量装置; 2 宜设置气化炉进口空气压力检测仪表: 3宜设置循环气化炉鼓风机的压力、温度测量仪表; 4:宜设置连续气化炉进口饱和空气温度及其自动调节; 5宜设置气化炉进口蒸汽和出口煤气的温度及压力检测 仪表; 宜设置两段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 7 应设置汽包水位自动调节; 8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

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井应设报装置; 9应设置循环气化炉的高压水罐压力与自动控制机连锁装 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 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连锁装重,并应 设报警装置; 11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直重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 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 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誉装置; 12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 锁装置,井应设报警装置; 13应设置气化炉的加煤的自动控制、除灰加煤的相互连锁 及报警装置; 14循环气化系统应设置自动程序控制装置。

4.4.1重油制气用原料油的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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