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9年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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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8年版)(阜阳市城乡规划局2019年1月).pdf

备注:①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应做镜像分析,满足日照间距要求。②边界外侧为公园、广场、绿地、 水面等开放空间,建筑物退用地边界距离不应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的使用。建筑若不开窗,南侧退 让距离可适当降低,

二、建筑为东西朝向布置时,退让南北向用地边界多层建筑不应 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9米,同时应满足目照、消防间距等要 求。 三、各类拟建建筑退让地界如因自身有特殊要求需要增退距离 的,增加部分由拟建建筑单方面退让。

GB 895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卫生规范5.3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多、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W)距离按以下要求控制: ①临城市快速路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20米。 ②临城市道路(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5米。 ③临城市道路(30米≤W<5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 10米。 ④临城市道路(16米≤w<30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5 米。 ③临城市道路(W<16米)两侧,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米。 ③临城市道路(W16米)的小型商业建筑按上述后退红线距离 基础上增加5米执行。 ①临城市道路(W<16米)的小型商业建筑按上述后退红线距离基 础上增加3米执行。

注:①W指道路宽度。②超高层非住宅建筑的退让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 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退让距离。③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点为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最外 墙面线。④高层建筑临城市快速路,后退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建 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四、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按后退最大距离进行控 制。 五、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主要道 路要求,并宜增加10米执行。 六、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专业论证后,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

七、旧区改建,在满足消防和交通要求前提下,经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核定,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下一级退让 道路红线的要求。 八、严禁建筑的基础、管线、化粪池等地下附属设施逾越道路红 线。 九、在规定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5米的距离内,不得设置台阶等 零星建(构)筑物;雨篷、凸窗等可外挑,其最大出挑宽度不得超过 1.8米,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二、沿绿线一侧设置出入口时,建筑退让绿线距离应满足以下规 定: ①非商业建筑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商业建筑退让绿线 距离不应小于15米。 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业设施等建筑 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 三、建筑同时退让城市绿线、道路红线时,按后退最大距离进行 控制。 5.5地下建筑退让 一、地下建筑物后退相邻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 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8倍,且 不应少于5米。 二、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 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 司时向周边用地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当缩小后退距 离,但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结构与城市管线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 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三、当界外建(构)筑物、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时,应视建筑结 构设计及场地地质情况,加大新建地下建筑后退地界的距离。 四、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地下建筑联体 建造时,可不按上述要求控制连接处退界距离,但应满足相关规范要 求。 五、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设置有连接通道

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 5.6围墙退让 一、沿城市道路不宜修建围墙,鼓励以绿化带作为隔离,确需修 建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应少于1.5米。 二、沿街设置商业建筑时,该界面的围墙及大门退让道路红线距 离不应少于相邻商业建筑的退让距离。 三、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的大门(上部仅为构件相连)、及面积 不大于15平方来的单层门卫设施(建筑高度不大于5米),原则上后 退道路红线距离可与围墙保持一致。 5.7建筑退让电力线 一、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二、建筑距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架空电力线 路中心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下表要求;同时,建筑距各级架空 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

三、在城市旧区,执行上表规定确有困难时,由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会同电力、环保等部门核定。 5.8建筑退让铁路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 区的范围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筑退让铁路线的

距离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50米。 二、铁路干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 米。 三、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与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 小于15米。 四、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围墙的高度不应大于3米。 五、临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卤等)、危 验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 5.9其他设施退让遵从各行业规定

6.1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层高不宜超过3.6米(含3.6米)。层高超出3.6米的 部分,按每3.6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并纳入容积率计算。住宅建筑的门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和用于 居住区公共服务的共享空间的层高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6.2商业、商务办公建筑 一、商业建筑层高不宜超过5.2米(含5.2米)。层高超出5.2 米的部分,按每5.2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方法计入计容建筑面

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二、商务办公(酒店)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含4.5 米)。层高超出4.5米的部分,按每4.5米为一层,采用比例折算的 方法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三、商业、商务办公(酒店)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 采光厅、宴会厅、展示厅、影视厅等公共部分和共享空间,影院、剧 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 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6.3工业厂房建筑 工业厂房建筑层高达到8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 率;建筑层高达到1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6.4仓储物流建筑 开发强度低限控制的仓储物流建筑,容积率计算时可参照工业 房的相关规定;开发强度高限控制的仓储物流建筑,容积率计算可参 照大型商业的相关规定。 6.5建筑附属物 一、阳台 ①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不包括屋顶花 园)、应按阳台计算的结构连板(构架)等非公共活动空间,其水平 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房屋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超出部分应 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②进深不大于2.0米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 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进深超过2.0米的阳台,2.0米以

内按投影面积一平计算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投影面积全部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③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套型,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得超过2个 二、飘窗 飘窗应凸出主墙体之外、飘窗进深不得超过0.7米、飘窗净高应 小于2.2米、窗窗台高度不应小于0.45米、飘窗窗台下应无楼板 延伸,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否则按飘窗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三、设备平台 设备平台应在主体结构之外,围护结构高度不得超过0.5米;有 顶盖的设备平台不得与室内相连通。 ①住宅建筑设备平台 A每套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 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 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 B每套住宅用于集中放置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 投影面积不应大于2平方米;同时最多可设置2个分体式空调外机的 设备平台,每个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平方米。 ②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 非住宅建筑设备平台出挑进深不应大于1米,每层设备平台的水 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2%。 符合上述条件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 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四、结构连板(构架) 三面有围护结构、有顶盖(或顶部为结构连扳、构架)的结构连 扳(构架),按阳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五、地台 主体结构内设置的地台,无论地台高度多少,均按地台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6地下空间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或半地下 室的顶板面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超过1.5米的建 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 高为准加上0.3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6.7地面停车库(楼) 一、鼓励使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对于已建居住区、原 有商业、办公等用地,增建地下车库确有困难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建设地面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原有闲置土地建设地面停车库(楼), 如作为对社会开放使用的公共停车库(楼),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 积率。 6.8不计算容积率的范围 一、地下空间的规定 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符合6.6条规定的,面积不纳入容积 率指标计算。

二、架空层的规定 建筑底层架空且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 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有围合 的部分,按围合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改作他 用或出售、出租。单栋住宅底层架空面积应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50% 三、其他规定 ①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之外多建的教育设施、环卫 设施等不计入容积率。 ②地下室有顶棚的出入口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③避难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做避难层的,其高度 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4.4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6.9本章节未明确部分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执行

7.1地块机动车出入口设置 一、出入口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又点量起 不应小于70米;与城市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 起不应小于60米;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 起不应小于40来。当因用地限制没有条件达到上述要求时,出入口 应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与不同等级道路相交的交叉口的距 离,以距高等级道路交义口的距离为准。 二、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

的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米。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5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 米。 五、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六、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由相关专业部门或专 家论证后再行确定。 七、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7.2停车场出入口设置 一、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 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宜右进右出。 二、鼓励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地下通道的 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当设置缓 冲区。 三、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城市道路绿带范围内,确因 场地条件限制的,需经专题论证。 7.3道路上空人行廊道设置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 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主于路及以 上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宜小于5.5米,其他级别道路的机动车道不 得小于4.5米。

④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按其使用功能和本通则规定的 指标重新配置停车位

注:①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②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 计算;③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如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停 建按照商务办公标准执行;④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 计算;③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③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 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三清路、南京路、古泉路、颍东路、向阳路合围区域的中小学应结合操 建地下车库。

注:①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②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 计计算;③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如居住区内配套设施停车 配建按照商务办公标准执行;④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 个计算;③旅馆配套的餐馆、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③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 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三清路、南京路、古泉路、颍东路、向阳路合围区域的中小学应结合操场 配建地下车库。

二、停车场(库) ①居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得大于20%,地面停车泊位不得占 用居住区公共绿地或集中绿地。 ②鼓励居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③居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位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 设置,避免与住宅配建车位相互干扰。 ④停车场(库)车位尺寸,按照平行式小汽车泊位2.4×6.0米、 垂直式小汽车泊位2.4×5.3米进行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 地面每个停车位不应小于1.5平方米,地下每个停车位不应小于1.8 平方米。 ③公共停车场的“子母式”停车泊位按一个泊位进行计算。 ③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 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居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 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 ①新建居住区地面非机动车停车率不应小于60%,且充电停车位 数量不得少于住户户数的10%。 三、机械式停车设施 ①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 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②商业、办公确需设置机械停车设施的,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 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20% ③采用升降式或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 1.9米。

8. 1 绿地控制 一、绿地率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 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须符合以下规定: ①新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 ②商业、金融、交通枢纽等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 ③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院所、部队 等用地,绿地率不宜小于35% ④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绿地率应符合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对 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应设置绿化隔离带: ③属于棚户区改造或旧区改建的项目,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 宜低于上述标准的5个百分点; ③居住区内底层院落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二、鼓励立体绿化和生态绿化 ①屋面(含平地下库房)绿化面积(每块面积100平方米)可 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计入绿地率。其折算公式:F=M×N。公式中:F 地面绿地面积,M一屋顶地栽绿化面积,N一有效系数(见下表)

②确能保证公众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酌情提高核算指标,h< 1.5米且具有可达性的屋顶绿化可计入公共绿地面积。 ③生态停车 A地面停车位必须设置雨水渗透设施,树阵式停车泊位不应小于 地面停车泊位35% B居住内用于居民体育活动的场地计入绿地面积 C有垂直绿化覆盖、高度小于2.2米的非机动车停车棚(架)可 不扣减绿地面积(不计算基底面积) ④古树名木树冠周边宜留出不小于20米的公共保护空间。 8.2环境景观管控 一、总体要求 地块建设开发时,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建设工程设计 等应与项目周边影响范围内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地形地貌、建构 筑物、市政管线(管廊)、道路交通等进行统筹分析、综合研究,并 与环境相协调。 二、沿河流及大型公园绿地的管控 ①沿颖河、泉河的管控 A高度的管控:沿颖河、泉河第一排住宅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大 于18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55米),第二排住宅建筑与第 排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应大于30米。 B宽度的管制:沿河、泉河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小 于35米时,建筑面宽不得大于60米;建筑高度35米以上(含35米 时,建筑面宽不得大于45米。

C通透率控制:沿颍河、泉河布置的建筑,建筑高度24米以下 部分的通透率按相应道路的通透率控制;建筑高度24米以上(含24 米)部分的通透率不应低于40%。 ②沿城市主要内河的管控 A高度的管制:沿城市主要内河第一排住宅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 大于11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大于35米),第二排住宅建筑与第 排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得大于30米。 B宽度的管制:沿城市主要内河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建筑面宽 不得大于60米。 C通透率管制:沿城市主要内河布置的建筑,通透率不应低于 30%。 城市主要内河见附录D。 ③沿大型公园绿地的管控 10公顷及以上的大型公园绿地的管控参照城市主要内河执行。 三、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高铁线路)的管控 沿城市快速路、主次十道(高铁线路)的建筑应综合考虑城市街 景和单体形态,合理确定建筑形体高宽比例。 ①住宅建筑以点式为主,板式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米;同 地块内相邻住宅建筑高度差不得大于50米。 ②沿红线宽度大于或等于45米道路(高铁线路)两侧第一排住 宅建筑,立面设计应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面向该道路不得设置开敲 式阳台和外置式防盗窗。 ③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十道两侧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商业设施

带),大型商业设施除外。 ④开闭所或配电房的长边禁止面向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设置, 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建筑的后退距离。 通透率的要求 沿快速路(高铁线路)建筑之间开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 地块临街道路红线(线路)长度的40%; 沿主十道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地块临街道路 红线长度的30% 沿次道、支路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总长度,不应小于该地块临 街道路红线长度的20%。 四、同时沿城市道路(高铁线路)、河流及大型公共绿地的管控 按标准要求高的执行 五、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规定 ①建筑色彩应符合阜阳市总体控制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②沿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的商业建筑:有裙房的建筑,沿街裙房 的外墙饰面应采用石材或可替代石材的新型装饰材料;无裙房的建 筑,沿街外墙石材或可替代石材的新型装饰材料饰面不应小于2层(整 体幕墙建筑除外) ③单体方案设计时应明确建筑色彩与材料,重要建筑的外墙材料 应见证取样、工程竣工核实比对, ④城市建筑景观照明设计:不得影响建筑造型;不宜使用外溢光 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 ③沿颍河、泉河,城市主要内河,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

的项目,应进行城市景观照明设计。 六、建筑室外装修的规定 ①要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宜使用明度和饱和度过高的色 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不应使用刺激性色彩: ②不得增加使用面积,不得增设超过建筑退让线的立柱、台阶等; ③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④沿街建筑立面二次装修必须与原建筑立面协调,并按规定报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七、其他规定 对不能满足上述环境控制要求的,经专家论证可行后,需提交规 委会研究

3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9.3间化申批流程,提高服务效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项自审批需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测绘 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报建材料,委托第三方有技术资质的服务 机构进行复核。 9.4加强部门联动,强化城市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本通则和控规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 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按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签定土 地出让合同,并把超容积率建设没收非法所得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 款;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房产预售环节管理,合理设置预售门槛,适 当预留预售房屋面积;产权登记部门在做产权确权登记时,应按房产 测量规范及本通则中容积率计算相关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部门应按本 通则要求,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9.5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规划设计、工程测绘等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需对提供 的技术成果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同时,逐步建立技术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和黑名单制度,规范中介

10. 1 通则适时性

一、如本通则所依据的国家或省、市有关规范及标准发生变化 应按新规范和标准执行。 二、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仍按原通则及规划设计条件执 行(如选择新通则,则该项目必须符合新通则的全部要求)。 三、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确需调整容积率的,须符合相 关法定程序,并符合本通则相关规定(已审批的方案除外)。 四、已编、在编的地块控规与本通则不符的,以本通则为准。 五、未编制控规的地块,可以依据本通则及相关规定出具规划设 计条件。 六、新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与本通则不一致的,以规划设计条件 为准。 10.2解释权属 本通则由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10.3 生效日期 本通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 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止 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 或“应符合规定”

附: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通则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 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止 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执行 或“应符合….规定”

一、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计容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 面积的比例(%)。 三、绿地率: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四、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不含建筑高 度10至12米的2层开闭所或配电房)。 五、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 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六、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 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七、超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 八、办公建筑(含商务办公):指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 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物。(商务办公建筑宜采用公 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花池、飘窗、开式阳台和外 置式防盗窗,不得设置厨房,不得采用住宅单元式布局和住宅套型式 功能设计,建筑平面形体应规整。) 九、大型商业设施:指单层商业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或总商业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 土、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十一、建筑红线: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 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标注。 也称建筑控制线。 十二、主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 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 (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十三、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 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 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 十四、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 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 十五、建筑目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 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 效日照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上的最低日照时间。 十六、层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 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 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十七、室内净高: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盖、屋盖 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距离。 十八、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散空间层。 十九、通透率:指贴临城市界面的建筑之间开散部分的长度之和, 与同一方向上规划用地长度的比例。通透率以单一地块为计算单元进 行核算。

二十、地面机动车停车率: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占总机动车停 车位的比例。 二十一、误差: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设计方案审核时QPGWXS 0001-2015 北京市五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固态调味料,按照规定应 计算建筑面积,漏算的建筑面积的处理另行规定。)

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相应机构对拟建建筑物及周边建 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 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的行为。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室内地面高度、建筑位置、外 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编制并报送《日照分 析报告》。 二、《目照分析报告》应符合《建筑目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 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日照分析采用通过住建部鉴定的日照分 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目照分析适用于住宅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室、 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等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标准,次 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目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以及 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遮挡建筑或被遮挡建筑的一部分位于照分析范围内时,须 整体进行目照分析。有地形高差的建筑,应将其地形高差纳入目照分 析。 六、目照分析时,应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目照状况,再分析 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并由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七、现状有日照需求的被遮挡建筑日照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 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现状建筑现有的日照时间。 八、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 ①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②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 为计算基准面。 九、建模的有关规定 ①日照分析模型内容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被遮挡建筑、遮挡建 筑、地形及造成日照遮挡的建(构)筑物等内容。日照模型应符合《建 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有关规定。 ②透空面积大于80%的装饰性构架可以不建模, ③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 也围墙不作为遮挡建筑。 十、计算参数、方法和误差 日照计算参数和方法应符合《建筑目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 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阜阳城区纬度为32°56',经度为115° 50。 日照计算软件的计算误差应小于土3分钟。 十一、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日照分析资料 ①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②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CAD电子文件(附有 建筑坐标、±0标高和屋顶标高)。 ③已确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的平面图(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土0标高、各层层高等。十二、日照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①基本情况(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②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③日照分析图、表及说明。④日照计算方法、各种参数、软件名称及其版本,主要依据。③日照计算结论。十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结果及其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1HH(最大不超过100米范围)D(最大不超过100米范围)被遮挡建筑3大寒日16时方位角控制线大寒日8时方位角控制线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F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大寒日16时方位角控制线大寒日8时方位角控制线B遮挡建筑1H1H(最大不超过100米范围)C(最大不超过100米范围)43

一、基底面积计算 ①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及立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室外有顶 盖、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走廊、门廊、门厅、阳台、有围护物的平台 等按墙体、立柱、围护物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距离室外地面高度 大于0.6米的飘窗、设备平台、凸阳台可不计算基底面积。 ②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计入基底面积。与室外 地面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台阶,可不计算基底面积。 ③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通风井、排烟井,与室外地面高 差小于1.5米的,可不计算基底面积。 ④单排柱、独立柱的棚结构建筑,应按其顶盖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的1/2计算基底面积。 ③有垂直绿化覆盖、高度小于2.2米的非机动车停车棚(架)可 不计算基底面积。 二、建筑间距计算 ①两栋建筑主朝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 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大于45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 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②建筑物局部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的连续长度小于8米 (不含8米)、进深小于2米(不含2米),且局部凸出部分的总长度 小于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可不参与建筑间距计算;否则, 凸出部分须参与建筑间距计算。

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②连廊(走廊)容积率计算 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一侧有柱的不封闭连廊(走廊),按其上 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含结构柱、构 造柱、装饰柱等)。 B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两侧有柱的不封闭连廊(走廊),按其柱 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含结构柱、构造 柱、装饰柱等)。 C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不封闭连廊(走廊),连廊(走廊)两 端或一端有部分实墙,实墙围合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 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非实墙围合部分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 容积率。 D与房屋相连有上盖、一侧为墙、一侧为柱的连廊(走廊),对 应部分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含结构 柱、构造柱、装饰柱等)。 E与房屋相连无柱连廊,一层无围护物,一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也不计算基底面积;一层有不封闭的围护物,一层按其外围水平投影 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基底面积按其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的计算,

城市主要内河有:老泉河、济河、阜蒙河、总干渠、东大沟、老 茨河、伍明沟、七里长沟、阜颖河、华桥沟、芦桥沟、七渔河、环城 河(西城河、东城河、南城河)、西清河(含老西清河)、中清河、东 清河、二道河、五道河、阜临河等河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JB/T 11530-2013 制冷用闭式冷却塔,可相应 增加城市主要内河的数量。

附录E:附图旧区范围划分图48

附录E:附图管理单元划分图颖泉区颖东区颖州区图例泉北片区河东片区河西片区城南片区颖南片区阜合片区行政界限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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