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报批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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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84-20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报批版.pdf

易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危险级 2中危险级 I级 II级 3严重危险级 I级 II级 4仓库危险级 I级 I级 III级 3.0.2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 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 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 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1.1自动喷水火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火火与救生较困难 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GB/T 2476-2016 普通磨料代号4.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蔬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 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

1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 统、水幕系统应根据其类型由火灾探测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报警后自动 启动; 3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喷水强度持续喷 水; 4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设置场所系统及喷头选型

4.2.1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的场所,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 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选择开式或闭式系统。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2.2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应采用湿式系统。 4.2.3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 用干式系统。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预作用系

4.2.4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

1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的场所,宜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联动 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2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和用于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宜采用由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4.2.5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重 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6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采用

1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 域;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火灾危险等级为严重危险级II级。 4.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 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且系统设 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3.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2.0m,储物类别为仓 库危险级I、II级或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袋 装不发泡塑料、箱装发泡塑料和袋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仓库型特 殊应用喷头,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范第5.0.6条的规定。 1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0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10.5m,储物类别为仓 库危险级I、II级或箱装不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2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7.5m且最大储物高度不超过6.0m,储物类别为袋装 不发泡塑料和箱装发泡塑料的仓库及类似场所。 4.2.9下列场所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当采用快速 响应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 1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地下商业场所。 4.2.10住宅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宜采用家用喷头

4.3.1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 包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的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3.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应设有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等组件和未端试水装置,以及 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 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 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3.3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 过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0.1民用建筑和厂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 低于表5.0.1的规定。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2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 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5.0.2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 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数不应低于表5.0.2的规定

2民用建筑高大净空场所的湿式系统设计

注:1应选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2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363下垂型0.15直立型2020.50下垂型10.59.0直立型2420.35下垂型363下垂型0.203.0202下垂型0.5012.010.5242下垂型0.35363下垂型0.3013.512.0363下垂型0.35202下垂型0.509.07.5242下垂型0.353.7袋装不发泡塑料363下垂型0.2510.59.0363下垂型0.353.012.010.5363下垂型0.40直立型2020.35下垂型9.07.5直立型3.7箱装发泡塑料2420.25下垂型363下垂型0.1512.010.5363下垂型0.403.0202下垂型0.507.56.0242下垂型0.35363下垂型0.203.7袋装发泡塑料202下垂型0.709.07.5242下垂型0.50363下垂型0.2012.010.5363下垂型0.503.0205.0.6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14

表5.0.6采用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的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5.0.11预作用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采用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的方式时,系统作用面积应按 本规范的规定值确定; 2当系统采用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方式时,系统作用 面积应按本规范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2仅在走道设置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 道面积确定。 5.0.13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规定值 的1.3倍确定。

表5.0.14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1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超过9m时喷水强 度仍采用1.0L/s·m, 2系统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15当采用湿式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 独立设置,其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头安装高度不应超过8m,当安装高度为4~8m时,应采用快速响应喷 头; 2喷头安装高度不超过4m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0.5L/s·m;当超过4m时: 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 3喷头的设置应确保喷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 1.8~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0.3m,与顶板的距 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节的规定; 4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系统设置部位的耐火极限要求, 5.0.16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 间不小于1h确定。 5.0.17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

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 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1.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 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1采用闭式系统场所喷头的最大净空高

6.1.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2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和其他类似居住场所以 及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5火灾危险等级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场所不应采用隐蔽式喷头;轻、中危 验级I级场所采用隐蔽式喷头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喷头的装饰盖板不被油漆、 涂料等喷涂。

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住宅建筑和其他类似居住场所以 及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5火灾危险等级超过中危险级I级的场所不应采用隐蔽式喷头;轻、中危 验级I级场所采用隐蔽式喷头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喷头的装饰盖板不被油漆、 徐料等喷涂。

6.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 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报警阀。 6.2.2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 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 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雨淋报警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报警阀组的雨 淋系统,其雨淋报警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安装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

1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或公共通道的外墙上; 2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1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 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置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6.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4.1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应采用压力开关。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 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未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 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 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 不应小于75mm。 6.5.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 他用的保护措施

6.5.1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 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未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 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 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 不应小于75mm。 6.5.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 他用的保护措施

7.1.1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 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 的喷头。 7.1.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布置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 喷头类型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8m。 直立型、下垂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4.8m,且不应小于 2.4m;与端墙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4m,且不应小于100mm,

表7.1.2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布置间距

注:1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严重危险级或仓库危险级场所宜采用K>80的喷头。

7.1.3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喷头 和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 150mm。 1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 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 不应大于100mm。 2当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 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本规范 7.2.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5mm、不应大于100mm。 4无吊顶的梁间喷头布置可采用不等距方式,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 的要求。 7.1.4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 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7.1.5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

7.1.5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 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 于表 7.1.5 的规定:

表7.1.5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mm)

合本规范7.1.3条的规定,与其下部储物顶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0mm。 7.1.7除下列情况外,其它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集热挡水板。 1设置货架内置喷头的仓库,当货架内置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喷 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2宽度大于本规范第7.2.3条规定的障碍物,增设的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 时,可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²,周围 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7.1.8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应设置喷头,同时满足下列情况 时,可不设置喷头,

1闷顶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采用不燃材料套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2风管保温材料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无其它可燃物。 7.1.9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 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喷头。 7.1.10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喷头及吊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大于85%时,喷头应布置在吊顶上方, 且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7.1.3条的规定; 2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为30%~85%时,喷头宜同时设置在吊 顶上方和下方; 3当通透面积占吊顶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30%时,喷头可布置在吊顶下方, 4通透性吊顶开口部位的厚度不应大于开口的最小宽度。 7.1.11顶板或吊顶为斜面时,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并应按斜面距离确定喷头间距。 尖屋顶的屋脊处应设一排喷头。喷头溅水盘至屋脊的垂直距离,屋顶坡度≥1/3 时,不应大于800mm;屋顶坡度<1/3时,不应大于600mm。 7.1.12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7.1.12的规 定:

2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最大保护路

7.1.13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应按 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 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 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

7.1.13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喷头间距,应按 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1.2m高度以下的墙面确 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表5.0.1的规定。 7.1.14直立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且不宜大于 150mm;与背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并不应大于100mm。 水平式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且不应大于

300mm。7.1.15防火分隔水幕的喷头布置,应保证水幕的宽度不小于6m。采用水幕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3排;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时,喷头不应少于2排。防护冷却水幕的喷头宜布置成单排。7.1.16当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需采用湿式系统保护时,喷头应应根据可燃物的情况一侧或两侧布置;外墙可只在需要保护的一侧布置。7.2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7.2.1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宜符合表7.2.1的规定(见图7.2.1)。1b32a图7.2.1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1一顶板:2一直立型喷头:3一梁(或通风管道)表7.2.1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mm)喷头溅水盘与梁或通风管道的底面的最大垂直距离b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的水平距离a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家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用喷头头、特殊应用喷头a<300000300

1800200600扩大覆盖面积喷头、c、e或d<.2254c或4e(c与e取大值)或4d家用喷头c、e或d>2259007.2.3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见图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26

图7.2.3障碍物下方增设喷头1一顶板2一直立型喷头3一下垂型喷头4一成排布置的管道(或梁、通风管道、桥架等)7.2.4标准覆盖面积喷头、扩大覆盖面积喷头和家用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应符合表7.2.4的规定(见图7.2.4):2图7.2.4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1一顶板;2一喷头;3一不到顶隔墙表7.2.4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mm)喷头与不到顶隔墙的水平距离(α)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的最小垂直距离(f)a<15080150≤<300150300≤a<45024027

8.0.9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管控制的标准流量喷头数,不 宜超过表8.0.9的规定:

9轻、中危险级场所中配水支管、配水

8.0.10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11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其配 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2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 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3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 2%o,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

8.0.10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管径不应小于25mm。 8.0.11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闭式喷头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其配 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的预作用系统 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8.0.12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供气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5mm 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宜小于10mm。 8.0.13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 2%o,准工作状态不充水管道的坡度不宜小于4%o

9.1.1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9.1.1喷头的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q=KV10P (9.1.1) 式中q——喷头流量(L/min); P一一喷头工作压力(MPa); K一一喷头流量系数。 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计算确定。 9.1.2水力计算选定的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宜为矩形,其长边应平行于配水支管 其长度不宜小于作用面积平方根的1.2倍。 2.13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

量,并应按其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系统的设计流量。 9.1.7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流量 应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 9.1.8当建筑物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系统的设计流量应 按同时启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按二者之和中的最 大值确定。 9.1.9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头的流量之和 确定。多个雨淋报警阀并联的雨淋系统,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同时启用雨淋报警阀 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 9.1.10当原有系统延伸管道、扩展保护范围时,应对增设喷头后的系统重新进行 水力计算。

9.2.1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 10m/s。

=6.05( )×10 Cl.8 d 4.87

式中i一一管道单位长度的水头损失(KPa/m); d一一管道计算内径(mm); Ag一一管道设计流量(L/min); C一一海澄一威廉系数,见表 9.2.2。

表9.2.2不同类型管道的海澄一威廉系数

9.2.3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当量长度表见本规范附录C。

9.2.3管道的局部水头损失宜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当量长度表见本规范附录C。 9.2.4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H一一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MPa); h一一管道沿程和局部水头损失的累计值(MPa),报警阀的局部水头损失 应按照产品样本或检测数据确定。当无上述数据时,湿式报警阀取值0.04MPa、 干式报警阀取值0.02MPa、预作用装置取值0.08MPa、雨淋报警阀取值0.07MPa 水流指示器取值0.02MPa; Po一一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MPa); Z一一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 间的高程差,当系统入口管或消防水池最低水位高于最不利点处喷头时,乙应取 负值(MPa); h。一从城市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城市管网的最低水压(MPa);当从消防 水池吸水时,h.取0。

9.3.1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 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 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 9.3.2节流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径宜按上游管段直径的1/2确定; 2长度不宜小于1m; 3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不应大于20m/s。 9.3.3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k一一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10°"MPa); Vk一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一一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取值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9.3.4节流管的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一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取值0.7; Vg一一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m/s); dg一一节流管的计算内径(m),取值应按节流管内径减1mm确定; L一一节流管的长度(m)。 9.3.5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在报警阀组入口前; 2入口前应设过滤器,且便于排污 3当连接两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应设置备用减压阀; 4垂直安装的减压阀,水流方向宜向下; 5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6减压阀前后应设控制阀和压力表,当减压阀主阀体自身带有压力表时,可 不设置压力表: 7减压阀和前后的阀门宜有保护或锁定调节配件的装置。

9.3.5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1系统用水应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消防给 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并应确保持续喷水时间内的用水 量。 10.1.2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其储水的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 准。 10.1.3严寒与寒冷地区,对系统中遭受冰冻影响的部分,应采取防冻措施。 10.1.4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 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 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2.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置独立的消防水泵,并 应按一用一备或二用一备,以及最大一台消防水泵的工作性能设置备用泵。当与 消火栓系统合用消防水泵时,系统管道应在报警阀前分开。 10.2.2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 10.2.3系统的消防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采用天然水源时,消 防水泵的吸水口应采取防止杂物堵塞的措施。 10.2.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根。报警阀入口前设置环状管道的系 统,每组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不应少于2根。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 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出水管上还应设置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或预留 可供连接流量和压力检测装置的接口。必要时,应采取控制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 措施。

10.3.1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 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可与消火栓系统合用,且其供水, 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0.3.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时,

10.3.2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

系统应设置增压稳压设施。 10.3.3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 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 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10min用水量确定,最大容积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 准对高位消防水箱容积的规定。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 要求。 10.3.4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

10.4消防水泵接合器

10.4.1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消防水 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 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0.4.1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消防水 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 10.4.2当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流量和压 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11.0.1湿式系统、干式系统的喷头动作后,应由报警阀压力开关直接联锁目动后 动消防水泵。 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及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根据系统类型由火灾探测 器、闭式喷头作为探测元件,分别启动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自动向配水管 道供水。 11.0.2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和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应同时具备下列三种启动 消防水泵和开启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的控制方式: 1自动控制; 2消防控制室(盘)手动远程控制; 3泵房水泵控制柜、预作用装置或雨淋报警阀处现场应急操作。 当建筑物整体采用湿式系统、局部场所采用预作用系统保护且预作用系统串 联接入湿式系统时,预作用系统的启动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1.0.1条的规定。 11.0.3雨淋报警阀的自动控制方式可采用电动、液(水)动或气动。 当雨淋报警阀采用充液(水)传动管自动控制时,闭式喷头与雨淋报警阀之 间的高程差,应根据雨淋报警阀的性能确定。 11.0.4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应在启动消防水泵的同时开启。 11.0.5消防控制室(盘)应能显示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信号阀、水泵、消防 水池及水箱水位、有压气体管道气压,以及电源和备用动力等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的反馈信号,并应能控制水泵、电磁阀、电动阀等的操作,

12.0.1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民用建筑中,为局部 设置、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湿式系统。设置局部应用系统的 场所应为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I级。 除本章规定外,局部应用系统尚应符合本规范其它章节的有关规定。 12.0.2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0.1条的 规定,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2.0.3局部应用系统保护区域内的房间和走道均应布置喷头。喷头的选型、布 置和按开放喷头数确定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喷头的系统,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 I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应符合表12.0.3的规定,

2.0.3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喷头时作用面积日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喷头的系统,喷头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 12.0.4当室内消火栓水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用水量时,局部应用系统可与室内 消火栓合用室内消防用水量、稳压设施、消防水泵及供水管道等。当不满足时应 按本规范12.0.7条执行。 12.0.5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喷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20只,或采用扩大覆盖面积喷 头且喷头总数不超过12只的局部应用系统,可不设报警阀组。 不设报警阀组的局部应用系统,配水管可与室内消防竖管连接GB/T 33425-2016 化工产品中防结块剂抗结块性能的评价方法,其配水管的 入口处应设过滤器和带有锁定装置的控制阀。 12.0.6局部应用系统应设报警控制装置。报警控制装置应具有显示水流指示器, 压力开关及水泵、信号阀等组件状态和输出启动水泵控制信号的功能, 不设报警阀组或采用消防加压水泵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局部应用系统: 应采取压力开关联动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不设报警阀组的系统可采用电动警铃

报警。 12.0.7无室内消火栓的建筑或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供水量不能满足局部应用系 统要求时,局部应用系统的供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供水能够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时,城市供水 管可直接向系统供水; 2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但充许水泵 从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可设直接从城市供水管吸水的消防加压水泵; 3城市供水不能同时保证最大生活用水量和系统的流量与压力,也不允许从 城市供水管直接吸水时,系统应设储水池(罐)和消防水泵,储水池(罐)的有 效容积应按系统用水量确定,并可扣除系统持续喷水时间内仍能连续补水的补水 量; 4可按三级负荷供电,且可不设备用泵: 5应设置倒流防止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止污染生活用水的措施

附录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表A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火灾危险等设置场所举例级住宅建筑、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高度为24m及以下的旅馆、办公楼;轻危险级仅在走道设置闭式系统的建筑等。1)高层民用建筑:旅馆、办公楼、综合楼、邮政楼、金融电信楼、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塔)等2)公共建筑(含单多高层):医院、疗养院;图书馆(书库除外)、档案馆、展览馆(厅);影剧院、音乐厅和礼堂(舞台除外)及其他娱乐场所;火I级车站、机场及码头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5000m²的商场、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²的地下商场等3)文化遗产建筑:木结构古建筑、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等中危4)工业建筑:食品、家用电器、玻璃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等;险级冷藏库、钢屋架等建筑构件1)民用建筑:书库、舞台(葡萄架除外)、汽车停车场、总建筑面积5000m及以上的商场、总建筑面积1000m²及以上的地下商场、净空高度不超过8m、物品高度不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ⅡI级2)工业建筑:棉毛麻丝及化纤的纺织、织物及制品、木材木器及胶合板,谷物加工、烟草及制品、饮用酒(啤酒除外)、皮革及制品、造纸及纸制品、制药等工厂的备料与生产车间印刷厂、酒精制品、可燃液体制品等工厂的备料与车间、净空高度不超过严重I级8m、物品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等危险易燃液体喷雾操作区域、固体易燃物品、可燃的气溶胶制品、溶剂清洗、级II级喷涂油漆、沥青制品等工厂的备料及生产车间、摄影棚、舞台葡萄架下部I级食品、烟酒;木箱、纸箱包装的不燃、难燃物品等仓库木材、纸、皮革、谷物及制品、棉毛麻丝化纤及制品、家用电器、电缆、危险ⅡI级B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钢塑混合材料制品、各种塑料瓶盒包装的不燃、难级燃物品及各类物品混杂储存的仓库等IⅡII级A组塑料与橡胶及其制品;沥青制品等注:表中的A组、B组塑料橡胶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B。43

附录B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依

A组:丙烯腈一丁二烯一苯乙烯共聚物(ABS)、缩醛(聚甲醛)、聚甲基丙 烯酸甲酯、玻璃纤维增强聚酯(FRP)、热塑性聚酯(PET)、聚丁二烯、聚碳酸 酯、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氨基甲酸酯、高增塑聚氯乙烯(PVC,如人 造革、胶片等)、苯乙烯一丙烯腈(SAN)等。 丁基橡胶、乙丙橡胶(EPDM)、发泡类天然橡胶、腈橡胶(丁腈橡胶)、聚 酯合成橡胶、丁苯橡胶(SBR)等。 B组:醋酸纤维素、醋酸丁酸纤维素、乙基纤维素、氟塑料、锦纶(锦纶6 锦纶6/6)、三聚氰胺甲醛、酚醛塑料、硬聚氯乙烯(PVC,如管道、管件等)、 聚偏二氟乙烯(PVDC)、聚偏氟乙烯(PVDF)、聚氟乙烯(PVF)、脲甲醛等。 氯丁橡胶、不发泡类天然橡胶、硅橡胶等。 粉未、颗粒、压片状的A组塑料,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DB33T 2004-2016 既有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利用评估导则,取值应按下式计算或按表D确定:

附录D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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