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甬 DX-07 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技术管理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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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甬 DX-07 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技术管理导则.pdf

3.0.1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属于地方统计调查项自,由宁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涉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 组织实施。 3.0.2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能耗统计的组织实 施、业务指导、任务分解与考核督察等管理工作;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能耗 统计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数据分析处理等技术工作: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建筑能 耗统计工作的实施或协调配合。 3.0.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各区县(市)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技术人员参加能耗统计培训,宣讲 能耗统计技术要求与政策制度。 3.0.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 年度预算,保障统计调研与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的工作经费,并负 责组织能耗统计公示与信息分析、建设能耗比对电子化平台的实 施。 3.0.5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数据的采集需人为调研时,应由具有 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和资格能力的单位承担,并按照采购程序 确定统计工作实施单位。 3.0.6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泄 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3.0.7宁波市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数据应当定期公布(依法保密 的除外);公布前能耗数据须经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 建筑所在行业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未经住建与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共同审定的数据不得对外公布。 3.0.8市级与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行业行政主 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能耗统计资料,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 活动,降低社会建筑能耗

3.0.1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属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宁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涉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 组织实施。

3.0.9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 能耗统计信息的报送质量,对能耗统计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 彰或奖励,

4.1.1建筑能耗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实施中,应佩戴工作证件:工 作证件应具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所在行业 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签章。 4.1.2能耗统计信息的提供人应当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 对提供的资料签署提供人姓名,加盖单位公章。 4.1.3能耗统计的原始台帐资料,应由组织统计的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保存不少于两年。

DL/T 5464-2013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导则4.2 能耗统计的原则

+.之.1了波币市氏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建筑类型分为公兴建筑、居任 建筑。 1公共建筑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写学楼建筑、商场建筑、 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和其他建筑七类进 行统计调查,且只统计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项目; 2居住建筑按照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三类进行统计调 查。 3商住两用混合建筑(民用建筑的下部为商场或办公区域, 上部为居住区域的建筑),应将该类建筑的居住区域、办公或商 场区域分别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拆分成两栋建筑,分别对两 冻建筑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 4.2.2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方法:分为全面统计和重点 抽样调查; 1全面统计的对象为: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以及获建筑节能相关资金补助的建筑。 2重点抽样调查的对象为:居住建筑和中小型公共建筑; 抽样的头诺抽取一地样的其本单信头单体建箔地样

比例为同一建筑项目名称(房产证)内拥有单体建筑群数量的 10%。 4.2.3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调查对象为各类需统计建筑的 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各能源提供部门等机关企事 业单位或个人。 4.2.4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调查组织方式可以通过网络传输 或者现场调研,具体分以下3类; 1通过能耗监测或分项计量系统读取: 2水、电、气等能源管理部门或数据信息主管部门的报送: 3受宁波市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各区县(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现场调研; 4.2.5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范围,除应包含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 息外,还应包含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与节能信息、既有建筑节能改 造信息,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信息; 1城镇新建绿色建筑与节能信息统计指标为完成工验收 的新建建筑面积、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能耗信息等数据;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信息统计指标为完成既有建筑节能综 合改造和部分改造的建筑面积; 3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统计信息指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验收或改造时实施的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浅层地热利用、 空气源热泵热水等可再生能源数据。 建筑能源资源消耗信息、新建绿色建筑与节能信息、既有建 筑节能改造信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统计信息等指标可单独统 计,也可统一组织统计

5.1.1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应以本细则规定的报表形式提交 各建筑的基本信息与能耗信息: 1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建筑的类型、功能、层数、建筑面积 以及用电缴费发票的缴费单位、用电户号等参数。 2能耗信息主要为建筑使用过程中全年的电力、煤碳、天然 气等各类能源的消耗量,以及太阳能光热与光电利用等可再生能 源使用情况。 全12月31日

5.2.1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 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相应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表,统 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5.2.2每栋单体建筑具有唯一的建筑代码,建筑代码为18位阿拉 伯数字;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中,任意一栋单体建筑的 建筑代码永久不变: 建筑编码格式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代码第1~12位为该建筑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位代 码,采用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最新城乡划分代码; 2代码第13~14位用于区分建筑类型; (1)代码第13位的确定:居住建筑为1;中小型公共 建筑为2;大型公共建筑为3;4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代码第14位的确定:居住建筑应在数字1~3中选 取(1为低层建筑;2为多层建筑;3为中高层和高层建筑);

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数字1~6中选取(1为写 字楼建筑;2为商场建筑;3为宾馆饭店建筑;4为医疗卫 生建筑,5为文化教育建筑,6为其他建筑 3代码第15~18位为各类建筑的流水号,由民用建筑能耗统 计单位统计人确定; 5.2.3每栋单体建筑的建筑名称、建筑层数、建筑面积、详细地址、 竣工时间以产权证明/测绘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当建筑为租赁 时)中登记信息为有效信息。 工验收备案后组织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以实际信息为 准。 5.2.4建筑类型按照“居住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大型公共 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填写。 5.2.5中小型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功能,按照“写学楼 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文化 教育建筑”、“其他建筑"填写; 居住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不填写建筑功能项内容。 5.2.6建筑的供热与供冷方式填写“集中供热”或“分户供热”或

5.3.1电耗数据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用电账单填报或 电力供应部门提供; 电力供应部门应根据附录A格式,同步报送年用电量排名 前200户用电信息清单。 5.3.2煤耗数据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 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1对天然气和人工煤气能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由燃气公 司提供能耗数据,或由建筑使用权人、所有权人逐户统计各用户

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2对分户购买的液化石油气,由建筑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 采取逐户统计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能耗,

5.3.4集中供热、制冷数据

设有楼栋热(冷)量计量总表的建筑,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 权人或供热(或供冷)单位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 5.3.5水耗数据由供水公司提供消耗数据,或由建筑使用权人、所 有权人逐户统计各用户用水量,然后累加获得整栋楼的总用水量 5.3.6可再生能源数据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可再生能源 供应商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6.1.1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提交 的报表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报送。 6.1.2每年的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应于次年5月31日前 提交至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1.3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统计 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报表质量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6.1.4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中各项能耗数据应按照四舍 五入取整数。 6.1.5每个项目的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 6.1.6单体建筑的基本信息与能耗信息均应有佐证材料,不得杜 撰数据

6.2.1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能耗统计报表中的基本信息表, 表号中分别体现为基1、基2、基3。 6.2.2根据本细则4.2.2条实施能耗统计的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 照附录B填写建筑基本信息。 6.2.3根据本细则4.2.2条实施能耗统计的民用建筑项自,均应按 照附录C填写建筑能耗信息。 6.2.4获市建筑能耗监测资金补助的建筑,监测平台运营维护单 立应按照附录D的格式输出报表,同时在报表中输出所监测的 电力等能耗信息;其他未实施监测的能耗信息按照本细则4.2.4 的方式报送。

6.3.1能耗统计工作完成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后,应根据基本信息 表内容汇总为综合信息表。 6.3.2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为能耗 统计报表中的综合信息表,表号中分别体现为综1、综2、综3、 综4、综5、综6。 6.3.3每年度的能耗统计信息应按照地区进行汇总,汇总数据按 附录E格式填报:表中应按照本细则5.2.2明确各地区的行政区 位代码(共12位) 6.3.4综合信息表应按照附录F对不同建筑类别(国家机关办公 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中小型公共建筑、居住建筑)汇总各自的 建筑参数与能耗信息; 建筑总能耗量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应分别填写国际单位制 的消耗量以及折算为标煤后的消耗量。 常用能源的标煤折算系数按下列数值选取: 1原煤折算标煤系数为0.7143kgce/kg 2天然气折算标煤系数为1.2143kgce/m3 3液化石油气折算标煤系数为1.7143kgce/kg; 4汽油折算标煤系数为1.4714kgce/kg; 5柴油折算标煤系数为1.4571kgce/kg; 6燃料油折算标煤系数为1.4286kgce/kg 7电力折算标煤当量系数为0.1299kgce/kW.h; 8热力折算标煤当量系数为0.03412kgce/MJ

65.3.5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的综合信息表按照附录G填写:建 筑总能耗量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应分别填写国际单位制的消耗 量以及折算为标煤后的消耗量,常用能源的标煤折算系数按照 6.3.4选取。 5.3.6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的综合信息表按照附录H填写;建筑总 能耗量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应分别填写国际单位制的消耗量以 及折算为标煤后的消耗量,常用能源的标煤折算系数按照6.3.4 选取。 大型公共建筑中酒店建筑还应按照三星级以下、四星级、五 星级进行等级细分:医院建筑应按照二级及以下、三级医院进行 等级细分。 6.3.7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的综合信息表按照附录I填写;建筑总 能耗量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应分别填写国际单位制的消耗量以 及折算为标煤后的消耗量,常用能源的标煤折算系数按照6.3.4 选取。 中小型公共建筑中酒店建筑还应按照三星级以下、四星级、 五星级进行等级细分;医院建筑应按照二级及以下、三级医院进 行等级细分。 5.3.8居住建筑能耗的综合信息表按照附录J填写;建筑总能耗 量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应分别填写国际单位制的消耗量以及折

5.3.8居住建筑能耗的综合信息表按照附录J填写;建筑总能耗 量中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应分别填写国际单位制的消耗量以及折 算为标煤后的消耗量,常用能源的标煤折算系数按照6.3.4选取

附录A全市公共建筑用电前200信息统计

注:本表根据本细则6.2.2款要求填报。

附录C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

附录C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

附录D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项目信息

注:本表根据本细则6.2.4款要求填报!

附录E按地区分类的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E续表按地区分类的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F按功能分类的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F续表按功能分类的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H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综合信

附录H续表城镇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I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I续表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I续表城镇中小型公共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附录I续表居住建筑能耗综合信息

1为便于在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止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实施细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或“应按..执行”。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Technical management guidelines of energy consumption statistics o civil buildings in Ningbo (Trail Version)

1.0.1美国从1978年开始对居住建筑能耗进行统计,1979年开始对 公共建筑能耗进行统计,是世界上建筑能耗数据信息最详细、最完善 的国家之一。我国2007年颁布了《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开 始对全国23个城市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2010年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在总结近年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民用建 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将建筑能耗统计与建筑节能信息 统计相结合,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能耗统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2013 年住建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继续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住建部2015年又发文《关于印发<民 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组织了有效期两年的能耗统计报 表制度,2018年,住建部发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但由于不同地区能耗特点以及

3.0.2《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条规定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与统计调查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 人员,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 预算;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 统计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下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故本条明确,宁波市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需由宁波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化平台建设、 运营维护:并对下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耗统计进行考核。 3.0.3《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条明确 了负责统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统计培训。 3.0.4《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条明确 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3.0.5民用建筑能耗统计信息专业性强,为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有 效性、规范性,在采购实施机构时,应设定技术门槛。 3.0.6《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6版)第十八条明 确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泄 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 3.0.7《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6版)第十六条规 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 依法公布相关住房城乡建设统计资料,尚未审定的统计数据不得 对外发布。 3.0.8市级与各区县(市)进行建筑节能改造时,应结合能耗公示 制度,优先对高能耗建筑进行节能改造。 3.0.9《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2012版)第十 八条对能耗统计优秀的工作者提出了奖励的规定;

4.1.1《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 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4.1.2《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 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 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 公章的除外。 4.1.3《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 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

4.2 能耗统计的原则

4.2.4《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二条提出了能耗分项计量的 要求,以及水、电、气各部门应报送建筑能耗数据。 4.2.5根据《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2018版)确 定统计范围,绿色建筑为2018年版本的新增内容。 绿色建筑星级是《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2018版)的新要求,我市已在其他业务中统计,本细则不再统 计。

5.1.1为发挥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意义,使数据真实有效、格式规 范统一HJ 788-2016 水质 乙腈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均应符合住建部每年的统计报表格式,避免数据随意提 供、格式随意制作,导致最终能耗统计数据偏差大,缺少实际意 义

5.2.3建筑面积是确定建筑单位能耗的重要指标,房产证等行政 许可事项或租赁合同的建筑面积信息方可作为有效凭据

5.2.3建筑面积是确定建筑单位能耗的重要指标,房产证等行政

5.3.1根据《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2018版)确 定水、电、气、热、可再生能源的统计来源。 司时,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要求, 供电部门报送用电数据,在我市能耗报表制度初期,暂时只对用 电数据提出了报送要求。

6.1.1《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建科【2012】 414号)第十二条规定:统计资料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提供民 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批准后报送。 《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6版)第十五条:各 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 料的审核、签署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 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数据,可以更加严格的确保数据的 真实有效性。 6.1.2《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函(2018】36 号)规定了能耗统计报表的报送日期为5月31日。

65.2.1附录B、附录C根据《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 度》(建科函【2018)36号)中基1、基2表,结合宁波实际情 况调整:同时在附录A的基1表中增加了绿色建筑评审星级信 息,未单独作为一项统计表格。 附录D为根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科(2015) 205号)基3表调整。

6.3.2 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为根据综1、综 2、综3、综4、综5、综6HJ 1244-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同时调整了附录E、附录F的表名, 并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增加了可再生能源统计时对空气源热泵 的指标统计。 6.3.4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各类建筑综合能耗、电 耗定额及计算方法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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