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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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22-87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pdf

第 2. 2. 10 条 二级厂外道路及平原、微丘区的三级厂外 道路,在不同半径的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径相连接处,宜设置缓 和曲线。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缓和曲线而构成复曲

线: 一、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2.2.8一1中不设缓和曲 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二、较小的画曲线半径大于表2.2.10中临界曲线半径,且较 下的圆曲线半径按本规范表2.2.8一2的规定设置最小长度的续 和曲线时,其内移值不超过0.1m; 三、较小的圆曲线半径大于表2.2.10中临界曲线半径,且较 大的圆曲线半径R1与较小的圆曲线半径R2之比,当计算行车速 度大于或等于80km/h时,R1/R2<1.5;当计算行车速度小于 80km/h 时, Ri/R2<2. 0.

GB/T 13477.20-2017 建筑密封材料试验方法 第20部分:污染性的测定表 2. 2. 10

辅助道路、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外道路,相 那两个同向圆曲线可径相连接。当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 长度较短时,宜改变半径合并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复曲线的 两个半径的比值,不宜大于2。 复曲线的超高、加宽不相同时,应按超高横坡之差、加宽值 之差,从公切点向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插入超高、加宽过渡段,其 长度为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之差;当两个圆曲线仅加宽不相同时 应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设置加宽过渡段,其长度可采用10m。 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均不设超高、加宽时,可径相连接。当 均设置超高时,一、二级厂外道路及平原、微丘区的三级外道 路,相邻两个反向圆曲线间,应有设置两个缓和曲线长度的距 离;四级厂外道路及山岭、重丘区的三级厂外道路,相邻两个反

句圆曲线间,应有设置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的距离。在地形困难 地段,可将超高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但相邻两个 反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不得小于20m。当不设超高但均设加 觅时,辅助道路及山岭、重丘区的四级厂外道路,相两个反向 圆曲线间,应有设置两个加宽缓和段长度的距离。在地形困难地 段,可将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圆曲线内;但相邻两个反 句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2.2.11条)外道路在平曲线和竖曲线处的视距,不应小 于本规范表2.2.2的规定。 二、三、四级外道路,在工程艰巨或受地形条件限制的路 段,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 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当平曲线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 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 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有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纵坡较大的路段,视距可根据具体 清况适当加长。 第2.2.12条山岭区的)外道路,应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 线,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线。当采用回头曲线时,其主要技术 指标应按表2.2.12的规定采用,并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 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表 2. 2. 12

续表 2. 2.12

注:①表中辅助道路的路面加宽值为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四级厂外道路的单车 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用。 ② 辅助道路的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 四级厂外道路的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当速度 限制在15km/h时,可采用12m。

表 2. 2. 13

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外道路的最大纵坡值应按表 2.2.13的规定折减;折减后的最大纵坡值如小于4%时,应采用 4%。 辅助道路在小半径圆曲线路段的纵坡:当圆曲线半径不大于 20m时,不应大于7.5%:当圆曲线半径大于20m而不大于40m 时,不应大于8.5%。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路段,其纵坡和限制坡长,可按本规 范第2.3.8条的规定采用。 第2.2.14条外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 2.2.14一1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 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100m。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三、四级 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的缓和坡段长度分别不应小于80m和50m。

除缓和坡段长度外,纵坡长度不应小于表2.2.14一2的规定。 任意相邻两个缓和坡段之间,如果是由几个不同纵坡值的坡 段组合而成时,其中任意两点间的纵坡或纵坡加权平均值及其相 应长度,应符合表2.2.14一1的规定, 第2.2.15条二、三、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越岭路段的 平均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宜接近 5.5%; 二、越岭路段的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宜接近5%: 三、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宜大于5.5%。 第2.2.16条厂外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横坡 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2.2.16的规定。 在寒冷泳冻、积雪地区,)外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 8%

表 2. 2. 16

注:当缺乏实践经验时,宜采用最大合成坡度推荐值。

第2.2.17条一至四级)外道路纵坡变更处,均应设置竖曲 线;辅助道路在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亦应设置竖曲 线。竖曲线半径和长度应符合表2.2.17的规定。竖曲线半径应采 用大于或等于表列一般最小值;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表 2. 2. 17

第2.2.18条)外道路的竖曲线与平曲线组合时,竖曲线宜 包含在平曲线之内,且平曲线应稍长于竖曲线。凸形竖曲线的顶 部或凹形竖曲线的底部,应避免插入小半径圆曲线,或将这些顶 点作为反向曲线的转向点。在长的平曲线内应避免出现几个起伏 的纵坡。

第2.3.1条厂内道路宜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支道、车 旬引道和人行道。 一、主干道为连接厂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繁忙 的全厂性主要道路。 二、次干道为连接厂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厂内车间、仓 车、码头等之间交通运输较繁忙的道路。 三、支道为厂区内车辆和行人都较少的道路以及消防道路 等。 四、车间引道为车间、仓库等出入口与主、次干道或支道相 连接的道路。

五、人行道为行人通行的道路。 注:各类厂内道路,可根据需要全部或部分设置。 第2.3.2条厂内主、次干道的计算行车速度,宜采用 15km/h。 第2.3.3条厂内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3.3所列数值范 围采用。

注:(①各类企业划分如下

I类企业一一大型联合企业、钢铁厂、港口等。 Ⅱ类企业一一重型机械(包括冶金矿山机械、发电设备、重型机床等)、有 色冶炼,炼油、化工、橡胶、造船、机车车辆、汽车及拖拉机制造厂等。 Ⅲ类企业一一轻工、纺织、仪表、电子、火力发电、建材、食品、一般机 械、邮电器材、制药、耐火材料、林产(工业)、选矿、商业仓库、露天矿 山机修场地及矿井井口场地等。 ②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小或沿干道设置 人行道时,宜采用下限。 ③当混合交通干扰特大或经常行驶车宽2.65m以上大型车辆时,路面宽度应 经验算确定。 4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路肩宽度宜采用1m或1.5m。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路肩觉 度可采用0.5m或0.75m。 第2.3.4条)内道路最小圆曲线半径,当行驶单辆汽车时, 不宜小于15m;当行驶拖挂车时,不宜小于20m。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 线。如受场地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 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厂内道路的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如需要加宽时 可按本规范第2.2.7条的规定采用。 内道路交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表2.3.4的 规定。

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主:①车间引道及场地条件困难的主、次于道和支道,除陡坡处外,表列路面内 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3m。 ②行驶表列以外其它车辆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根据需要确定。

第2.3.5条)内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级纵断面变坡处的视 距,不应小于表2.3.5的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 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 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主: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 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 ②当受场地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第2.3.6条)内道路宜避免设置回头曲线。当受场地条件 限制需要采用回头曲线时,可按本规范表2.2.12规定的辅助道路 的技术指标设计。但最小主曲线半径栏内数字,应根据有无汽车 拖挂运输,分别采用20m或15m;会车视距栏内数字,应根据双 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0m或不考虑;双车道路面加宽值栏内 数字,应根据双车道或单车道,分别采用3m或1.5m。 第2.3.7条内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3.7的规定。 在海拨3,000m以上的地区,厂内道路最大纵坡值的折减,应 按本规范第2.2.13条的规定采用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主干道、支道、车间引 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但在海拨2,000m以上地区,不得增加;在寒冷 冰冻、积雪地区,不应大于8%。交通运输较繁忙的车间引道的最大纵坡 不宜增加。 ②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

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第2.3.9条厂内道路边缘至相邻建(构)筑物的净距,不 宜小于表 2.3. 9 的规定。

注:①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厂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内道路自路肩 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 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 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主:①表中最小净距:城市型)内道路自路面边缘算起,公路型)内道路自路肩 边缘算起。 ②跨越公路型厂内道路的单个管线支架至路面边缘最小净距,可采用1m。 ③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建(构)筑物及管线至厂内道路边缘的最小净距,应 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④当厂内道路与建(构)筑物之间设置边沟、管线等或进行绿化时,应按需 要另行确定其净距。

第2.3.10条专供电瓶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宜按表 2。3。10一1的规定采用。专供内燃义车行驶的道路主要技术指标: 宜按表2.3.10一2的规定采用。 电瓶车道或内燃又车道,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路面 经常行驶电瓶车或内燃义车的厂内道路,应按电瓶车道或内 燃叉车道的要求确定纵坡和路面结构。

电瓶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1m。 ②仅行驶叉式电瓶车时,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确 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络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 置竖曲线。

内燃叉车道主要技术指标

续表 2. 3. 102

注: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表列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少2m。 ②行驶5t以上义车或侧向义车时,道路主要技术指标,应按其主要技术性能 确定。 ③除车间引道外,在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 置竖曲线。

第2.3.11条大、中型厂的主、次十道,当人流集中、采用 混合交通影响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 路的地方,亦应设置人行道。 沿主十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可采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宽 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 倍数递增。 十道两侧人行道的纵坡,可与十道的纵坡相同。当人行道的 纵坡大于8%时,宜设置粗糙面层或踏步。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 设置栏杆。 人行道的横坡,宜采用1~2%。 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距,口 采用1.5m;人行道边缘至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外墙最小净 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4.1条露天矿山道路宜划分为生产于线、生产支线,

联络线和辅助线, 一、生产十线为采矿场各开采台阶通往卸矿点或废石场的共 用道路。 二、生产支线为开采台阶或废石场与生产干线相连接的道路; 或一个开采台阶直接到卸矿点或废石场的道路。 三、联络线为经常行驶露天矿生产所用自卸汽车的其它道路 四、辅助线为通往矿区范围内的附属)(车间)和各种辅助 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2.4.2条露大矿山道路等级的采用,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辆以上的生产干线,可采用 级露天矿山道路。 二、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85~25(15)辆的生产十线、支 线,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接近上限时, 可采用一级露大矿山道路;当条件困难且交通量接近下限时,口 采用二级露大矿山道路。 三、汽车的小时单向交通量在25(15)辆以下的生产十线、支 线和联络线、辅助线,可采用三级露大矿山道路。 注:①条文中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运量较小部门的矿山。当条件较好且交通量 稍小于15辆时,可采用二级露天矿山道路。 ②当露天矿山道路同时具有厂外道路性质时,应同时符合相当等级厂外道路 的要求。

第2.4.3条露天矿山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宜按表2. 见定采用。

第2.4.4条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宜按表2.4.4的规定 采用。生产线(除单向环行者外)和联络线宜按双车道设计;联 络线在条件困难时可按单车道设计;辅助线可根据需要按单车道 或双车道设计。当单车道需要同时双向行车时,应在适当的间隔 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的设置,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露天矿山道路路面宽度

注:①当实际车宽与计算车宽的差值大于15cm时,应按内插法,以0.5m为加宽 量单位,调整路面的设计宽度。 ②辅助线的路面宽度,在工程艰巨或交通量较小的路段,可减少0.5m, 第2.4.5条露天矿山道路路肩宽度,宜按表2.4.5的规定 用。

注:①挖方路基的单车道路肩宽度或双车道外侧无堑壁的路肩宽度,不得小于 1m。当挖方路基外侧无堑壁、原地面横坡陡于25°时,路肩宽度应再按车 型大小增加0.25~1m。 ②填方路基的填土高度大于1m时,路肩宽度应按车型大小增加0.25~1m。 ③当路肩上需要设置墙式护栏或挡车堆时,路肩宽度应结合本规范第7.1.1 条的规定予以增加,

2.4.6条露天矿山道路,宜采用较大的圆曲线半径。当 戈其它条件限制时,可采用表2.4.6所列最小圆曲线半径。

注:当采用六至八类车宽时,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应增加一个相应 的计算车宽值。

在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或地形复杂的路段,采用最小圆曲线半 径仍有困难时,一、二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可适当 咸少,但分别不得小于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交通量较小目无发展远景的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可按车型大小及实践经验减少到汽车最小转弯半径的1.3倍(采 用一至五类车宽)或1.5倍(采用六至八类车宽),并分别不得小 于12m或18m。当减少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专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不得降低标准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 线。如受地形或其它条件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 置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弯道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设施。 第2.4.7条露大矿山道路,当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小于表 2.4.7一1中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时,应在圆曲线上设置超 高:当速度限制在15km/h 及以下时,可不设置超高。

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超高横坡应按表2.4.7一2所列数值范围采用。

当超高横坡值小于或等于路拱坡度时,应设置等于路拱坡度 的超高,外侧车行道绕路中线旋转。 当超高横坡值大于路拱坡度时,外侧车行道应先绕路中线旋 转,待与内侧车行道构成单向横坡时,再绕路面加宽前的内边缘 或仍绕路中线旋转,直至设计采用的超高横坡值。 因设置超高而影响边沟排水时,应将边沟沟底标高适当调 整。

第2.4.8条露大矿山道路,当圆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 200m时,应在圆曲线内侧加宽路面。双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 2.4.8的规定采用;单车道路面加宽值,应按表列数值的50%采 用。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将加宽值的50%设在弯道外侧。路面 加宽后,路肩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2.4.5条的规定。

续表 2. 4. 8

续表 2. 4. 8

采用的圆曲线半径值和汽车轴距加前悬值在表列各相邻两值之间时,可按 插法计算加宽值,

第2.4.9条露天矿山道路,可不设置缓和曲线。当圆曲线 既设超高文设加宽时,其加宽缓和段长度可与超高缓和段长度相 等(超高缓和段长度,可按附录三计算确定);不设超高仅设加宽 时,应设置不小于10m的加宽缓和段长度。 超高、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 上。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到 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 度的50%,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的长度不得小于10m。 第2.4.10条露大矿山道路,相令两个同向圆曲线可径相莲 接。当相邻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长度较短时,宜改变半径合

并为一个单曲线或复曲线。复曲线的两个半径的比值,不宜大于 2。复曲线的超高、加宽不相同时,应按超高横坡之差、加宽值之 差,从公切点向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插入超高、加宽过渡段,其 长度为两个超高缓和段长度之差;当两个圆曲线仅加宽不相同时 应在较大半径的圆曲线内设置加宽过渡段,其长度可采用10m。如 攻变半径有困难时,可将两个同向圆曲线间的直线段按两个圆曲 线的超高设置单向横坡,此时加宽可自两个圆曲线的切点以一直 线连接。 相两个反向圆曲线均不设超高、加宽时,可径相莲接。当 均设置超高时,相令两个反向圆曲线间,应有设置两个超高缓和 段长度的距离。 第2.4.11条露天矿山道路在圆曲线和竖曲线处的视距,不 立小于表2.4.11的规定,

表 2. 4. 11

在工程艰巨或受地形条件限制的路段,可采用停车视距,但 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或其它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 鸟喇叭标志等) 当圆曲线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 现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 外,应予以清除。横净距,可按附录四计算确定。 在寒冷泳冻、积雪地区,纵坡较大的路段,视距可根据具体 情况适当加长。 第2.4.12 条露天矿山道路采用回头曲线时,其主要技术指

技术指标仍有困难时,一 、二级露大矿山道路的回头曲线主要技 术指标可适当降低,但分别不得低于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的回 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交通量较小日无发展远景的三级露天矿山 首路的回头曲线最小主曲线半径可按车型大小及实践经验减少到 气车最小转弯半径的1.3倍(采用一至五类车宽)或1.5倍(采 用六至八类车宽),并分别不得小于12m或18m,其最大纵坡可增 加0.5%。当降低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如最小主曲线半径、停 车视距、会车视距等)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专供抢险或运 偷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不得降低标准。 第2.4.13条露天矿山道路的纵坡,不应大于表2.4.13的 规定。

表 2. 4. 13

在工程艰巨或受开采条件限制时,重车上坡的二、三级露天 矿山道路生产干线、支线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深凹露天矿开采 底部的较短路段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山坡露天矿开采山头的 较短路段的最大纵坡可增加1%。联络线、辅助线的最大纵坡可增 加2%。但在海拨2,000m以上地区的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纵坡 不得增加。 在多雾或寒冷冰冻、积雪地区的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及专 供抢险或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辅助线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8%。 在海拔3,000m以上的地区,露天矿山道路的最大纵坡值应 按本规范表2.2.13的规定折减;折减后的最大纵坡值如小于 1.5%时,应采用4.5%。 当设计行驶电传动自卸汽车的生产线、支线有足够依据

时,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4条露天矿山道路纵坡,应在不大于表2.4.14一1 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 度不应小于表2.4.14一2的规定

注: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或需要适应开采台阶标高时,限制坡长可采用括号内的数 值。

注:表列地形条件困难的缓和坡段最小长度,不得连续采用。

露天矿山道路的纵坡长度,不应小于50m。 任意相邻两个缓和坡段之间,如果是由几个不同纵坡值的坡 段组合而成时,其中任意两点间的纵坡或纵坡加权平均值及其相 应长度,应符合表2.4.14一1的规定。 同一等级的生产干线、支线任意连续1km路段的平均纵坡,

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分别不宜大于5.5%、6%、6.5% 当设计行驶电传动自卸汽车的生产干线、支线有足够依据时: 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5条露天矿山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高 415折宝

当设计行驶电传动自卸汽车的生产干线、支线有足够依据时 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2.4.15条露天矿山道路,在设置超高的圆曲线上,超 横坡与纵坡的合成坡度值,不宜大于表2.4.15的规定 最大合成坡度值 表 2. 4. 15

表 2. 4. 15

在工程艰巨或受开采条件限制时,二、三级露大矿山道路的最 大合成坡度值可分别增加1%、2%。 在寒冷冰冻、积雪地区,露大矿山道路的合成坡度值不应大于 8%。 第2.4.16条当露天矿山道路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 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和长度不应小于表 2. 4. 16 的规定,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长度

表 2. 4. 16

第3.1.「条路基设计,应根据)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 料供应、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 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 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并应 综合考虑附近农田排灌的需要。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 於塞河道,并宜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为可耕地或绿化用地。 第3.1.2条路基设计,应全面调查路基的技术条件。路基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个别设计: 一、地质、水文条件特殊; 二、路堑、路堤边坡高度超出本规范表3.3.2、表3.3.3规定 范围; 三、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2.5的山坡上; 四、米用大爆破或水力冲填,

第3.2.1条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 并考虑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 影响。 路基高度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当路基 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 施。

厂内道路的路基高度,还应与厂内竖向设计相适应 第3.2.2条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的路肩边缘标高,应高 出计算水位0.5m以上。设计水位,可按下列设计洪水频率确 定: 一、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100, 二级)外道路可采用1/50,三级)外道路可采用1/25,四级)外 道路和辅助道路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厂内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应与厂内总图设计采用的设计 供水频率相适应: 三、露大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大矿山道路可采用 1/50,二、三级露大矿山道路可米用1/25。 注:①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必要时可与厂内道路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取 得一致。 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 当提高。 ③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 低。

第3.3.1条路基横断面的各部尺寸,除路基宽度应按本规 范第二章各类道路的规定采用外:应根据气候、十质、水文、地形等 确定。 第3.3.2条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土石类别及其 结构、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地质条件良好且土质均习时 可按表3.3.2所列数值范围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 中,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可根据 土质和边坡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0.5m。当边坡适当加固或高度 小于2m时,可不设置碎落台。 第3.3.3条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填料类别、边

商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路堤基底情况良好时,可按表3. 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主:用大于25cm的石块填筑路堤且边坡采用干砌者,其边坡坡度应根据具体 确定。

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采度1:2。 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的路堤,应将原地面挖成 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1m。 第3.3.4条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士 质和边坡高度采用2~5m 弃土堆宜设在路堑的下坡一侧。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可 没在路堑两侧。设在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间断堆集,并应保证弃 土堆内侧地面水能顺利排出;设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堆 集,除应根据地面水情况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外,并应保证弃十堆 和路堑边坡的稳定。当沿河弃土时,不得淤塞河道,挤压桥孔和造 成河岸冲刷。 弃土堆边坡坡度,宜采用1:1~1:1.5。弃土堆页面应设置 背向路基的不小于2%的横坡。弃十堆宜选择在低洼处的荒地或 波地。在保证排水的情况下,宜将弃土堆摊平利用。 第3.3.5条取土坑的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填方取土需要、路 基排水、农田灌溉、施工方法等确定。 取土坑的边坡,可根据土质确定。取土坑靠近路基一侧的边 坡,不宜陡于1:1.5。 第3.3.6条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 时,取土坑内侧边坡可与路边坡径相连接;高差大于2m、小于或 等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十坑之间.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高差 大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在地 贡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由地段,如采取一定措施足以 呆证路基稳定时,可不设置护坡道

第3.4.1条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压实度。当路基修筑后即铺 面时,一、二级厂外道路和行驶重型自卸汽车的露天矿山道路 基压实度,不宜小于表3.4.1一1的规定;其它厂矿道路的

QDLS 0003S-2015 迪庆梅里雪山粮油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青稞粉,不应小于表3.4.1一2的

基最小压实度(采用重型压实标准)

注:①低填方系指低于80cm的填方。 ②低填方深度由原地面算起,其它深度均由路槽底算起。 ③低填方应符合填方0~80cm深度的压实要求,还应符合由原地面算起0~ 40cm深度的压实要求。 ④干旱地区系指年降雨量小于100mm且地下水源稀少的地区;潮湿地区系指 年降雨量大于2,500mm、年降雨天数大于180d且土的含水量超过最佳含水 量5%以上的地区。 ③粘性土宜采用下限;砂性土宜采用上限。

基最小压实度(采用轻型压实标准)

注:① 低填方系指低于80cm的填方。 ② 低填方深度由原地面算起,其它深度均由路槽底算起。 低填方应符合填方0~80cm深度的压实要求,还应符合由原地面算起0~ ? 30cm深度的压实要求。 ④ 干旱地区或潮湿地区的路基最小压实度,可减少0.02~0.03。

第3.4.2条路基应根据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 务年限)、地质、水文、材料等,采取适当的防护或加固措施。 一、易受自然作用破环的路基边坡,宜采取种草籽、铺草皮、 植树(灌木)等坡面防护措施;对植物不易生长或过陡的边坡,可 采取抹面、喷浆、捶面、勾缝以及砌筑边坡渗沟、护坡、护墙等 措施。 二、沿河路基边坡的冲刷防护工程,应根据河流特性和河道 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等确定。在不受主流冲刷地段,当流速 小于1.8m/s时,可采用植物防护;当流速大于1.8m/s时,可采 用抛石或十砌片石防护。在受主流冲刷地段,当流速小于4m/s 时,可采用干砌片石防护;当流速大于4m/s时,宜采用浆砌片石 防护。在受水流冲刷但无滚石地段或大石料缺少地区,可采用石 宠防护。在峡谷急流地段和受水流严重冲刷地段,可采用浸水挡 土墙防护。 当采用改变水流方向不使路基受冲刷的调治构造物时HJ 84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应有 足够宽阔的河道,并应注意设置调治构造物后不致加剧对农田、村 庄和上下游道路的冲刷。 三、在地面横坡较陡地段,当修筑路堤有顺基底及基底下软 弱层滑动可能或开挖路堑有滑动可能时,必须设置挡墙或采取 其它加固措施

第3.5.1条厂矿道路应根据沿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实际情 况,设置必要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路基排水设施。厂 矿道路,必要时可采用暗式排水系统,设置雨水口、雨水管等排 水设施。 厂内道路的排水设计,还应与厂区排水制度相配合。 第3.5.2条在挖方、低填方以及不填不挖的路段,应设置 边沟。

边沟的横断面形式,应按土石类别和施工方法确定。土质边 勾可采用梯形或三角形;石质边沟可采用矩形或三角形。梯形和 矩形边沟的底部宽度,宜采用40cm,深度不宜小于40cm。在分水 点处的边沟深度,可减小到20cm。边沟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梯 形宜采用1:1~1:1.5,三角形宜采用1:2~1:3;边沟外侧的 边坡,可与路堑边坡坡度相同。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 在平坡路段可减小到0.2%。 第3.5.3条当有较大的山坡地面水流向路基时,宜在离路 堑坡顶5m以外或在离路堤坡脚2m以外设置截水沟。但当土质良 好、路堑边坡不高或沟内有铺砌时,截水沟离路堑坡贞亦可不小 于2m。湿陷性黄土地区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并应 加固防渗。 截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除需要按流量计算者外 底部宽度可采用50cm,深度可采用40~60cm。截水沟边坡宜采用 1:1~1:1.5,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 到0.2%。截水沟内的水,应引到路基范围以外排泄;当受地形条 生限制需要通过边沟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冲刷路基或淤塞边沟的 措施。 第3.5.4条边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出水口或排水 沟排水。 排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其尺寸应按流量计算确 定。排水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至到 0.2%。 第3.5.5条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 一、位于松软土层; 二、流速较大弓起冲刷; 三、位于黄土地区且纵坡较大; 四、易产生路基病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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