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5044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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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整治技术标准[GB∕T50445-2019]

利用土地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的一种方法。川人工筑成水池 或沟槽,种植芦苇类维管束植物或根系发达的水生植物,污水以 推流方式在布满生物膜的介质表面与溶解氧进行充分接触,使水 得到净化

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数量,使病原微生物失去 染性,控制疾病传播的过程。

污水处理构筑物,内置填料做载体,污水由上往下喷淋过 中与载体上的微生物及自下向上流动的空气充分接触,获 净化。

2.0.11 稳定塘stabilization pond, stabilization lagoon

经过人工适当修整MZ/T 011.2-2010 救灾帐篷 第2部分:12㎡单帐篷,设围堤和防渗层的污水池塘,通过水 生态系统的物理和生物作用对污水进行自然处理

将农作物秸秆、农林废弃物、能源作物等生物质通过高压在 高温或常温下压缩成热值达11932kJ/kg~18840kJ/kg的高密度 棒状或颗粒状的燃料。

3.1.1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地震、火灾、洪(涝)灾、地质灾 害、风灾、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贯彻预防为主,防、 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区域 统筹、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村庄可持续发展。 3.1.2村庄整治应达到在遭遇不高于设防标准的灾害时,建设 工程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倒性灾害;村庄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生产 重的次生灾害。 3.1.3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 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洪灾和按表3.1.3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类和D

3.1.1村庄整治应综合考虑地震、火灾、洪(涝)灾、地质灾

工程主体结构不致严重破坏,围护结构不发生倒塌性灾害; 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整体功能基本正常,不发 重的次生灾害。

重的次生灾害。 3.1.3村庄整治应根据灾害危险性、灾害影响情况及防灾要求 确定工作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洪灾和按表3.1.3确定的灾害危险性为C类和D 类等对村庄具有较严重威胁的灾种,应进行重点整治;

表3.1.3灾害危险性分类

2除第1款规定外的一般危险性常见灾害,应按群防群治 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3以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为基础,充分考 急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耦合或连锁性效应影响,可采取抗灾加 固、提高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设施配置标准及综合改造、隔离、 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灾措施,对各类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源点 进行综合整治。

2除第1款规定外的一般危险性常见灾害,应按群防群治 的原则进行综合整治; 3以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为基础,充分考 急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耦合或连锁性效应影响,可采取抗灾加 固、提高灾害设防标准和防灾设施配置标准及综合改造、隔离、 搬迁、改变使用性质等防灾措施,对各类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源点 进行综合整治。 3.1.4现状存在安全隐惠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校和村 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进行整治改造,并应符合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等 的相关规定。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惠的村庄居住建筑应进行整治: 消除危险因素。 3.1.5村庄下列设施应作为重点保护对象,按照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应优先整治: 1变电站(室)、邮电(通信)室、广播站、供水站、供气 站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2应急指挥场所、卫生所(医务室)、消防站(点)、粮库 (站)等应急服务设施: 3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室)等公共建筑。 3.1.6下列危险性地段,严禁进行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设 农村基础设施现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和警示 措施,减轻场地破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突发性地质灾害(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 裂缝、矿山与地下工程地质灾害)的直接彩响区; 2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3行洪河道; 4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3.1.7 经评定存在燃在危险性地段或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

3.1.4现状存在安全隐患的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学

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应进行整治改造,并应符合国家现 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001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为 范》GB5000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118争 的相关规定。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村庄居住建筑应进行整治 消除危险因素。

3.1.7经评定存在潜在危险性地段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

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限制性用地 3.1.8村庄安全与防灾整治,应制定和完善村庄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建立村庄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3.2.1村庄消防整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 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并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B50039的相关规定

3.2.2村庄应按照下列安全布局要求进行消防整治:

1村庄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应设 在村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应布置在集中居住区全年 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 袋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规定的外部防护距离要求: 2严重影响村庄安全的1.厂、仓库、堆场、储罐等必须迁 移或改造,可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 安全因素: 3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 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 +严禁在村庄输送中、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干管上 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输送管道和阀门并盖应有 明显标志; 5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和汽车 加油加气站等与其他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的相关规定; 6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 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 金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并目

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7村庄各类用地中建筑的防火分区、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 相关规定;在人口密集地区应规划布置避难区域;原有耐火等级 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集区或大面积棚户区.应采取防火分隔、 提高耐火性能、开辟防火隔离带和消防通道、增设消防水源、改 善消防条件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惠。防火分隔宜按30户~50户 的要求进行。呈阶梯布局的村庄,应坡纵向开释防火隔离带, 防火墙修建应高出建筑物50cm以上: 8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 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和关规定: 9对煤气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治,防止煤气泄漏,对腐蚀老化的煤气管道进 行史新、维修,对户内煤气设施按期进行防腐、加固、检漏等正 常维护保养,逐步强制淘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提升 单位、场所和居民用户煤气安全使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确保 煤气使用安全; 10村庄宜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宜传栏;易燃 易爆影响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1村庄厂(库)房和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充许层数、允 许占地面积及建筑构造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 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2重点改造现状存在火灾隐患的公共建筑,逐步改造三、 四级耐火等级的村庄建筑,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 相关规定; 3村庄电气线路与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I242等的相关规定、村庄建筑电

气应接地,配电线路应安装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装置,电线宜采 用线槽或穿管保护,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 上,当必须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

3.2.4村庄消防供水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供水

1利用河湖、池塘、水渠等作为天然消防水源:并进行消 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整治: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 用水的可靠性; 2将给水管网供水作为主要消防水源时,管网及消火栓的 布置、水量、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利用给水 管道设置消火栓,宜结合村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地设置,间距不 应大于120m: 3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 水池,消防水池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水量的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 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利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应配置消防 泵或手抬机动泵等消防供水设备。 3.2.5村庄整治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消防站(点),并符合 下列规定: 1消防站(点)的设置应根据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 状况及火灾危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设置消防站(点)应有固定的

3.2.6村庄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3.2.6村庄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C

1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消防 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当管 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m。 2消防车道宽度不宜小于4m,应符合配置车型的转弯 半径。 3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4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尽端式车 道应符合配置车型回车要求。 3.2.7村庄有关火灾险源控制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 (可燃液体)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

3.3.1受江、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的农田水利 设施治理和防洪排涝整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GB50201、《灌溉与排水.T.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相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村庄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及 防汛与抗旱、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洪灾类 型确定防洪标准; 2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尚; 3受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应加强抵御暴雨、潮汐灾害 影响的防御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GB5122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相关规定进行 整治;

4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水网 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整治应完善排涝系统。

1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村民:应制定限期组织外迁计划; 2结合当地江河走向、地势和农田水利设施布置泄洪沟 防洪(潮)堤和蓄洪库等防洪设施,防洪(潮)堤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相关规定; 3村庄范围内的河道、湖泊中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应制定 限期清除措施: 4在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严禁设置有 得行洪的各种建筑物,既有建筑物必须拆除; 5位于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的村庄,应设置具有避洪、救 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并应采用有利于人员避洪的建筑结构形 武式,满足避洪疏散要求,非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蓄滞 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的相关规定; 6洪泛区和蓄滞洪区的土地利用、开发须符合防洪要求, 建筑场地选择、避洪场所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洪泛区和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标准》GB/T50181的相关规定; 7指定的分洪口门附近和洪水主流区域内的土地应只限于 农牧业以及其他露天方式使用,保持自然空地状态:洪泛区和蓄 滞带洪区内的高地、旧堤应予保留,以备临时避洪;洪泛区和蓄滞 洪区内有鑫、危险品、严重污染物质的工厂和仓库必须拆除 迁移。 3.3.3村庄应选择适宜的防内涝措施,当村庄用地外围有较大 汇水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时,宜采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

村庄应选择适且的防内涝指施,一村庄用地外围有牧 水汇入或穿越村庄用地时,宜采用边沟或排(截)洪沟组织用 也外围的地面汇水排出。

4村庄排涝整治应符合下列规

1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 重现期可采用5年20年;

2真有排涝功能的河道应按原有设计标准增加排涝流量校 核河道过水断面; 3具有星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 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 0.5m~1.0m; 4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 旱涝调节功能。 3.3.5村庄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 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 3.3.6村庄防洪通信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 知村庄区域内的每个人。

3. +其他防灾项目整治

1根据村庄所在地区灾害环境和能发生灾害的类型重点 防御:山区村庄重点防御边坡失稳的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灾 害;矿区和岩溶发育地区的村庄重点防御地面下沉的塌陷和沉降 灾害;沿海村庄应重点防御岸堤侵蚀崩塌、海水入侵、河道淤积 等灾害。 2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 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应与地质灾害规 模、严重程度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3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应避免高挖深填,严禁爆破、削坡等 T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4对可能造成的滑坡,应采取排水、减重反压下程、滑带 土改良等控制措施和边坡防护、支挡工.程等抑制措施进行综合 治理。

3.4.2村庄抗震防灾应符合下

1根据抗震防灾要求统一整治村庄建设用地和建筑,优先 加固改造整治本标准第3.1.5条规定的村庄建筑;对高密度、高

危险性区域及抗震能力薄弱的建筑应制定加固、改造或拆迁播 施,综合整治;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应 进行拆迁、外移,本标准第3.1.7条规定的限制性用地上的建筑 应进行拆迁、外移或消除限制性使用因素; 2村庄应充分评估地震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防洪工程设计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I.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I203的相 关规定; 3对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和溢出剧毒、细菌、放射物等生 产和储存单位的地震次生灾害源,应迁出村庄或采取防止灾害蔓 延的措施。 3.4.3村庄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统筹安排进行整 治:并符合下列规定: 1风灾危险性为C类和D类的地区的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 避开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等易形成风灾的地段: 2村庄内部绿化树种选择应符合抵御风灾正面袭击的要求; 3防风减灾整治应根据风灾危害影响程度:按照防御风灾 要求和工程防风措施,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农村基础设施 非结构构件统筹安排进行整治,对于台风灾害危险地区的村庄 应综合考虑台风可能造成的大风、风浪、风暴潮、暴雨洪灾等防 灾要求; 4风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应根据建设和发展 要求,采取在迎风方向的边缘种植密集型防护林带或设置挡风墙 等措施,减小暴风雪对村庄的威胁和破坏; 5风灾危险性1类地区危险房屋应制定改造计划,并对居 民避险安置进行统筹安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6易形成风灾地区的建筑工程整治时,迎风地段宜布置刚 度大的村庄建筑物,体型力求简洁规整,建筑物的长边应同风向 平行布置;不宜孤立布置高笃建筑物;不宜采用瓦、草等轻质屋 面,维护墙体应具有抗风抗倒塌能力。 公宝

3.4.4村庄防雪灾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暴风雪严重地区的村庄应统一考虑本标准第3.4.3条防 风减灾的整治要求;建筑物屋顶宜采用陡坡式的屋面形式,建筑 物不宜设高低屋面; 2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应划分 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村庄各类建筑、生命 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3雪灾危害严重地区的村庄应制定驾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 设置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 应等做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4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3.4.3条第4款的规定。 3.4.5村庄冻融灾害防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年冻土地区不宜作为采暖建筑地基,当用作建筑地基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的相关规定; 2山区村庄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截水沟或地下暗沟,防 止地表水和潜流水浸入基础,造成冻融灾害; 3根据场地冻土、季节冻土标准冻深的分布情况及地基士 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合理确定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室外管网 布局和埋深。 3.4.6村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老年活动站等公 共建筑物、多层或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 设施,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的相关规定。 2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整治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 结构农村民居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宜利用柱内钢筋 和钢结构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钢筋网、梁内 钢筋和钢结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

1暴风雪严重地区的村庄应统一考虑本标准第3.4.3条防 风减灾的整治要求;建筑物屋顶宜采用陡坡式的屋面形式,建筑 物不宜设高低屋面; 2根据雪压分布、地形地貌和风力对雪压的影响,应划分 建筑工程的有利场地和不利场地,合理布局村庄各类建筑、生命 线工程和重要设施; 3雪灾危害严重地区的村庄应制定雪灾防御避灾疏散方案, 设置避灾疏散场所,对人员疏散、避灾疏散场所的医疗和物资供 应等做出合理规划和安排; 4雪灾危险性C类和D类地区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本标准 第3.4.3条第4款的规定。

3.4.5村庄冻融灾害防御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年冻土地区不宜作为采暖建筑地基,当用作建筑地基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 的相关规定; 2山区村庄的建(构)筑物应设置截水沟或地下暗沟,防 止地表水和潜流水浸入基础,造成冻融灾害: 3根据场地冻土、季节冻土标准冻深的分布情况及地基士 的冻胀性和融陷性,合理确定生命线工程和重要设施的室外管网 布局和理深。

3.4.6村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省级及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学校、老年活动站等公 共建筑物、多层或高层建筑及易燃易爆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防雷 设施,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 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的相关规定。 2一般农村民居防雷建筑物整治时,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 结构农村民居应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宜利用柱内钢筋 和钢结构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钢筋网、梁内 钢筋和钢结构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砖石、砖瓦、砖木的砌体结

构或竹木结构的农村民居,应专门设置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 置。防雷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民居雷电 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的相关规定。 3接闪器下方有易燃物品时,下方应设置水泥或石膏等阻 燃然材料的隔板,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4.7对废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并,宜采取填理、封存 或防护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4.8对正在使用的坑塘,应设立警示牌和安全防护网,提醒 村民注意安全。

3.5.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类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

3.5.1村压避灾疏散应综合考各类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 行避灾蔬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安排与整治,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城镇应急避难场所通 用技术要求》(GB/T35624的相关规定执行。 3.5.2村庄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官少于2个,村庄与出入口相连 的主十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m,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 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m。 3.5.3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 成其他建设川地等综合考虑,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避开本标准第3.1.6条规定的危险用地区段和次生灾 害严重的地段; 2应具备明显标志和良好交迪条件; 3应有多个进出口,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 +应至少有1处具备临时供电、供水等必备生活条件并符 合卫生要求的蔬散场地

的主干道路有效宽度不宜小于7m,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 救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m。

3.5.3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嗮场地、空旷地

3.5.4结合村庄整治改造计划,灾害危险性C类和D类地

学校和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和设施宜具备基本应急 功能条件,

3.5.5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

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 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 险基准》GB36894、《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中对重大危险 源和防火的相关规定;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安全 带。避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 之间应设置不少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 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1000m。

3.5.6村庄防洪保护区应制定就地避洪设施规划,有效

全堤防,合理规划和设置安全庄台、避洪房屋、用捻、避水台、 避洪杆架等避洪场所。

3.5.7修建围抢、安全庄台、避水台等就地避洪安全设施时

其位置应避开分洪口、主流项冲和深水区,其场地地面标高的 定宜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考虑。围捻安全超高不宜低 1.0m,安全庄台、避水台安全超高不宜低于0.5m。安全庄台 避水台迎流面应设护坡,并应设置行人台阶或坡道。

3.5.9蓄滞洪区内学校、工厂等单位应利用屋顶或平台等建设 集体避洪安全设施。

3.5.9蓄滞洪区内学校、工厂等单位应利用屋顶或平

4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4.1.1本章适用的村庄道路包括行政村通往自然村的道路 内道路、人户路。

4.1.1本章适用的村庄道路包括行政村通往自然村的道路、村 内道路、人户路。 4.1.2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 耐久和经济的原则。

4.1.3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利用现有条件和

.1.3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 灰复或改善其交通功能,使道路布局科学合理,并满足村庄内消 防救灾的通行要求。

竣1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分步进行。

:1.5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 施进行质量验收。

4.1.5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

.2.1村庄道路系统宜在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的基础上 吉合村庄规模、地形地貌、村庄形态、河流走向、对外交通布局 等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必要时应打通断头路,形成通达性良好 的村内路网格局。

4.2.2村庄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2.2村庄道路按照使用功能可分为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和宅 间道路三个层次。各级道路的路面宽度及道路净空应根据不同功 能要求而有所区别。

1主要道路:指自然村间道路和村内主十路。主要道路路 宽度不宜小于4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75m。路面宽 为单车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主要道路宜采用净 高和净宽不小于4m的净空尺寸。

2次要道路:指村内次十路。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2.5m,路肩宽度可采用0.25m~0.5m。路面宽度为单车道时,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错车道。 3宅间道路:指村内人户路。宅间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大 于 2. 5m。

4.2.3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条件受限时市

4.2.3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12m,条件受限时可

采用8m。村庄次要道路圆曲线最小半径宜为5m。 村庄主要道路小于250m半径的弯道内侧宜设置加宽及加 缓和段。

+.2.+村庄道路最小纵坡不小于0.3%,最大纵坡一般不超过

8%,条件受限时最大纵坡不应超过10%。多雪严寒地区的村月 道路最大合成坡度不应超过8%。纵坡度大于3.5%时,宜采耳 相应的路面防滑措施。 村庄主要道路的纵坡大于5%时需按规定限制最大坡长

4.2.5村庄道路横坡宜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3m的窄路

村庄主要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150m的路段应按规定设置! 横坡形式的超高及超高缓和段,最大超高值可取4%。

4.2.6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的高程,并应

供排涝的要求。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现有 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宜在路侧设置边沟排 水,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各种排水设施的尺 寸和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第6.2.5条 的规定

4.2.7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防护,宜采月

4.2.7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应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防护,宜采 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坡及植草护坡等多利 形式。

原地表横坡陡于1:2.5的斜坡上填筑路基时,坡脚应采用 浆砌片石挡墙加固。 土质挖方边坡需要加固时,可采用浆砌片石或干砌片石

4.2.8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时,土质路基压实应采用 重型击实标准控制。不达要求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结构 类型。

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地方材料及T.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各 种结构层厚度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及强度 形成原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沥青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 2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级村庄道路: 3砂石、石材及预制砌块类路面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 道路; 4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 4.2.10村庄各类路面的施工方法、工艺流程及施工质量应按现 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相关

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的相关 规定执行。

4.3.1当过境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 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特点,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 措施。

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及结 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I11、 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用限载迪行 不节 断建桥价梁何等级及缩构松 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I11、《公路 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的相关规定执行。 4.3.3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 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 4.3.4应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及完善,重点部 位为桥梁栏杆、桥头护栏。

4.3.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巾小桥梁,桥面纵坡不应大于

4.3.6村庄道路整治,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应线形顺

通组织应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 于 0.75m,

4.3.7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

4.3.9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疏浚,保证 其正常发挥排水作用

4.4.1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 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线形诱导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4.4.1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 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线形诱导设施及安全防护设施等 4.+.2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入口应设置标志,道路两侧应 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 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 通行。

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 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 通行。

4.+.3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义口处,应在村庄道路

4.+.3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义口处,应在村广

上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配合划定减速让 线、停车让行线等交通标线,必要时宜设置交通信号灯。

4.+.+村庄主要道路应设置10km/h15km/h的限制速厂

过学校、集币、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时,应设置5km/h的限制 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等减速设施,并配合划 定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4.4.5村庄道路遇有急弯、视距不良路段,应按相关标准要求

4.4.5村庄道路遇有急弯、视距不良路段,应按相关标准要习 设置线形诱导标、反光镜等视线诱导设施。

设置护栏,并在护栏上配合设置诱导标志,对行驶车辆起到警示 和保护作用。护栏可采用垛式、墙式及栏式等多种形式,基础埋

4.4.7现有各类桥梁及通道可分别设置限载、限高及限宽标志, 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与通道的行车安全与 畅通。

机动车及行人出行提供便利。

4.4.10村庄入口处及村庄中零散分布的空地,可开辟为 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对于发展乡村旅游的 宜根据旅游交通量在村口设置相应规模的公共停车场。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道路交 通标志和标线第6部分:铁路道口》GB5768.6、《道路交通 标志和标线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GB5768.7及《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第8部分:学校区域》GB5768.8的规定

4.5.1村庄道路照明整治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 保、维修方便、美化环境的原则。分别针对主要道路、次要道路 和宅间道路,充分考虑经济适应性,根据道路状况和实际使用功 能、电源状况及周围环境,选择适应的控制方式、照明电源、光 源、灯具形式及节能模式。

能分辨前方道路状况,使行人能发现路面上的障碍物。

4.5.3道路照明宜优先采用LED,不应采用高压

4.5.4道路照明设计应考虑道路和场所的特点,根据灯具

光类型和布置方式,科学设计灯具的安装高度和间距,保证达到 相应照明要求。

4.5.5道路照明宜采用供电电源,配电系统宜采用地下电缆线 路供电,当采用架空线路时,宜采用架空绝缘配电线路;当无法 使用供电电源且日照时长、强度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太阳能光伏 电源。

化和村民的作息时间合理确定。控制方式宜采用手动控制和电脑 时钟控制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经济条件允许地区采用集中遥控 系统。

4.5.7道路照明改善应以避免浪费

乡村地区动植物和农作物生长为原则,防止村庄内照明光线射入 村民家中。村庄照明的施工及安全保护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的相关规定执行。

5.1.1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编制整治规划或实施方

5.1.1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编制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根据 地的实际情况.结合村庄近远期规划,满足近期村民的生活、 产需求,预留远期规划发展的需要,并有效地节约水资源

5.1.2村庄给水设施整治应符合整治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冶后生活饮用水水量应不低于40升/(人:日),集币式给水 程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应符合用户接管点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刀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19的相大 规定。

备和化学药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规定。

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讠 备,提高供水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优化运行管理:节约能源 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行成本。

5.2.1水源整治应包括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

5.2.1水源整治应包括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

GB/T 28227.7-2011 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第7部分:剧院或根据需要选择新水源。

5.2.2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

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 设施。

5.2.3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必须进行清理整治

先保证优质水源供生活饮用。所选水源应水量充沛、水质符合 关规定,在地下水和地表水严重缺乏的农村地区,可收集雨 (雪)水作为水源。

LY/T 2171-2013 林业信息交换体系技术规范5.2.5水源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相关规定; 2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 5.2.6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租关规定

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74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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