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5063-2018 四川省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

DBJ51/T 5063-2018 四川省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DBJ51/T 5063-2018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666.5K
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36827
VIP资源

DBJ51/T 506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DBJ51/T 5063-2018 四川省在用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性鉴定标准

2.1.6主要构件dominant membe

2.1.6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QB/T 5478-2020 紫外发光二极管光固化胶印油墨au 、bu、Cu、du—一子单元中的构件或零件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 B、C、D 整机的安全性等级

au 、bu、Cu、du—一子单元中的构件或零件的安全性等级; Au、Bu、Cu、Du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su、Bsu、Csu、Dsu——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 A B、C、D 整机的安全性等级

3.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机应申报安全性鉴

3.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机应甲报安全性鉴定: 1 达到安全性鉴定年限: 2塔机主要构件重新加工修复或更换后(原制造厂原型号规 格除外); 3当地经过暴风、大地震后,可能使塔机性能受到损害; 4其他原因需要鉴定的。 3.1.2塔机的安全性鉴定年限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公称起重力矩630kN·m(63 t·m)及以下(含 63 t·m 级别的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不得超过8年; 2²公称起重力矩 630kN·m ~1250kN·m(63t·m~ 125t·m)(含125t·m)级别的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 不得超过10年; 3²公称起重力矩 1250kN·m~2500kN·m(125t·m~ 250t·m)(含250t·m)级别的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 不得超过12年; 4²公称起重力矩大于2500kN·m(250t·m)以上级别的 塔机,需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年限不得超过14年。 3.1.3凡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年限短于本标准3.1.2条 规定的,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安全性鉴定年限执行。

年限长于本标准3.1.2条规定的,应按本标准3.1.2条规定的安全 性鉴定年限执行。

3.1.5从事塔机鉴定的单位必须是按相关规定取得由负责特种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和 则机构核准证起重机械检验机构甲类证书的单位

3.1.6首次申报鉴定之前,应根据本机使用中出

行一次全面的检修(不做表面漆),检修后目检(液压顶升机构, 应请专业厂或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并建立检修、自检记录,然 后申报鉴定

3.1.7首次鉴定后,鉴定

3.1.7首次鉴定后,鉴定单位应对该塔机建立台账,记录

后塔机的概况及更换、修复的情况,供再次鉴定时参考。塔机鉴 定结果为A级的报告,正常情况下有效期为两年:鉴定结果为B 级、C级的报告,正常情况下有效期为一年

1委托申请及受理; 2资料审查:查看说明书、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证、备案证明、出厂及履历记录、故障记录、保养和修理记录、 事故记录、事故报告、自检记录等; 3现场综合调查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性鉴定方案; 4安全性鉴定; 5提出整改意见;

6 整机试验; 安全性鉴定评级; 8 鉴定报告。

3.3.1塔机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按表3.3.1执行

3.3.1塔机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按表3.3.1执行

表3.3.1鉴定评级标准

续表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安全性符合本标准对A级的要求,可不采取措施直A不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接使用安全性略低于A级的要求,尚不显进行简单的维B著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修、保养后可使用四整机安全性不符合A级的要求,已影响应进行彻底的维c整体承载或运行修或更换安全性极不符合A级的要求,严重D整机失效影响整体承载或运行上表中 au、Au、Asu、A级的要求见本标准第 8章。3.4整机失效条件3.4.1整机失效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整机评定为D级。不再解体和逐个子单元检测评级):1对钢结构(起重臂、平衡臂、塔帽、过渡节、回转支承、套架、塔身、底座、驾驶室、拉杆、附着装置各个子单元进行安全性评级,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的钢结构子单元评为Du级;2塔机在事敌中结构、机构受到严重损坏,被具有塔机鉴定资质的单位鉴定为已不具有适修性的:3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如塔身、起重臂等,失去整体稳定性。3.5子单元或构件失效条件3.5.1机构重要总成(子单元)有:起升机构、顶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大车行走机构。机构子单元失效条件应符合7

下列规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评定为D,级,不再解体逐个构件检 测评定): 1机构在运转中有非正常偏摆、异响和非正常的振动现 象,经确认发生耗损失效或退化失效; 2齿轮、轴、轴承、轴承座等主要零件严重磨损或耗损 失效。 3.5.2钢结构重要总成(子单元)有:起重臂、塔帽、平衡臂、 顶升套架、驾驶室、塔身和底盘(或台车)、附着装置。钢结构 子单元失效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评为du级, 不再解体逐个构件检测评定): 1主要受力构件产生塑性变形,且不能修复; 2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标准节、臂架构件等失去稳定性。 3.5.3电气系统子单元失效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保护装置(子单元D.级)包括各限位装置,失效条 件为:失去灵敏性和可靠性,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2电气装置(子单元D.级)绝缘电阻达不到规定要求: 各元件老化、损坏,线路断路、短路,接头松动、脱落或接触 不良。 3电气控制箱、接线盒、开关盒等(子单元D.级)严重损 环、变形、锈蚀不能继续使用。

1安全保护装置(子单元Du级)包括各限位装置,失效条 牛为:失去灵敏性和可靠性,起不到安全保护作用 2电气装置(子单元D.级)绝缘电阻达不到规定要求, 各元件老化、损坏,线路断路、短路,接头松动、脱落或接触 不良。 3电气控制箱、接线盒、开关盒等(子单元D.级)严重损 环、变形、锈蚀不能继续使用。

4机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4. 1. 1 机构安全性鉴定按组成部件进行。 4.1.2 机构中主要零部件的更换,宜采用原制造厂同型号的产

4.1.1机构安全性鉴定按组成部件进行。

4.2.2电动机的检测评定应满足:外壳完好,动力线接点接

1制动器零件的失效,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 规程》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如果有三个及三个以上影响制动性能的零部件失效,则

应重新更换一台制动器。瞬时式的制动器宜更换为非瞬时式。制 动器或零部件更换以后,可根据其制动效果及工作平稳性评定为 au级或 b,级。

4.2.4减速器的检测评定应满足:外壳完好,传动平稳,无异

能胜任正常工作可评定为 au级或bu级;反之可相 为 c,级或 d,级

4.2.5卷筒和滑轮的检测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筒和滑轮的失效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 程》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卷筒和滑轮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级或bu级。 如果磨损量不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50%,可评定为bu级,超过 50%评定为 C,级

1吊钩的失效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吊钩上不得施焊,若吊钩钩体上有焊点,判为失效; 3吊钩组的销轴及其他零部件应完整可靠; 4钩体更换以后,根据销子及吊钩装配结构的情况评定等 级。如果吊钩仅仅是磨损,磨损量不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50% 可评定为bu级,超过50%评定为cu级

4.3.1变幅机构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卷筒和滑 轮、变幅小车等。变幅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应可靠

轮、变幅小车等。变幅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应可靠

标准4.2.2~~4.2.5条的规定

4.3.4变幅小车的每一副车轮,均应设置断轴保护装置。断轴 保护装置应可靠。

4.3.5小车变幅车轮的检测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轮的失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相关条文判定; 2小车变幅车轮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级或bu 级。如果磨损量达不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50%,评定为bu级,超 过50%评定为Cu级。

4.4.1回转机构包括: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大齿圈和小 齿轮。回转机构与塔机主体结构连接应可靠。

4.4.3大小齿轮的检测与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齿轮的失效条件: 1齿轮有一牙断裂或破碎,其长度超过原齿宽方向的1/3; 2齿轮轮毂破裂; 3轮齿咬合表面有剥落现象,齿面点蚀达啮合面的30%, 深度达齿厚的10%; 4轮齿分度圆齿厚的磨损量已影响正常的啮合关系(测量

4.4.4天齿圈或小齿轮完好或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

4.4.4大齿圈或小齿轮完好或更换以后,可根据情况评定为au

级或bu级。磨损量不影响正常使用,可评定为bu级,磨损量接 近影响啮合关系时评定为C.级,

1外观检查:顶升油缸缸体表面腐蚀程度检查;面板、底 板、罩壳锈蚀程度检查;活塞杆镀铬层应无剥落或锈蚀;缸头、 杆头应无裂纹,耳孔应无损坏;管件、液压站及液压锁的连接应 可靠、无渗漏; 2液压油的检查:油液变成灰黑色(含杂质或氧化物)、乳 白色(含水)、变稠(黏温性变差),均不合格

5.1大车行走机构的驱动装置,分别由电动机、联

4.6.1大车行走机构的驱动装置,分别由电动机、联轴器、制 动器、减速器、行走轮组成

4.2.4条的规定,行走轮应参照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4.2.4条的规定,行走轮应参照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

5钢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1钢结构分总成(子单元)或构件解体。凡是铰接、螺栓 车接处都应拆升。 2塔机钢结构重要焊缝无损检测时,发现超标(不满足1 级焊缝要求)的裂纹,应根据受力及裂纹的位置采取加强或重新 施焊等措施,并在使用中定期观察其发展,再次产生裂纹的构件 应判为失效。 3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由于腐蚀或磨损等原因使结构的计 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应判为失效。对无计算 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到原厚度的10%时应判为失效。 4各结构件应进行变形检测:主肢直线度偏差不大于 L/1000,结构件节间弦杆的直线度偏差不大于L/750(L为所测杆 件长度)。 5钢结构各构件或子单元检测时选择三个截面(两端、中

部各一个截面),用测厚仪分别测量三个截面的构件壁厚及规格。 在每个截面的上、下、左、右各测一点,并记录。根据测量值确 定腐蚀情况。除掉锈斑,检查锈蚀深度。

5.2.1螺栓、螺母的技术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测结果纳入 相应子单元评级): 1 螺栓的螺纹有倒牙、乱扣现象应视为失效。 2严重锈蚀或螺杆弯曲变形的螺栓应视为失效。 3所有螺栓禁止采取粘结、焊接等手段修复后再用。 4重要受力部位连接螺栓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身标准节接头莲接螺栓、底架莲接螺栓、起重臂 连接螺栓、平衡臂连接螺栓、必须逐一经无损探伤检测合格后 才能使用。这些螺栓若需要重新购置,宜与原厂联系购买; 2)其余螺栓,必须逐一检香,确认无裂纹及其他缺陷 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应更换。 5.2.2铰连接销轴的技术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检测结果纳人

1 铰销轴表面严重锈蚀或有锈蚀林点为失效: 2 铰销轴有裂纹或弯曲变形者为失效; 塔机需要重新添置铰连接销轴,宜首选原厂产品。 3

5.3.1起重臂上下弦杆铰接接头与主弦杆焊接的焊缝按重要焊

5.3.1起重臂上下弦杆铰接接头与主弦杆焊接的焊缝按重要焊 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起重臂各节接头连接叉,必须进 行无损探伤

5.3.2水平起重臂下弦杆与变幅车轮接触表面出现凹凸不平或 替损量达到原厚度的10%以上,下弦杆必须按失效处理。 5.3.3水平起重臂下弦接头轴端挡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并 检查挡板是否能有效约束连接销向内的窜动,下弦连接销孔是否 变形等。若发现挡板有用螺栓固定的现象,必须整改成可靠的舌 定方式。

5.3.2水平起重臂下弦杆与变幅车轮接触表面出现凹凸不平可 替损量达到原厚度的10%以上,下弦杆必须按失效处理

5.3.2水平起重臂下弦杆与变幅车轮接触表面出现凹凸不平可

5.3.4起重臂拉杆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拉杆两端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拉杆接头连接销、连接孔应无异常

5.4.1平衡臂臂根铰点焊缝、每节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平衡臂各接头连接板、连接销、连接孔应

5.4.1平衡臂臂根铰点焊缝、每节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1拉杆母体与连接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2拉杆接头连接板、接销、接孔应无异常。 5.4.3平衡重块,应无裂缝及缺损。

5.5.1塔帽顶部加强板与主肢的连接焊缝、塔帽根部与接耳 板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焊缝按一般焊缝检香:钢管型主 肢顶部封头应良好,主肢内不能进水。

5.5.1塔帽顶部加强板与主肢的莲接焊缝、塔帽根部与莲接且

5.5.2塔帽顶部与起重臂、平衡臂支承

5.5.3塔帽根部各接板、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导

塔帽根部各莲接板、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异常。

5.6.1过渡节上下连接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5.6.2与司机室连接的耳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 焊缝检查。 5. 6. 3 两端接头、司机室挂耳、起重臂根铰点、平衡臂根铰点 连接板连接孔连接销应无显堂

5.6.2与可机室连接的耳板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 焊缝检查。

6.3两端接头、司机室挂耳、起重臂根铰点、平衡 接板、连接孔、连接销应无异常

上下顶升横梁与套架王弦杆接的焊缝、顶升油 的连接焊缝、顶升油缸活塞杆铰点耳板的连接焊缝 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

点耳板的连接焊缝、顶升油缸活塞杆铰点耳板的连接焊缝按重要 焊缝检测,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 5.7.2套架上平面与下回转支承架接头销或螺栓、销孔或法兰 盘应无异常

5.7.2套架上平面与下回转支承架接头销或螺栓 盘应无异常。

板连接的焊缝、下回转支承外支腿与侧板连接的焊缝,均按重要 焊缝检测。

驾驶室与塔机钢结构连接的耳板焊缝按重要焊缝 一般焊缝检查。

其余按一般焊缝检查。

5. 9. 2 耳板连接孔、连接件应无异常。 5. 9. 3 驾驶室内操作台手柄指示标识应清晰

5.10.1塔身子单元包括标准节、基础节、附着装置。各标准节、 基础节两端接头螺栓套及连接件的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按 一般焊缝检查。 5.10.2管状标准节、基础节主弦杆两端的封头应有效密封。主 弦杆内应无积水。

5.10.3 发现标准节主弦杆、腹杆接料,该节应判定为失效。 5.10.4对于销轴连接的标准节,销孔与销轴的相对间隙应小于 0.30 mm

5.11底架(或底座)

5.11.1在同一个平面上的四个法兰盘的平面度偏差应小于相互 距离的 1/1 000。 5. 11. 2 底架或底座所有焊缝均按重要焊缝检测

5.12 行走式台车架

5. 12. 1 台车架接头焊缝按重要焊缝检测,其余焊缝按一般焊缝 检查。 5.12. 2 箱形台车架及箱形支腿内应无积水现象。 5. 12. 3 支腿纵横向跨距的允许偏差不大于其公称值的±1%。

6电气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1电刷和滑环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 全规程》GB5144相关条文的规定。 2电刷明显磨损后应当更换,电刷架如有变形、锈蚀、损 伤,应更换。接头螺钉、螺栓应无松动和脱落。 3滑环磨损后,允许加工,但不得小于原设计直径的95%。

6.2.1安全保护装置的保护种类至少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塔 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条文的要求。

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条文的要求。

5.2.3各安全装置(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等)与相 结构的连接点应可靠,测力装置本身不应有影响安全的缺陷。 .2.4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必须可靠

应结构的连接点应可靠,测力装置本身不应有影响安全的缺陷

6.3.1操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5144相关条文的要求

6.3.2操纵机构应保证操纵机构的各操作动作互不干扰和不会 引起误操作。各操纵件应定位可靠,不得因振动等原因离位。

7.1.1 机构总成不得缺件,各连接件、紧固件不得有松动现象 7.1.2 各部件需润滑处应按规定加注润滑油脂,油道畅通,各 部油嘴、油杯装配齐全

7.1.3传动机构各总成启制动和运转时平稳无冲击、无异常

7.2.1 表面宏观检查构件及焊缝应无裂纹。 7. 2. 2 各总成结构件轴心线直线度偏差应小于L/1000。 7.2.3 各总成结构件节间弦杆的轴心线直线度偏差应小于 L/750。

7.2.4各走台、栏杆等维护结构应无缺损,安

7.3.1 开关动作应无异常,电气元、器件外观应无破损 7.3.2 检查电气系统工作时应无异声、异味等不正常现象。 7.3.3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对地绝缘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相关条文的规定。

7.4安全保护装置的一般

7.4.1安全保护装置外观应无明显的变形或磨损、

安全保护装置外观应无明显的变形或磨损、松动等 安全保护装置触头的动作位置应恰当、正常。

7.5.1钢丝绳外观应无不良缺陷,固定应

5.1钢丝绳外观应无不良缺陷,固定应牢固。

7.6.1现场连续作业试验

7.5钢丝绳的外观检查

SZDBZ 195-2016 园林绿地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7.6现场连续作业试验

连续作业循环次数不少于30次,中途因故停机应重新计算总 循环次数。 塔机应按设计基本型装配(也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独立高 度,但应在鉴定报告中说明,以后该机的使用中,不能超过试 验时的独立高度),吊重为最大起重量的70%,在相应幅度,起 开高度小于10m,回转180°,再回转到原位,在吊重相对应的 幅度范围内任返变幅一次,吊重下降到地面,这一作业过程为 次作业循环。

7.6.2对于轨道式运行的塔机,连续作业试验还

返运行10m以上距离。

7.6.4检查油池温升。齿轮减速器温升≤35°C,涡轮蜗杆减速

7.7.1在塔身承受弯矩最大的截面上布置应变片

SN/T 5441-2022 出口水产品中三卡因、苯佐卡因、喹哪啶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自重产生的最大应力、额定载荷产生的最大应力及与之相应的另 个极值。

7.7.2剩余寿命估算。

用测出的自重应力和载荷应力叠加出测点的最天应力幅 Oxmax和与之对应的xmin。以此Oxmax作为疲劳许用应力值,根据 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中相关的公式 和表格,可估算出该塔机的参考寿命和参考剩余寿命。 7.7.3在额定载荷作用下,测定起重臂根部水平变位。起重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