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72-2018天津市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201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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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T 29-72-2018天津市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2018.08.01

3.0.1用矿山尾矿、工业废渣生产的人工砂应符合国家现行环保 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应对人体、生物、环境、混凝土性能及砂浆性 能产生有害影响。 3.0.2使用人工砂制备混凝土、砂浆及其它水泥制品时,人工砂 的各项性能指标应满足其所制备的混凝土、砂浆及其它水泥制品中 对人工砂的性能要求。

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执行

GB/T 31109-2014 乐器声学品质评价方法4.1.1人工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种规格

4.1.1人工砂按细度模数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种规格:

粗砂:3.7~3.1; 中砂:3.0~2.3; 细砂:2.2~1.6; 特细砂:1.5~0.7。

特细砂:1.5~0.7。 4.1.2人工砂按颗粒级配、石粉含量(含亚甲蓝MB值试验)、泥 块含量、坚固性、压碎值指标及有害物质的技术要求分为I类、II 类、III类。1类人工砂宜用于制备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60的混凝 土;II类人工砂宜用于制备强度等级C30~C55的混凝土;III类人 工砂宜用于制备强度等级小于等于C25的混凝土;制备建筑砂浆 和有抗冻、抗渗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应通过试验确定。

表 4.2.3人工砂的泥块含量

表 4.2.4 人工砂有害物质限量

2.6人工砂的表观密度不应小于2500kg/m²;松散堆积密度7 小于1400kg/m:空隙率不应大于44%。铁尾矿砂的表观密度 公散堆积密度及空隙率不做要求。

松散堆积密度及空隙率不做要求。 4.2.7人工砂的放射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

限量》GB6566执行。

4.3.1人工砂的质量检验应按标准规定进行出厂检验、进场复验 和型式检验。 4.3.2人工砂出厂检验、进场复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 模数、石粉含量(含亚甲蓝MB值试验)、泥块含量、压碎指标和 松散堆积密度。 4.3.3人工砂的型式检验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第4.2.1~4.2.8条规定 的所有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止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新产品投产时; 4 原材料产源或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 出厂检验、进场复验结果与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4.3.4 人工砂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进行进场复验,并应检查当 年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4.3.5人工砂的出厂检验、进场复验和型式检验应按下列规定组 批: 1按同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每600t或400m²为一批 不足600t或400m²亦为一批;

2日产量超过2000t,按1000t或600m为一批,不足1000t 或600m亦为一批。 4.3.6人工砂检验结果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结果均符合本规程4.2.1~4.2.8条规定的,可判为该批 产品合格; 2若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规程4.2.1~4.2.8条规定 的,则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加倍取样,对该项进行复检。复检后, 若检验结果符合本规程4.2.1~4.2.8条规定的,可判该产品合格,否 则应判为不合格。 3若检验结果有两项及以上不符合本规程4.2.1~4.2.8条规定 时,应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4.4标志、堆放和运输

4.4.1人工砂出厂时,生产厂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其内容 应包括: 人工砂的分类、规格、类别和生产厂信息; 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3 出厂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4 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5 检验部门及检验人员签章。 4.4.2 人工砂应按分类、规格、类别分别堆放和运输,防止人为 碾压、离析、混入杂物。 4.4.3 人工砂堆放场地应搭建防雨棚、硬化地面并采取排水措施 维放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4.4人工砂运输、装卸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撒漏、

粉尘飞扬,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4.5.1人工砂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石粉含量(含亚甲蓝MB 直试验)、泥块含量、有害物质限量、坚固性指标、压碎指标、表 现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含水率及饱和面干吸水率的取样、 试样处理及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 执行。

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执行。

4.5.3人工砂的碱骨料反应试验方法应按天津市工程

5.1.1 制备人工砂混凝土时,宜采用细度模数为2.3~3.2的人工 砂。

5.1.1制备人工砂混凝土时,宜采用细度模数为2.3~3.2的人工 砂。 5.1.2制备人工砂混凝土时,不宜单独采用特细人工砂作为细骨 料使用。宜将机制砂与天然砂或多种机制砂混合,调整为细度模数 2.3~3.0的混合砂使用。

.1.3人工砂混凝土中便用的其它原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予 半混凝土》GB/T14902和《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 执行。

5.1.3人工砂混凝土中便用的其它原材料应按国家现行标准

执行。 5.1.4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 范》GB/T50476执行。 5.1.5人工砂混凝土放射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 核素限量》GB6566执行。

5.1.5人工砂混凝土放射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 核素限量》GB 6566执行。

5.2.1人工砂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性 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等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执行。

2.2人工砂混凝土的砂率应根据人工砂的细度模数、石粉含量 胶比经试验确定:石粉含量高的人工砂混凝土,宜采用砂石最大 公散堆积密度法确定砂率。

5.2.3制备相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人工砂混凝土的用水量

量宜在天然砂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增加量应 武验确定。

5.2.5制备高强度等级的人工砂混凝土,水泥用量不宜大于500 kg/m²,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大于600kg/m²。 5.2.6制备人工砂混凝土添加外加剂时,应进行拌和物势落度、 落度经时损失及凝结时间试验,并应确认满足施工要求后才可使 用。

5.2.7对于有抗裂性能要求的人工砂混凝土,应通过混凝土

1人工砂的品种或质量发生变化、存在较大波动: 2人工砂混凝土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 3人工砂混凝土生产间断30d以上。

5.3.1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的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 土》GB/T14902执行。 5.3.2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并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预拌混凝》GB/T14902执行,人工砂混凝土的搅拌时间 应在天然砂混凝土搅拌时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

5.3.3人工砂混凝土的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系 拌混凝土》GB/T14902执行。 5.3.4人工砂混凝土的运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 GB/T 14902 执行。

5.5.1人工砂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规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 凝土》GB/T14902执行。 5.5.2人工砂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执行。 5.5.3人工砂混凝土的硬化后性能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执行。

6.1.1 人工砂可用于制备预拌砂浆。 6.1.2 用于制备砂浆的人工砂的石粉含量应保持稳定。 6.1.3 使用混合砂制备砂浆时,宜在砂浆制备过程中调节配制混 合砂,酉 配制比例应根据试验确定,并保证比例稳定。 6.1.4 人工砂砂浆的其它原材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 GB/T 25181执行。

2.1人工砂砂浆的配合比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 月技术规程》JGJ/T 223 执行。

6.3.1人工砂砂浆的制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有关标准执行。 6.3.2人工砂砂浆的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 规程》JGJ/T 223 执行。

6.3.1人工砂砂浆的制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门 25181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等有关标准执行。 6.3.2人工砂砂浆的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技术 规程》JGJ/T 223 执行。

6.4.1人工砂砂浆的施工质量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预拌砂浆应用 技术规程》JGJ/T223执行。 6.4.2当人工砂砂浆用于建筑砌体结构时,其施工质量还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和《砌体工程施工质 量验收规范》GB50203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天津市人工砂应用技术规程

总则 23 2 术语 .24 3 基本规定 .26 4 人工砂 ..27 4.1 规格、类别 ..27 4.2 技术要求 ..27 4.3 质量检验 .28 5 人工砂混凝土 .29 5.1 一般规定 .29 5.2 配合比设计 .29 6 人工砂预拌砂浆 .31 6.1 一般规定 31

1.0.1天津市建设工程每年需要大量的砂石资源,而我市蓟州区 的石灰石已禁止开采,砂、石来源主要为河北省的三河、玉田等地, 采用石灰岩碎石尾矿、河卵石及铁尾矿石破碎而成。《人工砂应用 技术规程》的修订对缓解我市建设用砂资源的短缺,满足建筑工程 用砂需求,生产、施工企业正确使用人工砂具有指导意义。 1.0.2本规程主要针对人工砂的品质与应用作出规定,对本规程 未涉及到的其它部分,如关于其他原材料、生产制备工艺、质量及 验收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天 律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

法共同评定人工砂的坚固性,并且在坚固性试验方法中采用了更为 严格的单一指标评定,更严格、更科学。 2.0.10人工砂采用压碎值指标法进行检验,不仅能直接检验出码 的抵抗破裂的能力,而且对风化软颗粒砂、粘土含量大的砂及针片 状颗粒含量高的砂都有较好的检验效果。

3.0.1人工砂的生产涉及矿山采矿、机械破碎、筛分和分级、运 输和贮存等各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必须满足国家、行业及天津 市关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4.2.8碱骨料反应是影响混凝土结构耐久性的重要原因之

反应所造成的混凝土工程的损坏是在工程竣工后很长一段时间发 生的。天津市为沿海地带,为碱骨料反应多发区域,因此制定本条 文。

5.1.1~5.1.2制备人工砂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颗粒级配在2区范 围内的人工砂,可在保证人工砂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下,减少人工砂 的生产耗能。人工砂的颗粒级配多为1区粗砂,建议与天然砂细砂 或机制砂细砂混合使用,可以较好地改善人工砂的颗粒级配,满足 制备人工砂混凝土的要求。特细人工砂比表面积大、石粉含量大, 不宜单独作为细骨料制备人工砂混凝土,可以与人工砂粗砂、中砂 混合使用。

5.2.1人工砂混凝土早期失水速度快、收缩变形大而容易产生微 裂缝,因此其配合比设计应优选早期抗裂性能好目收缩小的人工砂 混凝土配合比。 5.2.2当人工砂为细砂、特细砂时,石粉含量较高,本条推荐了 确定人工砂混凝土砂率的试验方法。 5.2.3人工砂与天然砂相比具有比表面积和石粉含量大等特点, 在混凝土中吸附了部分水分,使人工砂混凝土流动性较小。因此为 保证人工砂混凝土的工作性,相同强度等级人工砂混凝土的用水量 宜适当增加。

5.2.4在制备相同强度等级的人工砂混凝土时,胶凝材料的

5.2.4在制备相同强度等级的人工砂混凝土时,胶凝材料的最大 限值与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规定 一致;但与天然砂相比,人工砂比表面积较大GB 1886.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在混凝土达到相同 工作性能时,人工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应较多,因此建议人工 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低用量比《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中规定的胶凝材料最低限量宜适当提高一些。 5.2.6在确认外加剂与人工砂混凝土体系适应性良好的基础上, 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按《混凝土外加 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的规定,经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较后确 定。

限值与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的 一致:但与天然砂相比,人工砂比表面积较大,在混凝土达至 工作性能时,人工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用量应较多,因此建议 砂混凝土的胶凝材料最低用量比《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55中规定的胶凝材料最低限 适当提高一些。

5.2.6在确认外加剂与人工砂混凝土体系适应性良好的基码 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要求,按《混凝工 剂应用技术规程》GB50119的规定,经试验及技术经济比转 定。

工砂的质量变化,为保证人工砂混凝土质量的稳定,确保工程质量, 当出现条文中的情况时应重新进行人工砂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6.1.1预拌砂浆包括水泥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地面砂浆 有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两种形式。

有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两种形式。 6.1.2石粉含量对于砂浆的拌合用水量及砂浆的性能影响十分显 著,为保证砂浆性能稳定,保障工程质量,用于制备砂浆的人工砂, 其石粉含量应保持稳定。

XB/T 617.3-2014 钕铁硼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硼、铝、铜、钴、镁、硅、钙、钒、铬、锰、镍、锌和镓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6.1.2石粉含量对于砂浆的拌合用水量及砂浆的性能景

著,为保证砂浆性能稳定,保障工程质量,用于制备砂浆的人工砂 其石粉含量应保持稳定。

差异较大,宜根据不同工程的需求配制混合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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