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99-2010 灌区改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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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99-2010 灌区改造技术规范

灌区灌入农田的有效水量与灌区各水源实际取用的毛灌溉用 水总量的比值。

2.0.13作物水分生产率

SN/T 5180-2021 微小病媒生物无损伤制备基因组DNA方法2.0.14 技术诊断

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灌区已有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技术检 测,并对其安全性、适用性及耐久性作出技术判断与评定

2.0.15现状水平年

进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时所设定的现状年份。现 状水平年主要用作现有自然条件、经济社会环境现状及工程现状 的评价和工程实施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生态影响的分析对 比。通常选择开始规划丁作时的当年或资料比较齐全的最近年份

2.0.16规划水平年

进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时所设定的规划目标年。 通常按预期的规划水平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水土资源的 预测分析和相应的工程规划,

0. 17 控制排水 controlled drainage

为保持田间适宜水分,提高农田水分和养分利用效率,通过在 出口或排水沟出口设置控制设施,根据作物的需要对农田地 地下过剩水分进行的有效排除,

.1.1灌区改造总体方案应与国土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 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基础,以节水、节能、增效为中心,并应采取提高灌溉水利用效率和 水分生产率的措施。

.1·+ 集、、正外、批 3.1.5骨于工程应与由间工程配套改造相协调,改善工程设施条 件应与提高管理水平相结合,并应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综合措 施

牛应与提高管理水平相结合,并应采取工程、农艺、管理等综

.1.6灌区改造应根据灌区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条

3.1.6灌区改造应根据灌区当地的自然、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确 定改造方案和措施,

.1.7灌区改造应优先改造影响工程安全运行和灌区总体

3.1.8在工程改造的同时,,应积极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

改革,促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用水合作组织参与灌区改造与管理 建立长效、良性发展机制、

3.2.1大中型灌区改造主要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 制,以及工程施工、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环节。 3.2.2小型灌区可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3.2.1大中型灌区改造主要包括规划、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编

前提下,现状评估应分析灌区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替力,统计分析生活、生产、生态与环境用水量,进行水量平衡 近,复核灌区现状用水保证率

4.0.5分析灌区工程状况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

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采用定性分析

4.0.6评估灌区水资源现状利用效率时,可采用灌溉水禾

和水分生产率进行描述,并应分析确定渠道输水、田间灌溉等过程 中水量损失的关键环节,

.0.7在分析灌区管理体制状况时,应重点说明管理体制与运

水源水质、排水水质、地下水埋深、土壤质地和土壤侵蚀、灌区以 周边地区植被等。可采用相关专业部门的评价结论

4.0.9在灌区现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可从水土资源儿配与开发

4.0.9在灌区现状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可从水土资源儿配与开发 利用、灌区及其上下游各部门用水、灌排工程设施、灌溉用水状况、 管理等方面,分析灌区存在的主要问题

5.1.水王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计算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情 况下各种水源的可供水量。各级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批准 水量分配方案的灌区,应将分配的水量作为可供水量。 5.1.2地表水可供水量及年内供水分配比例应符合流域的整体 规划方案或取水分配方案;对于尚无流域整体规划方案的河道,在 进行可供水量计算时,应分析灌溉工程使用年限内,整个流域来水 量、用水量的变化。

雨工程可供水量时,还应分析对当地河川径流的影响;利用矿化度 2g/L~3g/L的微咸水时,应分析微咸水的分布、可供水量及其可 利用地域范围和需求,并应综合评价其开发利用潜力;再生水的可 供水量应按当地污废水处理利用规划分配给农业的用水量确定 并应防止再生水利用对土壤及地下水的二次污染。 5.1.5可供水量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 准》GB5084的有关规定

5.2.1需水量应从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等方面分类分析,可 有针对性采用多种方法。 满区南

5.2.1需水量应从生活、生产和生态与环境等方面分类分析,可

5.2.2灌区的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异时

作物需水量。在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可按作物实际需水量设

灌溉制度;在水资源不稳定或相对比较紧缺的地区,应制定节水灌 溉制度;在干旱或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采用非充分灌溉制度;在需 要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区域,制定作物灌溉制度 时还应满足淋洗盐分的合理用水要求。

溉制度;在干旱或水资源紧缺地这,可采用非充分灌溉制度;在需 要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区域,制定作物灌溉制度 时还应满足淋洗盐分的合理用水要求。 5.2.3作物需水量应根据当地的灌溉试验资料确定,缺少资料的 地区可按基本条件相近地区的试验资料,也可按本规范附录A计 算。

5.3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5.3.1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对灌区不同水平年、不

5.3.1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对灌区不同水平年、不同保证率情 况下灌区的可供水量与需水量进行平衡分析,并应确定生活和生 产与环境的需用水次序。 5.3.2灌区内水土资源条件有较大差异时,宜分区进行水土资源 供需平衡分析。 5.3.3规划水平年灌区规模应根据灌区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结里结合区现状合理确定一扩大或核减灌溉面积时应进行充

5.3.1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应对灌区不向水平年、不向保 况下灌区的可供水量与需水量进行平衡分析,并应确定生江 产与环境的需用水次序。

供需平衡分析。 5.3.3规划水平年灌区规模应根据灌区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结果,结合灌区现状合理确定。扩大或核减灌溉面积时应进行充 分的分析论证。

结果,结合灌区现状合理确定。扩大或核减灌溉面积时应 分的分析论证。

6.1.1灌区改造应根据灌区现状水土资源条件、工程设

的工程等别、相应建筑物级别和洪水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理 准《防洪标准》GB50201、《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 ,25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和《堤防工程 范》GB50286的有关规定

1.3灌溉设计保证率的取值和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 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灌区内自然条 物种植结构等差异较大时,应结合灌溉分区分别确定灌溉设 证率。

1.4改造灌区的设计排涝标准、设计排渍标准的取值及排法

、排渍模数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GB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要求 内降水特征、地形及土壤条件、作物种植结构、经济基础等差 大时,应分区确定。

6.1.5需要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灌区的排水设计

标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通过田间试验和现场调查确定地下水 控制深度。

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合理确定灌排标准。

6.1.7泵站的装置效率和机井的装置效率应符合现行

6.1.7泵站的装置效率和机井的装置效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 6.1.8灌溉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 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采用微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 咸水、淡水混灌或轮灌的方式。采用微灌等节水灌溉时的水质应 符合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6. 2 灌溉水利用系数

6.2.1进行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时,应分析灌区各级渠道的 渠道水利用系数及各分区的田间水利用系数状况,确定灌区改造 重点,

6. 2. 2 大型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

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全部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 地表水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可比大型、中型、小型灌区的标准降低 0.1;部分实行井渠结合的灌区,地表水的渠系水利用系数可按井 渠结合灌溉面积占全部灌溉面积的比例降低。灌区内采用渠道防 渗的纯井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90,采用管道输水的纯 并灌区渠系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0.95

6.2.3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不宜低于0.95,旱作物

6. 2. 4 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 0. 50;中型灌区不应

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灌区内的纯井灌区不应低于 0.80;喷灌区不应低于0.80;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 低于0.90。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根据井、渠用水量 加权平均计算确定。

7.1.1灌排工程规模应根据水土资源平衡方案比较和

7.1.2在对灌区现有水源工程、灌排渠系丁程、防洪工程

程、承泄区、道路、林带、通信线路、管理设施等进行评价的基 ,应根据水土资源高效利用、工程安全运行的要求,进行经法 ,对不合理的工程重新布局并进行改造。

7.1.3灌溉和排水系统的布局应协调一致,并应满足灌

降渍、防止盐碱化等要求。灌溉系统的输、配水能力和排水系统的 排水能力应满足作物种植结构调整的要求,并应兼顾灌区生态与 环境的要求。

7.1.4灌区改造时应对灌(排)渠(沟)及其建筑物进行防洪复 核,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工程措施并纳人灌区改造总体方 案。

7.1.4灌区改造时应对灌(排)渠(沟)及其建筑物进行

7.1.5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灌区,应复核现有灌排分区

7.1.5自然条件差异较大的灌区,应复核现有灌排分区,必要时 应进行适当调整,并应按调整后的分区进行工程布置,宜尽量利用 现有工程。

的布置相协调,改造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防风 林、经济林等专用林带及防沙草障等,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进行布置;输电线路、信息化工程和附属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灌区工程运行及管理的要求。

7.1.7灌区改造时,应对灌区内的调蓄工程进行复

7.2渠首建筑物7.2.1渠首建筑物改造时应根据河(湖)水位、河(湖)岸地形、地质条件和灌溉对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对原有工程进行复核。7.2.2渠首工程改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设计引水高程应保证灌区所需水量,并应管理运用灵活、方便。2引水口应通畅、稳定,必要时应对与引水口相连接的上、下游河(渠)段进行整治。3各个建筑物布置应相互协调。4从多泥沙河流上引水的渠首工程,宜采取防止推移质泥沙和超标的悬移质泥沙进人干渠的措施。5严寒地区或有防漂浮物要求的渠首工程,应采取防止冰凌和其他漂浮物进入干渠的措施。7.2.3不满足灌区取水要求的渠首工程,应在技术诊断的基础上确定改造方案。7.2.4多泥沙河流上的重要大型渠首工程进行改造时,改造或新建的防沙、排沙设施的布置方案,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7.3灌排渠系7.3.1灌排渠系应根据灌区当地实际条件与水土资源变化情况,对现有灌排渠系布局、设计流量、设计水位等进行复核,并应合理确定改造方案。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相应调整,并应重新进行规划布设。7.3.2渠道的纵、横断面复核应符合下列要求:应保证设计输水能力、边坡稳定和水流安全通畅。2各级渠道之间和渠道各分段之间的水面应平顺衔接。7.3.3排水沟的纵、横断面复核应符合下列要求::12:

应保证设计排水能力、边坡稳定,并应满足最小冲淤要求。 应满足治渍和防治盐碱化对地下水位的控制要求。 上、下级排水沟道的水位应平顺衔接。 应尽量减少工程量,并应便于人力施工或机械作业。 对于穿过村镇的灌排渠(沟),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条 根据需要改造为暗渠、暗沟

7.4渠(沟)系建筑物

7.4.1渠(沟)系建筑物的结构尺寸、水力要素、设置数量等应根 据工程规模、功能、运行特点和灌区总体布置的要求进行复核。原 有渠系建筑物经技术诊断不能满足运用要求时,应进行维修、加 固、改建、扩建或重建。当建筑物设置数量不能满足灌排运行要求 时,应新增建筑物

7.4.2渠(沟)系建筑物应满足灌排系统水位、流量、泥沙处理、防 冻胀、运行、管理等要求,并应适应交通、航运和群众生产、生活的 需要,在渠(沟)系建筑物集中的地方宜采用联合建筑物的形式。 7.4.3灌区内影响安全运行的交叉建筑物,改造时可采用原建型 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型,但均应经方案论证后确定。 7.4.4在引水口、分水口、管理分界断面、用水计量断面,以及主 要的泄水、退水、排水口处,应设置量水设施,并宜与灌排建筑物结 合布置。灌区泵站、水闸闻、量水等设施应与信息化设施统筹布设。 7.4.5在穿越现有道路的灌排渠(沟)道上应设置带护栏的桥涵 通过居民点的渠(沟)道改造方案应满足通行安全和原有生活、农 产品加工等用水的取水要求

7.5灌区管理配套设施

7.5.1灌区管理配套设施应满足管理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 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的有关规定,同时 应与灌区工程改造同步实施。

7.5.2灌区量水设施的形式和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渠道

7.5.2灌区量水设施的形式和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润 系统量水规范》GB/T21303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不符合 时,应改造量水设施与完善量水网络

7.5.3灌区管理配套设施应根据用水管理、工程管理等实际需

要,并应与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目标、布局、投资以及建

7.5.4灌区内各级管理机构之间、大型或重要工程的管理房(站)

7.5.5灌区各级管理部门及大型、重要工程设施的管理道#

50288和《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的有关规定, 完善必要的生产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信及灌溉试验设施。有条 件的灌区可根据生产需要建立灌溉试验站

8.1.1经技术诊断后需要进行改造的渠首工程,应科学合理地选 择技术措施,并应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改造方案。 8.1.2从多泥沙河道取水的自流引水渠首工程改造,应采取防沙 措施,并应设置或完善相应的沉沙池;原有沉沙池效能衰减、不能 满足沉沙设计要求,且由于工程、地理条件限制,不能在渠首设置 沉沙工程时,可采取“长藤结瓜”方式进行沉沙。 8.1.3从多泥沙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改造,应采取防沙、沉沙、排 沙和抗磨蚀等综合措施。不具备自流引水沉沙、冲沙条件时,可在 岸边设置低扬程泵站,并应设置相应的沉沙、冲沙设施。 8.1.4闸门和其他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应选择经认证的环保、节 水、节能产品,并应满足信息化管理对闸门以及其他机电设备的技 术要求。 8.1.5老化严重、属于淘汰产品的水泵应进行更新;有安全隐患

8.1.5老化严重、属于淘汰产品的水泵应进行更新;有安

水泵应根据故障原因更换损坏严重的零部件。机泵设备更新 用经认证的高效率、低能耗产品

8.2.1渠床土质渗透性强、地下水位相对较低、输水渗漏损失产严 重的渠道,宜采取防渗措施;高填方渠道、傍山渠道以及陡坡地段 渠道,宜进行防渗衬砌,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对渠堤(坡)采 取加固措施。其他情况下应根据灌区自然条件、经济状况、生态与 环境和节水改造要求等,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确定是否防渗。 8.2.2灌区有补充地下水源任务的井渠结合地区,其骨干渠道防

渗应进行充分论证;田间渠道除井灌渠道或渠井共用渠道外,其他 渠道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防渗。引洪补源渠道,除险工险段外不 宜衬砌

范》SI.18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合理 面形式、防渗材料和防冻胀措施。防渗材料应就地取材,有条 地区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

8.2.5采用管道输水应充分论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条件进行自压输水;需要在管道系统进水部位设置加压泵站

8.2.7管道系统的取水口宜设置在供水保证程度高的干渠

8.3.1排水T程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 范》GB50288和《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的有关规定时, 应在技术诊断的基础上确定改造方案。

生的片大忧 应在技术诊断的基础上确定改造方案。 8.3.2现有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能力不足时,应进行工程改造。 8.3.3在地表水资源短缺地区,排水水质符合灌溉水质要求时 可因地制宜地在明沟上增设控制建筑物。 8.3.4设置在轻质土地区的排水明沟,应采取防固坡措施,也

8.3.2现有排水系统不完善或排水能力不足时,应进行工程改

8.3.5增设田间暗管排水工程时,应对当地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作出评估。当现有明沟具备一定深度、能够承泄暗管排水时,可 建立一级自流排水暗管工程。当现有明沟较浅,不能够承泄暗管 排水时,应疏挖加深现有明沟排水系统,满足一级暗排工程需要; 也可维持现有明沟深度,建立二级或二级以上暗排工程。

8.3.6在浅层地下水储量丰富、水质良好,而现有明沟排

8.3.8小型排水建筑物宜采用定型设计和装配式结构

8.4.1田间灌排工程技术改造,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 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后确定。 8.4.2以渠道输水灌溉方式为主的自流灌区和提水灌区,进行士 地平整时,哇灌田面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 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必要时应进行渠道防渗或采用低 压管道输水灌溉方式

50288的有关规定确定灌水沟(哇)要素,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小 睦灌、长睦分段灌、隔沟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水稻灌区应格田化且 不得串灌,并应以格田为基本单元进行土地平整改造;规格及田面 高差应符合按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的有关规定。

8.4.7田间灌溉渠道是否防渗,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又

水的自流灌区,田间渠道可不进行防渗;缺水但实行井渠结合的自 流灌区,应通过方案比较确定田间渠道是否进行防渗;高扬程提水 灌区田间渠道宜进行防渗。

8.4.8采用低压管道输水时,田间固定管道用量及其间距、出水

口(给水栓)间距及距离田面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 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并应设置安全保护、排 水、泄空等装置。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害措施。采用喷灌工程或 微灌工程且以渠道输水为供水水源时,应分析供水过程与用水过 程的差异,必要时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通过水量平衡计算 确定;同时,应设置控制、量水、排水设备和安全保护装置。

8.5.1采取非T程措施时,应根据灌区的节水要求、自然条 程条件、农业生产特点等,与工程节水措施相结合,采用农 物、管理等非工程节水措施。

8.5.2采取非工程措施时,应以作物各生育阶段耗水量、力

业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灌区作物种植结构;在缺水地区应压缩高耗 水作物种植比例,并应增加适雨、耐旱、省水型作物的种植比例。

业发展的要求,合理调整灌区作物种植结构;在缺水地区应压

产作物品种,应采用节水栽培技术,应增施有机肥、合理调整肥料 配比;应实行地膜或秸秆覆盖,应使用保水剂,应采取深沟播种、碾 玉抗旱保苗、适时中耕等蓄水保措施

8.5.5采取非工程措施时,应根据降水分布特点和作物需水规

律,有效涵养土壤水、回补并合理使用地下水;对多种力

8.5.6灌区管理单位应重视节水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灌区技术人 员的技能培训,并使其制度化,

8.5.6灌区管理单位应重视节水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灌区技术人

8.6.1灌区各级管理机构的生产及生活用房、交通工具、通信设 施等,因老化失修等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规范》GB50288和《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的 有关规定及其有关功能要求时,应在工程改造的同时,逐步进行维 修改建或重建

.2灌区改造时应在水源、渠首、配水点、分水点合理设置和 量水设施,并应根据流量大小选择量水设备、建筑物形式和量 去

8.6.2灌区改造时应在水源、渠首、配水点、分水点合理设

8.6.3灌区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应

,3灌区信息化建设应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应用系 设和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8.6.4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灌区管理宜采取自动与人工相结合 的方式,并应重点对水情、工情信息进行采集。数据传输可租用公 共通信网,条件允许时也可用光纤作为灌区信息传输链路

8.6.5实行远程集中控制时,应对通信的可靠性、安全措施以及 相关职责等进行具体分析,并应符合现地优先、远程现地双向备份 的原则

8.6.6计算机网络建设应符合分级管理的要求。大型灌

设置信息中心外,还可根据灌区管理机构层级设置相应的 中心,实现灌区信息分级、分层管理

9.1.1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根据气候条件

9.1.1施工单位中标后应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并应根据气候条件 和灌区运行周期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应经项目法人 单位认可。

9.1.2施工监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

9.1.3当灌区改造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33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行标准《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SL18、《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63和《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程》SL/T246的有 关规定。

件、施工进度及大事记录,监理工作报告、验收报告,工程运行观测 数据、工程技术总结等资料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

灌区改造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成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与安装等方面的 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9.3.2对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 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9.3.3施工完成的工程项自应经过不少于1年的试运行验证,并 应在取得必要的测试、观测数据后再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 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 格后应移交工程管理单位正式投人运行。

9.3.2对隐蔽工程GB/T 1927.4-2021 无疵小试样木材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4部分:含水率测定,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并应在合

应在取得必要的测试、观测数据后再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 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 格后应移交工程管理单位正式投人运行。

术管理规程》SI/T246的有关规定,未达到有关规定时应制定相 应的整改方案。 10.0.2灌区管理单位应根据灌区T程改造后的实际情况,及时 修订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加强养护,保持工程设施完好及运行 安全,充分发挥灌区效益。 10.0.3灌区管理应根据工程改造规划重新核定的灌区规模,并 根据灌区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其管理范围及工程保护范围。 10.0.4灌溉期间如遇降水或工程出现重大险情,灌区管理部门 立及时采取减水、退水或停水措施。 10.0.5灌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水水质的监测,并应防止不符 合供水水质标准的水进入灌溉渠道。 10.0.6有条件的灌区应开展灌溉排水试验,并对试验结果进行 分析。 10.0.7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实施后,应对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 益、生态与环境效益进行典型观测和现场调查。应在规划设计阶 段提出典型观测点的布局以及观测和调查的内容与方法等。 10.0.8灌区建设与管理中通过观测和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应 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保存。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灌区,应及时

按有关规定建立档案保存。已建立信息管理系统的灌区,应及时 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更新。

附录A作物需水量计算方法

A.0.1作物需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作物需水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尔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YD/T 2084-2013 2GHz TD-SCDMAW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 家庭基站Iuh接口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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