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312-2015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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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312-2015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标准

1.0.1为规范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制 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使用的预制混凝 土构件的质量控制。 1.0.3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控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

2.0.1 预制混凝土构件 Precast Reinforced Concrete Elements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成型且采用安装方式进入工程实体的 混凝土制品,简称“预制构件”,包含预应力和非预应力两类。

2.0.2预制构件生产设备

企业自有或租赁的、用于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各类机械, 设施和工装等GB/T 27556-2011 滚动轴承 向心轴承定位槽 尺寸和公差,不含检验和试验设备仪器,简称生产设备。

2.0.3特种设备SpecialEquipment

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天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 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 其他特种设备。本标准的特种设备包括有起重设备、锅炉、压力 容器及其与安全相关的附属物和专用机动车辆

2. 0. 4企业试验室

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设置的为控制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相 关试验并出具试验数据的内控机构,简称“试验室”

2.0.5预埋件Embedded Parts

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固定在预制混凝土构件模具中或钢筋骨 架上的部件,可依据其用途分为受力型和功能型,可企业自制也 可外委加工。

由专业钢筋加工厂家对钢筋进行加工或连接后以钢筋、钢筋 骨架(网片)或桁架等形式提供的产品

3.0.1预制构件生产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进行。 3.0.2预制构件生产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定相应的 质量控制制度;有持证要求的岗位应持证上岗。 3.0.3预制构件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应满足产能和生产工艺布 置要求;各种生产设备、材料和辅助物品应放置合理有序;各类 诸仓环境应符合储存物品保管要求;各类堆场场地应满足使用要 求,并应分隔清晰,且应设置可靠的排水系统。 3.0.4预制构件生产应配备满足产品生产所需试验工作的试验 室。 3.0.5预制构件生产应编制生产方案,涉及冬期生产时还应编 制专项方案,并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 3.0.6预制构件生产应符合有关绿色生产的规定,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噪声、废水、粉尘或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

室。 3.0.5预制构件生产应编制生产方案,涉及冬期生产时还应编 制专项方案,并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实施。 3.0.6预制构件生产应符合有关绿色生产的规定,生产过程中 立生的噪声、废水、粉尘或废气等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 应符合有关规定

4.1.1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 图纸要求、工程特点及预制构件生产的要求选用。 4.1.2采购原材料应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建立档案。 4.1.3 原材料入库前应进行进货验收,进货验收主要内容可包

图纸要求、工程特点及预制构件生产的要求选用。

1厂家、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正确: 2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 3包装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合同要求; 4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 4.1.4原材料进场后应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 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5原材料应分类存储,并应设有明显标识,标识应注明材 料的名称、产地(厂家)、等级、规格和检验状态等信息。 4.1.6混凝土原材料的仓储和配料设施应符合厂区绿色生产和 安全的有关规定

4.2.1预制构件选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 准等的要求和规定。

4.2.1预制构件选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等的要求和规定。 4.2.2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 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400E、HRB500E HRBF40OE或HRBF50O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 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 于1. 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天 于1.30;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4.2.3 钢筋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2 核查标识牌、规格和型号及厂家标志等; 3 目测应顺直、无损伤,表面不应有裂纹、油污、颗粒状 或片状老锈

3钢筋的最天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4.2.3 钢筋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2核查标识牌、规格和型号及厂家标志等; 3目测应顺直、无损伤,表面不应有裂纹、油污、颗粒状 或片状老锈。 4.2.4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牌号且同一规格不超过60t钢筋为1批: 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含不足40t)增加1个拉伸试验试 件和1个弯曲试验试件;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重量偏差、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最 大拉力下总伸长率(断后伸长率)和弯曲性能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 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 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以及《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2.5成型钢筋的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抽样检验报告; 2 核查各种钢筋的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和厂家的检验合 格标识; 3抽查尺寸偏差。 4.2.6成型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为1批,当采购获得认证的成型钢筋时,不超过6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 偏差试验:

4.2.4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

4.2.5成型钢筋的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和抽样检验报告; 2核查各种钢筋的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和厂家的检验合 格标识; 3抽查尺寸偏差。

4.2.6成型钢筋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类型且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 30t为1批,当采购获得认证的成型钢筋时,不超过6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 偏差试验;

4.2.8钢筋存储应有防潮、防锈措施;最底层钢筋离地高度应 不小于20cm。

4.2.8钢筋存储应有防潮、防锈措施;最底层钢筋离

4.3.1水泥应根据预制构件设计要求和生产工艺合理选用,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 2使用碱活性骨料时,水泥碱含量不应大于0.60%; 3对预制构件的颜色提出特别要求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水 泥的品种和厂家。 4.3.2 水泥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供应商、生产日期和出厂检验报告等信 息; 2 核查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 4.3.3 水泥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代号)且同一强度等级的散 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安定性、凝结时间和强度等级试验 设计有其它要求时,尚应对相对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和《快凝快硬硫铝酸盐水泥》JC/T228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3.5快凝快硬水泥出 超过1个月、其它水泥出厂超过3个 月或在使用过程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照本标准第4.3.3 条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3.6水泥进场后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和强度等级分仓在

4.4.1矿物掺合料的选用应以确保预制构件结构安全和耐久性 且不影响其外观质量为原则,其品种和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4.2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混凝土中宜掺用粉煤灰或粒化高炉 矿渣粉等矿物掺合料,且粉煤灰宜选用F类1级或Ⅱ级,粒化 高炉矿渣粉可选用S75级及以上各等级

4.4.3矿物掺合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2逐车查验,目测应无明显色差或结块。 4.4.4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等级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 渣粉不超过20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比表面积)、需水量比(流动度 比)和烧失量(活性指数)试验;设计有其它要求时,尚应对相 应的其它性能进行试验。 3复验结果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 中的粉煤灰》GB/T1596和《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1804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4.5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的掺量和使用应符合下列

1单独采用粉煤灰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泥、普通 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粉煤灰掺量不宜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20%; 2单独采用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盐水

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掺量不宜超过胶凝 材料总量的40%: 3双掺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作为矿物掺合料时,硅酸 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凝土中矿物掺合料总量不宜超过胶凝 材料总量的40%,且各组分矿物掺合料的掺量不应超过单独掺 用时的最大掺量; 4不宜使用复合矿物掺合料; 5在使用过程中对矿物掺合料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复验 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4.4.6当选用硅灰、钢铁渣粉或石灰石粉等矿物掺合料时,其 性能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当选用标准无规定的矿物掺合 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4.7矿物掺合料进场后应按厂家、品种和规格分仓存储;矿 物掺合料在仓储过程中应有明显标识和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 要求。

4.4.7矿物掺合料进场后应按厂家、品种和规格分仓

物掺合料在仓储过程中应有明显标识和防潮措施,并应符合环保 要求。

4.5.1外加剂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预制构件设计文件和生产工艺要求; 2 满足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 3 与其他材料的相容性好; 宜选用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 4.5.2 减水剂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 逐车查验,目测应颜色一致、无沉淀或结晶。 4.5.3 减水剂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性能的减水剂不超过50t为1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固体含量、减水率、1d抗压强度比、 pH值和密度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6.1预制构件用骨料应根据设计图纸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和颗粒洁净的天然砂

或机制砂,不得单独使用细砂或特细砂; 2细骨料堆积密度宜天于1500kg/m°,用于钢筋混凝土的 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不应超过0.06%, 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的砂中氯离子含量(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不应超过0.02%; 3当天然砂或机制砂单独使用级配较差时,可混合使用: 混合砂的混合比例应经试验确定; 4粗骨料宜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和质地坚硬的洁净山 碎石或卵碎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 5粗骨料宜选用二级或多级配,堆积密度宜大于1500kg, m,紧密密度的空隙率宜小于40%; 6粗骨料最大公称粒径不得天于预制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 1/4,也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的3/4;对预制混凝土实心板: 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且不得大于40mm; 7根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选择粗骨料种类,生 产混凝土强度等级在C50及以上、易于开裂的薄壁或墙体等预 制构件以及预应力构件时,宜选用山碎石。 4.6.2骨料进货验收宜逐车查验其颗粒级配、含泥量和含水率。 4.6.3骨料的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厂家(产地)且同一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 600t为1批。 2天然细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 泥量和泥块含量试验;机制砂还应增加石粉含量和压碎指标值试 验;再生细骨料还应增加吸水率、压碎指标值和表观密度试验。 3大然粗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 含量和针片状颗粒含量试验;再生粗骨料应增加再生胶砂需水量 和表观密度试验。 4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

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标准的 有关规定。

4.6.4骨料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温季节骨料使用温度不宜大于28℃,低温季节骨料使 用温度不宜低于2℃; 2骨料中不得混入烧结物等影响混凝土性能的有害物质: 冬期生产时不得含有冰雪冻块; 3当采用混合砂时,应分别对混合前的砂和混合砂复试检 验; 4再生骨料的使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再生骨料 应用技术规程》JGJ/T240等标准有关的规定; 5快速砂浆棒法检验结果大于0.1%的骨料用于生产潮湿 环境用受力预制构件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防混凝土碱骨料 反应技术规程》GB/T50733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6.5不同)家(产地)、规格和颗粒级配的骨料应分别储存, 并应避免混料或污染;储存场地应为具有排水功能的硬质地面, 并应有防尘和遮雨设施,还应符合环保要求

2混凝土骨料为非碱活性时,可不检测碱含量。 4.7.4混凝土用水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 标准》JGJ63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回收水不得含有脱模剂或油 脂等。

4.8.1预制构件用轻骨料应按设计文件、轻骨料混凝土强度等 级和密度等级以及生产工艺等要求进行选用,并应通过试验确 定。

4.8.2轻骨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生产厂家和供应商等信息; 2 核查轻骨料品种和密度等级信息。 4.8.3 轻骨料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密度等级不超过200m3为1批; 2轻细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细度模数和堆积密度试验: 高强轻细骨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试验; 3轻粗骨料按批抽取试样进行颗粒级配、堆积密度、粒形 系数、筒压强度和吸水率试验,高强轻粗骨料还应进行强度标号 试验; 4 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轻集料及其试验方法第 1部分:轻集料》GB/T17431.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8.4轻骨料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骨料应按厂家、名称、类别、密度等级和颗粒级配分 别存放,不得混料; 2轻骨料存放过程中应保持颗粒混合均匀; 3堆放高度不宜超过2m,并应避免树叶、泥土或有害物 质混人; 4轻骨料在存放时应采取防雨、防飞扬和防压碎等措施

4.9.1预制构件可选用钢纤维和有机合成纤维,并应符合设计 要求

1核查生产厂家质量证明文件; 2目测不应有油污或妨碍其粘结性能的杂质,钢纤维不得 有严重锈蚀。

4.9.3纤维复验应符合以下规

1用于同一工程的相同品种且相同规格的纤维,钢纤维不 超过20t为1批,合成纤维不超过50t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对合成纤维进行纤维抗拉强度、初始模量、 断裂伸长率、耐碱性能、分散性相对误差和混凝土抗压强度比试 验,增韧纤维还应进行韧性指数和抗冲击次数比试验;按批抽取 试样对钢纤维进行抗拉强度、弯折性能、尺寸偏差和杂质含量试 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 程》JGJ/T221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9.4纤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纤维混凝土不得使用海砂,粗骨料粒径不宜大于钢纤 维长度的2/3。 2钢纤维混凝土的钢纤维体积率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且 不宜小于0.35%;对抗拉强度不低于1000N/mm²的高强度异形 钢纤维不宜小于0.25%。 3合成纤维用于混凝土结构增强、增韧时,纤维混凝土的 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粗骨料粒径不宜天于20mm;合成纤维 用于增强混凝土结构的抗冲磨性时,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 低于C40。 4不得使用严重锈蚀的钢纤维

5按复验结果确定纤维掺量和投料顺序。 4.9.5纤维应按厂家、品种和规格分类储存和标识,宜密封存 储。

1无毒、无刺激性气味,不应对混凝土性能产生有害影响: 且应符合环保要求; 2预制构件长边尺寸不天于10m时宜选用水性脱模剂,天 于10m时宜选用油性脱模剂; 3利用摩擦力起吊的预制构件不宜选用蜡质脱模剂。 4.10.2脱模剂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目测颜色一致、无明显沉淀物。 4.10.3 脱模剂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年进行1次; 2 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匀质性和施工性能试验; 3 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制品用脱模剂》 IC/T949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0.4脱模剂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脱模剂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结合复验结果确定喷涂方法; 2脱模剂不应对下道工序带来不利影响。 4.10.5脱模剂应设置专用存储场所,不得污染环境;存储和使 用过程中应避免遗撒

1核查产品合格证; 2抽查预埋件规格和尺寸; 3 目测无锈蚀或扭翘。 4.11.3 受力型预理埋件进货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第4.11.2条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查产品的材质证明文件; 2 有丝扣的预埋件应查验丝扣质量; 3目测防锈或防腐蚀措施处理均匀。 4.11.4受力型预埋件复验应以相同类型且相同规格的预理件为 1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焊接性能、抗拉拨性能和防腐蚀涂层厚 度等试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1.5预埋件的使用应符合下及

1安装预埋件前应进行定位检验; 2对有抗震要求的重要预埋件,宜采用锚筋穿透截面后再 固定在背面锚板上的夹板式双面锚固形式。 4.11.6预埋件应按类别、规格进行存储、标识,并应避免锈 蚀、污染或损坏

4.12.2灌浆套筒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2核查灌浆套筒表面厂家代号、型号及可追溯材料性能的 生产批号等标识信息; 3目测外观不应有油污、夹渣、冷隔、沙眼、气孔、裂纹 和机械损伤

4.12.3灌浆套筒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号不超过1000件为1批; 2按批抽取试件进行材料性能和尺寸检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 JG/T398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4灌浆套简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套筒和钢筋型号应按设计要求配套使用; 2灌浆套筒形成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 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5灌浆套简存储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污染、锈蚀、变形和 损伤。

1灌浆套筒和钢筋型号应按设计要求配套使用; 2灌浆套筒形成接头的抗拉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 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4.12.5灌浆套筒存储过程中应避免雨淋、污染、锈蚀、变 损伤。

4.13.1保温材料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设计文件及建筑节能要求; 2 满足与预制构件复合方式以及生产工艺的要求。 4.13.2 保温材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查验表面平整、清洁且无明显翘曲; 3 目测外观切口整齐,且无明显收缩变形、膨胀变形、分 层开裂和较大泡孔。 4.13.3 保温材料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且同一规格不超过5000m为1批; 2按批抽取试样进行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吸水率 和燃烧性能试验; 3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13.4保温材料存放场所应配备防火器材,并应避免太阳直晒 或雨淋,不得重压或踩踏,不得与化学药品接触

4.13.4保温材料存放场所应配备防火器材,并应避免

或雨淋,不得重压或踩踏,不得与化学药品接触

1 符合设计要求; 2选用不溶于水、与水泥不发生化学反应且耐碱、耐光的 矿物颜料; 3颜料可能对混凝土凝结时间和强度产生影响,使用前应 进行试验验证。 4.14.2直 颜料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2 查验包装及颜色。 4.14.3 颜料进场后应按厂家、品种和颜色分开存放,不得混 放。 4.14.4 颜料存储应采取防潮、防雨和防风化措施,并应避免温

4.15.1表面缓凝剂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影响混凝土内部水泥的凝结时间和内部混凝土的强 度; 不应影响钢筋与混凝土的粘结且不应污染混凝土; 使用效果经过试验验证符合设计要求。 4.15. 2 表面缓凝剂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核查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2 核查产品包装质量和保质期。 4.15.3 表面缓凝剂的使用不应对下道工序带来不利影响。 4.15.4 表面缓凝剂应置于密封容器中存储,并应符合环保要

5.1.1预制构件生产设备管理应按照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进行。 5.1.2生产设备的配备应与设计产能和生产工艺要求相匹配 并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5.1.3生产设备应进行进厂验收,且应保存验收记录;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 5.1.4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配备。 5.1.5 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设备

设备应进行进厂验收, 且应保仔验收记求; 验收合 格后方可使用。 5.1.4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应根据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配备。 5.1.5 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设备 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5.1.5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设备 管理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

5.1.5生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等应按照设备说明书、

1进厂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 明等文件; 2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3依法按期检验; 4制定应急预案

5.2混凝土生产与运输设备

5.2.1混凝土生产设备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用强制式搅拌机; 2搅拌机搅拌能力应满足生产需要; 3搅拌机控制系统应具备自动计量、逐盘记录和贮存以及 打印等功能; 4混凝土搅拌系统应按照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预拌混凝 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DB11/64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封闭、防

尘、采光及加装除尘设备

5.2.2混凝土搅拌机称量系统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正常连续使用时外检周期为1年; 2首次使用、停用超过半年及以上或出现异常情况维修后 使用前应进行外检; 3每月应将正在使用的设备自检1次,用于自检的础码应 有专人保管,码初次使用前应进行外检检定; 4每工作班应自行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5保存外检报告和自检记录。 5.2.3混凝土运输设备的选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运输可采用机动翻斗车、混凝土搅拌车、自动布 料机或混凝土吊斗,其数量的配备应与混凝土搅拌、浇筑等工艺 相适应; 2在运输过程中不应造成混凝土离析或分层; 3盛装混凝土的容器应便于卸料,其内壁应平整光滑、不 吸水且不漏浆。 5.2.4 混凝土运输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盛装混凝土的容器内壁不得涂刷油类物质; 2容器内盛装混凝土的顶面应低于容器顶面50mm及以 上; 3在烈日、天风或雨大室外运输混凝土时,盛装混凝土的 容器顶部应遮盖,但不得使用吸水性强或可能沾污混凝土的覆盖 物遮盖。 5.2.5混凝土生产与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持控制仪表及传感器元件等清洁,并应经常进行维护 保养;

5.2.5混凝土生产与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持控制仪表及传感器元件等清洁,并应经常进行维护 保养; 2定期对混凝土搅拌机的搅拌叶片和衬板等进行检查和维 护,必要时进行更换;

5.3钢筋加工与焊接设备

5.3.1钢筋加工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设备性能指标、钢筋直径和 钢筋加工工艺要求等确定。 5.3.2钢筋加工设备的安装应坚实平稳;固定式设备应有可靠 的基础,移动式设备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 5.3.3钢筋调直机调直时,调直筒出入端的两个调直模中心应 在调直筒前后导孔的轴心线上。 5.3.4钢筋切断机工作前应检查切断刀口是否锋利、尺寸挡板 有无松动,切断过程中也应随时观察,出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3.5钢筋弯曲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钢筋弯曲机的心轴、弯曲点及偏心套间的关系和配 料表上所示钢筋规格,调整心轴、角度和尺寸挡板: 24 钢筋应先试弯,校核尺寸无误后方可批量操作; 3 多根钢筋同时弯曲时应符合弯曲机的成型能力; 4 变换工作盘旋转方向时的操作顺序应为正转一停一倒转。 5.3.6 钢筋冷拨机的选用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冷拨机可选用立式、卧式单筒拨丝机以及三联、四 联式连续拔丝机; 2拔丝模正反面安装正确; 3拔丝模应放入拔丝模盒内,并应用上下卡板固定:

4拨丝过程应保持拨丝模盒润情。 5.3.7钢筋闪光对焊设备安装电极时,上下两电极的轴线应在 司一直线上,不得偏斜。 5.3.8完成作业后,应切断钢筋加工设备电源、锁好开关箱, 并应做好润滑工作。

义= 程应保持拨模温润消。 5.3.7钢筋闪光对焊设备安装电极时,上下两电极的 同一直线上,不得偏斜,

5.3.8完成作业后,应切断钢筋加工设备电源、锁好开关箱, 并应做好润滑工作。

5.4.1混凝王成型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机械振捣设备; 2对于干硬性混凝土QYXD 0002S-2015 江川县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油,宜采用振动台或表面加压振动成型 3浇筑厚度不天于200mm且表面积较天的平面预制构件 时,宜采用表面振动成型; 4浇筑墙体或者钢筋密集不便振捣的预制构件时,宜采用 附着式振器; 5对于截面较大的预制构件,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 式相配合; 6使用自密实混凝土生产预制构件时,不宜振捣;但预制 构件的钢筋分布过于密集时,可采取人工敲动模具的辅助方式密 实成型。 5.4.2 插入式振捣棒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软轴之前应检查电机的旋转方向; 2 振捣棒与软轴及电机接口应保持顺直,不得有硬弯; 3不得将振捣棒放在模具支撑、拉杆或钢筋骨架上; 4不得在混凝土中开启或停转; 5垂直插人时振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垂直,斜向插人时振 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呈40°~50°角; 6振捣时应避免碰撞预埋件、模具、钢筋或预理套管;

1装软轴之前应检查电机的旋转方向; 2 振捣棒与软轴及电机接口应保持顺直,不得有硬弯; 3不得将振捣棒放在模具支撑、拉杆或钢筋骨架上; 4不得在混凝土中开启或停转; 5垂直插人时振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垂直,斜向插人时振 捣棒应与混凝土表面呈40°~50°角; 6 振捣时应避免碰撞预埋件、模具、钢筋或预埋套管; 7分层浇筑的预制构件,振捣棒插入到前一层混凝土的深

5.4.3振动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面应无严重磨损或开裂; 2操作前应检查振动台弹簧和胶碗齐全且有效; 3振捣时间的控制应以混凝土表面平整、呈现浮浆且不再 沉落为度; 4 随时清理台面和台下使其保持清洁。 5.4. 4 平板振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板振捣器不得放在模具支撑、拉杆及钢筋骨架上,也 不得放在混凝土台面上; 2混凝土表面呈现浮浆后方可将振捣器移动至下一位置振 捣; 3 振捣位置纵横相互搭接应不少于50mm; 4不得踩踏平板振捣器; 5 使用后应将平板振捣器各部位清理十净,露大放置时应 遮盖。 5.4.5 附着式振捣器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前应检查其与模具联结牢固,操作过程中应随时检

1操作前应检查其与模具联结牢固,操作过程中应随时检 查振捣效果; 2竖向浇筑预制构件时应分层进行,每浇筑一层混凝土需 振捣1次,当混凝土呈现浮浆时即可停振; 3不得骤然改变转动方向; 4在较高温度环境中作业时,附着式振捣器应交替使用。 5.4.6使用电动式振捣器应做好漏电保护工作

5.5预制构件养护设备

5.5.1预制构件养护设备宜有养护窑(池或罩)、锅炉、蒸汽管 路及自动温湿度控制系统等

5.5.2加热养护宜选用蒸汽养护DB44T 753-2010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蒸汽养护用锅炉的选型应满 足额定蒸汽压力大于供汽管道阻力和生产所需工作压力的总和。 5.5.3输汽管路应有耐压和防腐措施,设计布局应合理。 5.5.4采用蒸汽养护时,养护管线和养护窑(池或罩)等不应 有明显漏汽现象

5.5.5养护窑的养护轨道应平直,顶推或提升时支撑点受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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