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195-201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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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195-2013 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remotesensingmonitoring

利用遥感技术进行监测的技术方法,广泛应用于规 设、土地、林业、气象、海洋、农业和地质等领域

GB/T 20245.5-2013 电化学分析器性能表示 第5部分:氧化还原电位地理信息系统中的一组与主题相关的地理信息数据存储基本 单元。

3.0.1系统监管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监管、土地利 用变化监管等,可扩展对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游客量情况等的 综合监督管理。

3.0.2系统监管流程设计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实际需要,宜包括 数据收集、数据处理、目标审核、实地核查、监管审批、批复处 置、总结公示等7个阶段(图3.0.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3.0.2监管流程图

1数据收集阶段应完成对监管自标信息的数据收集,数据 来源可包括遥感监测、调查暗访、部门举报、媒体曦光、公众举 报以及其他途径。 2以往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处置整改情况宜作为后续监督 管理工作的参考信息。 3数据处理阶段应完成对收集数据的规范化整理和技术处 理工作,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 4自标审核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逐项审核,确定监管 自标进行实地核查的必要性。 5实地核查阶段应按本规范第5.4节要求,完成对监管目 标指标数据的实地核查;并宜采集监管目标实地的图片、视频等

多媒体数据。 6监管审批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实地核查信息的逐项审 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最终确定监管目标核查结果的分类; 2)对需整改的监管目标应提出整改要求。 7批复处置阶段应完成对监管目标的整改工作,并应记录 整改工作的详细情况。 8总结公示阶段应完成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分析,并应 公示有关成果信息。 3.0.3系统宜经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测评通过,软件测评应符 合现行行业标准《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116 的有关规定。 3.0.4系统应通过验收,系统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 准《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28035的有关规定。 3.0.5系统应及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软件维护、数据维护、 运行环境维护等。

4.1.1系统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宜 包括监管审批子系统、专题分析子系统、数据管理子系统、公众 监督子系统、维护子系统(图4.1.1),并可扩展其他应用子 系统。

4.1.1系统应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需要进行设计,宜

图4.1.1 系统总体框架

4.1.2系统应基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用图、文、表一体化 集成模式构建开发,并应具有统一的用户登录管理和严格的权限 控制功能。

4.1.4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监督 管理的信息通道

4.1.4系统应借助于政府外网等提供公众参与风景名胜区

1.6名 各项功能操作应简洁、易用,对用户误操作应具有容销 九

4.1.7系统性能宜符合下列规

1·/ 系统性能符合下列规定: 1数据录人响应时间不宜大于2s,地图操作响应时间不宜 大于5s,统计查询响应时间不宜大于10s; 2平均故障间隔时间不宜小于90d。

4. 2监管审批子系统

4.2.1监管审批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的录 人、审批功能。 4.2.2监管审批子系统宜采用案卷方式管理风景名胜区历年、 历次的监督管理数据,

4.2.4监管案卷管理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导入或录人监管数据处理成果建立监管案卷的功能; 查看监管案卷详细信息和办理案卷业务的功能; 3 灵活且可逆的监管案卷流程化审批功能; 4 监管案卷的办结归档或作废删除功能; 按行政区划、年度等多种条件的案卷查询统计功能。 4.2.5 监管案卷审批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监管指标数据录人、查看功能 2 监管自标相关附属资料的管理和香看功能: 3 对相关参考数据的查看功能, 4.2.6 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4.2.6地图操作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常规的地图显示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的缩放,地 图图层的添加、删除,图层叠加顺序的调整,图层显示控制等; 2数据的对比查看功能; 3监管自标的图上定位功能: 4基本绘图功能,且应允许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编辑监管 且标分布图:

5基本地图量算功能,包括面积、距离量算等。

4. 3专题分析子系统

4.3.1专题分析子系统应实现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多角 度专题分析及统计汇总功能 4.3.2专题分析子系统宜采用专题地图、统计报表和统计图的 方式展现监督管理数据内容。 4.3.3专题分析子系统宜包括专题地图、统计报表、统计图等 功能模块。

4.3.4专题地图模块宜具有下

1常用专题地图的快捷生成功能; 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专题地图生成功能; 3专题地图的整饰功能,包括编辑图名、设定图框式样 添加指北针、比例尺、专题图例等; 4专题地图显示查看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地图窗口的缩 放、图层显示控制等; 5专题地图的打印输出功能:

1常用统计报表的快捷生成功能; 2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报表生成功能; 3统计报表的显示和基本编辑操作功能,包括编辑表头: 调整报表行列宽度,增删行、列等; 4统计报表的打印输出功能: 5 统计报表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的功能。 4.3.6 统计图模块应具有下列功能: 1 对常用统计图的快捷生成功能; 2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图生成功能: 3统计图的显示功能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编辑表头、切 换统计图类型、在表格数据与统计图间切换等;

1 对常用统计图的快捷生成功能: 可灵活设定相关参数的自定义统计图生成功能 3统计图的显示功能和基本操作功能,包括编辑表头、 免统计图类型、在表格数据与统计图间切换等;

4统计图的打印输出功能; 5 统计图输出为通用电子表格文件和通用电子图片文件的 功能。

4.4.1数据管理子系统应实现对系统各类数据的查询、检索、 更新维护功能。 4.4.2数据管理子系统宜包括数据资源管理、数据备份管理等 功能模块。

1 宜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类展示其数据资源: 2 应提供各项数据的元数据查看、编辑; 3 应提供各项数据内容的查看; 4应提供基本数据管理功能,包括新增数据、更新数据、 删除数据等。

4.4.4数据备份管理模块宜提供对系统数据的备份、恢 等功能,

4.4.5数据管理子系统可扩展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服务

4.5.1公众监督子系统应提供公众监督功能,包括向社会公众 发布监督管理公示信息、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等。 4.5.2公众监督子系统宜包括信息公开、监督举报、查看受理、 信息交换等功能模块。 4.5.3信息公开模块应提供信息公开功能,包括监督管理工作 成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一4一临权兴块声而向社合公合相供网上兴妃功能一兴

信息交换等功能模块。 4.5.3信息公开模块应提供信息公开功能,包括监督管理工作 成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4.5.71 信息公开模块和监督举报模块宜部署在相应政府门户 网站。 4.5.8 公众监督子系统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4.5.8公众监督子系统应对举报人个人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4.6.1维护子系统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配 置及维护管理功能, 4.6.2维护子系统宜包括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业务管理、 系统日志管理、系统参数管理等功能模块。 4.6.3机构人员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系统使用单位相关组织机构 定义管理、用户角色管理及用户管理等功能 4.6.4权限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用户角色权限的配置管理功能。 4.6.5业务管理模块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内容的 配置管理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业务类型、业务流程、业务表单等的配置管理 功能; 2 应支持多级机构间审批流程的灵活设置; 3宜采用可视化的拖拽式流程定义方式; 4 宜采用所见即所得的表单定义方式。 4.6.6 系统日志管理模块应提供对系统日志的查看和管理功能。

4.6.1维护子系统应提供对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配 置及维护管理功能

5.1.1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数据应包括地理空间框架数 感影像数据、规划数据、监管目标数据和监管成果数据等 展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

来双怕 感影像数据、规划数据、监管目标数据和监管成果数据等,可 展三维模型数据、实景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等。 5.1.2数据采用的坐标系应与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基础地理信 采用的坐标系一致。

5.1.3风景名胜区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103的有关规定,比例尺宜符 下列规定:

1核心景区内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500 :2000。 2核心景区外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比例尺宜为1:2000 :10000。

5.1.4系统应建立各类数据的元数据,元数据的内容应

现范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 准》CJJ/T 144的有关规定。

5.1.5各类数据及元数据应按本规范的规定,建立数据

应满足系统高效运行和查询检索的需要。 5.1.6数据处理完成后,应进行成果质量检查,通过后方可 交系统人库,

更新前应做历史数据的备份工作

5.1.8数据的安全保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

5.2.1遥感影像数据应能清晰反映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土地 利用等状况,宜为真彩色数据 5.2.2遥感影像数据的空间分辨率不应低于2.5m,核心景区的 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分辨率不宜低于1.0m。 5.2.3遥感影像数据应定期更新,更新周期不应超过一年。 5.2.4遥感影像数据的获取、预处理及质量要求应按现行行业 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T151的有关规定 执行。

5.3.1规划数据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行有效的版本,数据 种类应包括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5.3.2规划数据内容应包括规划图和规划文本,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5.3.1规划数据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现行有效的版本,数据

1规划图应为通用矢量格式; 2规划文本应为通用电子文档格式。

5.4.1监管自标数据应包括监管自标分布图及监管自标的指标 数据。

1监管目标分布图应为通用量格式,应以面图形要素精 确表示每一个监管目标的位置、形状、面积; 2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自标的,应按现行行业标 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的有关规定,提取 影像变化区域,将变化区域构面,制作监管目标分布图; 3对利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数据质量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的有关

规定及表5.4.2的要求;

用遥感监测方式提取监管目标的质

3)总体规划中规定的用地性质应为总体规划中规定的地 块用地性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 范》GB50298的有关规定,具体用地分类代码及名称 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4)实际用地性质应为地块目前的实际用地性质,用地分 类和代码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6)完成时间应为责任部门完成整改工作的日期,格式为: YYYYMMDD。 .4.4根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业务实际需要可扩展监管目标 勺指标内容。

5.5.1监管成果数据应包括数据处理成果数据和监督管理成果 数据两类。

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风景名胜区为单位分组,宜采用加密压缩方式打包 2应包含该风景名胜区的监管目标分布图及相关指标数据 3应包括每种成果数据的元数据;

4宜包含数据处理报告,说明此次数据处理内容、精度、 提取的监管目标总数等情况, 5.5.3监管流程总结公示阶段,应生成监督管理成果数据,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含监督管理统计报表; 2应包含监督管理专题分析图件,以专题地图或统计图表 的方式展示监督管理各项专题; 3宜包含监督管理总结报告,说明此次监督管理总体情况。

4宜包含数据处理报告,说明此次数据处理内容、精度、 提取的监管目标总数等情况

5.6.1系统运行数据宜包括组织机构数据、角色用户数据、 色权限数据以及业务流程、业务表单、数据库配置参数等支撑 统运行的数据,

5.6.6系统运行数据应通过系统的维护管理功能进行定义和更 新维护,

5.6.6系统运行数据应通过系统的维护管理功能进行定义和更

65.1.1运行环境应包括:机房、网络、服务器等硬件环境,操 作系统、数据库及地理信息系统等支撑软件环境,以及信息安全 支撑环境等

6.1.2机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和《计算机场地安全要 求》 GB/T 9361 的有关规定。

6.1.3系统网络环境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本规范第

6.1.4系统应根据实际应用规模配备必要的服务器、存储设备 及计算机等硬件环境,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的要求。 6.1.5系统应构建在主流的商用操作系统平台基础上,服务器

6.1.4系统应根据实际应用规模配备必要的服务器、存储

6.1.5系统应构建在主流的商用操作系统平台基础上,服务器 及计算机等应安装有与系统相匹配的操作系统,选用的数据库及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要求。

及计算机等应安装有与系统相匹配的操作系统,选用的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要求

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应符合本规范第6.4节的要求。 6.1.6系统应具有完备的信息安全支撑环境,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0271的有关规定。

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 271的有关规定。

6.2.1运行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各机构之间、 内各部门之间应实现网络互联

6.2.2内外网应物理隔离;对需进行内外网数据交换

6.2.4应建立相应的网络管理制度SC/T 8128-2009 渔用气胀救生筏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配备网络运行维护人员 保障系统网络的稳定运行。

6.3.1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的型号及数量应根据系统并发访问数 量及预期数据量等因素选择配备。 6.3.2服务器应包括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相应的数 据备份服务器。 6.3.3用户终端计算机设备应满足各类地理信息数据浏览和访 尚的功能需要。 6.3.4系统宜配备彩色打印输出设备,满足监督管理成果图件 输出需要。

1 应具有海量空间数据存储管理能力: 2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存储: 3数据库字段应支持影像数据、多媒体数据、电子文档数 据等的存储; 应具有可靠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 6.4.2 地理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支持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的统一操作; 2 应具有丰富的空间数据管理和分析能力: 3 应支持通用的地理信息交换数据格式 4 应具有二次开发接口,满足地理信息应用开发需要。

附录 A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表

表A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表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DB43T 1790-2020 农村留守人群社会工作服务规范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 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62 4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 5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B/T9361 6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20271 7 《软件系统验收规范》GB/T28035 8 《城市基础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103 9 《建设领域应用软件测评通用规范》CJJ/T116 10 《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44 11 《城市遥感信息应用技术规范》CJJ/T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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