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833-2018 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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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2/T 83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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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833-201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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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833-2018 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

封面及会签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由建设单位提供; b) 设计单位名称应与报告中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上出图章一致; C 测绘单位应加盖测绘单位技术成果专用章; d 时间信息应填写测绘成果完成时间; 会签表应分别填写放线测量、空间分析、且照分析的作业人、审核人、审定人等信息

6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文本

6.1技术报告文本内容

技术报告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a) 项目名称; b) 坐落地点; c) 作业依据; d) 平面控制; e) 高程控制; f) 成图方法; g) 放桩方法; h) 建筑间距分析方法;

GB 541338-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冰点的测定技术报告文本应包含以下内容: a) 项目名称; b) 坐落地点; c) 作业依据: d) 平面控制; e) 高程控制; f) 成图方法; g) 放桩方法; 建筑间距分析方法:

6.2技术报告文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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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报告文本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项目名称、坐落地点由建设单位提供; b) 作业依据应列出本项目作业所涉及的规范、规定等; 平面控制应列出本次规划放线测量的平面坐标系统、所用仪器、布设方法、等级及精度指标 d) 高程控制应列出本次规划放线测量的高程系统、所用仪器、布设方法、等级及精度指标; 成图方法应描述本测量成果中各图所使用的编制软件、成图比例尺及文件类型: f) 放桩方法应描述本测量成果现场放桩利用的仪器及方法; g 建筑间距分析方法应描述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日照分析方法应描述日照分析的方法及原则

7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成果表

7.1用地界址点坐标表内容及要求

7.1.1用地界址点坐标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点号; b) 纵坐标; c) 横坐标; d) 用地面积。 7.1. 2 用地界址点坐标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反映本项目的规划可用地范围的坐标及用地面积信息; b) 用地界址点坐标值及面积信息应依据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 或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资料填写; C) 若有分期建设的情况,在不超过本地块总建设用地许可证范围的前提下,分期界线用地界址点 坐标值应以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中的分期范围界址坐标为准,其余坐标值应依据本项目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或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资料填写。

7.2放线点坐标成果表内容及要求

7.2.1放线点坐标成果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坐标信息:纵坐标,横坐标; b) 桩点信息:点号,桩点类型; c) 备注信息。 7.2. 2 放线点坐标成果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反映本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放线点的平面位置信息; b) 放线点的平面坐标值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中对应点的坐标值注记一致; c) 桩点类型应为现场实际放线的桩点类型,如“木桩钢钉”、“钢钉”等; d) 备注信息须注明该项目的特殊情况,如“地下室”等。

a)坐标信息:纵坐标,横坐标; b) 桩点信息:点号,桩点类型; c)备注信息。

成果主要数值对比表内容

7.3.1放线成果主要数值对比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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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建(构)筑物名称; b) 设计长宽; c) 实测长宽; d) 差值。 7.3.2 放线成果主要数值对比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反映本项目拟建建(构)筑物的实际平面几何尺寸与设计平面几何尺寸的关系; b) 拟建建(构)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供; c) 设计长宽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中对应的长宽注记一致; d) 实测长宽应与实际放线结果一致; e) 差值应为实测长宽减去设计长宽的差

7.4放线成果主要相关间距对比表内容及要求

7.4.1放线成果主要相关间距对比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7.4.1放线成果主要相关间距对比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名称信息; b) 设计间距; c) 实测间距; d) 差值。 .4. 2 放线成果主要相关间距对比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反映本项目拟建建(构)筑物之间与相邻拟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筑物、可用地范 围线及控制线等相关要素的实际平面间距与设计平面间距的关系; b) 拟建建(构)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供; c) 原有建(构)筑物名称应以现势地形名称为准; d) 设计间距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上对应的间距注记一致; e) 实测间距应与实际放线结果一致; f) 差值应为实测间距减去设计间距的差。

7.5经济技术指标对比表内容及要求

7.5.1经济技术指标对比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a) 经济技术指标项目: b) 设计数值; c) 复核数值; 差值。

7.5.2经济技术指标对比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经济技术指标项目内容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中经济技术指标表所列内容一致; b) 设计数值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中经济技术指标表所列数值一致; C 复核数值应为对设计图纸依据相关规范进行量算; d) 差值应为复核数值减去设计数值的差; e)单位及小数保留位数应与设计值保持一致

7.6配套公建指标对比一览表内容及要求

7.6.1配套公建指标对比一览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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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公建项目内容; b) 配套公建位置; c) 设计建筑面积; d) 复核建筑面积; e) 差值。 7. 6. 2 配套公建指标对比一览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配套公建项目内容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中配套公建指标表所列内容一致; b) 配套公建位置应为配套公建所在的拟建建(构)筑物名称及层数; c) 设计建筑面积数值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中配套公建指标表所列数值一致; d) 复核建筑面积数值应依据设计图纸进行量算,共用墙应算至墙中,自有墙算至墙外皮; e) 差值应为复核建筑面积减去设计建筑面积的差; f) 单位及小数保留位数应与设计值保持一致。

8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成果图

划放线总平面图内容及:

8. 1. 1一般规定

8.1.1.1应全面反映本项目规划可用地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

1.1.1应全面反映本项目规划可用地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几何关系。 1.1.2宜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 特味情尔

3.1.2.1建(构)筑物信息:拟建建(构)筑物首层轮廓线、可见轮廓线、地下轮廓线、名称及层数、 放线点信息,拟建建(构)筑物长宽尺寸注记;拟建建(构)筑物至周边拟建建(构)筑物、原有建(构) 筑物、用地范围线以及相关规划控制线的间距,待建建(构)筑物(已审批未施工的建(构)筑物)。 8.1.2.2规划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设计内容信息:道路、绿地、停车位等图载信息。 8.1.2.3规划控制线信息:生态保护红线、红线(道路用地控制线)、绿线(绿化用地控制线)、蓝 线(水源地和水系控制线)、黄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线)、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控制线) 黑线(轨道交通用地控制线)及其中线、中心桩点、中心桩及方向桩号、宽度、转角半径、名称等信息 8.1.2.4规划可用地范围信息:用地范围线、界址点、界址点号。 8.1.2.5周边现势地形信息:周边相邻的建(构)筑物、现状道路、绿地、停车位等地形情况。 3.1.2.6图廓信息:包括图框线、标题栏。标题栏分区表示,共八栏。包括指北针及比例尺栏、图例 栏、测绘单位栏、会签栏、建设项目信息栏、图名栏、图幅号栏、日期及图号栏。标题栏分栏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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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 3 绘制要求

8.1.3.1图面应清楚、整洁,各种信息内容齐全,各类要素表示相互协调。 8.1.3.2规划放线总平面图数据标准见附录A附录H。 8.1.3.3拟建建(构)筑物绘制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拟建建(构)筑物名称由建设单位提供: b) 轮廓线应为拟建建(构)筑物最外范围线(含保温及外装饰层),且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及 首层平面图一致,地下室轮廓线应与地下一层平面图一致; c) 长宽标注、间距标注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标注位置一致; d) 放线点点号应标注在拟建建(构)筑物外部: e) 层数应标注在拟建建(构)筑物中部,且注记应与设计施工总平面图一致; f) 可见轮廓线应为拟建建(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范围。 8.1.3.4控制线绘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规划红线应绘制规划路边线、中线、转弯半径、路名、半幅路宽、中心桩、申心桩号、方向 号等信息,规划黑线应绘制边线及中线,其他控制线应绘制边线; b) 规划路路宽各段不等宽时,应分段标注路宽信息; 各规划控制线均应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绘制。 8.1.3.5规划可用地范围绘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规划可用地范围线应依据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项目核定用地图)或建设单位 提供的土地证资料绘制; b) 若有分期建设的情况,在不超过本地块总建设用地许可证范围的前提下,分期界线应以设计施 工总平面图中的分期范围线为准,其余范围线应依据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项 自核定用地图)或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资料绘制; c) 界址点编号应从规划可用地范围西北角起,按照顺时针方向依次编号,点号前加“J”。

8.1.3.4控制线绘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8.1.3.6周边现势地形信息绘制要求

8.1.3.7图廊信息绘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图廓样式应符合GB/T50001的相应规定; b)标题栏各分栏高度可根据需要调整; c) 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坐落地点由建设单位提供; d)图幅号应采用天津市地形图标准分幅编号

8.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图与规划实施效果图对比的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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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应反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图与规划实施效果图之间在建筑风格、体量、空间关系等方面 的对比分析情况。 8.2.1.2应将相同角度的拟建建(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图和规划实施效果图放在同一图 幅里进行比对,宜采用A3幅面输出,根据图形大小也可采用A0、A1、A2、A4等标准幅面输出。

a)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b) 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坐落地点,由建设单位提供 c) 会签信息; d) 图纸名称信息; e) 图幅号信息; f) 图纸编号和绘制日期。

8.2.3.1图面应清楚、整洁,信息内容齐全,各类要素表示相互协调 8.2.3.2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图与规划实施效果图宜左右并行排列。 3.2.3.3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图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8.2.3.4规划实施效果图应由报告编制单位依据设计施工图绘制。 8.2.3.5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图正下方应标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图”字样、规划实施效果图 正下方应标注“规划实施效果图”字样。 8.2.3.6图廓应符合GB/T50001的相应规定

8.3建筑间距空间分析图内容及要求

建筑间距空间分析图内容及要求应符合

8.4建筑空间定位分析图内容及要求

8.4.1.1应全面反映本项目拟建建(构)筑物的地上利用空间(含跨越空间)、地下利用空间(含穿 越空间)的位置、几何关系和高度信息是否符合核定用地利用空间界限。 8.4.1.2应根据核定用地空间界限的内容选择不同的视角,多角度表现拟建建(构)筑物与核定用地 空间界限的关系。 8.4.1.3图幅应根据分析范围确定.宜采用A3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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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空间界限信息:应包括地上利用空间(含跨越空间)、地下利用空间(含穿越空间)的空间 分析模型。 8.4.2.4图廓内容应符合本通则8.2.2.2的相应规定

8. 4. 3 绘制要求

8.5建筑层高推算分析图内容及要求

B. 5. 1一般规定

8.5.1.1应反映拟建建筑面积与层高是否合理,

8.5.1.1应反映拟建建筑面积与层高是否合理。 8.5.1.2幅面应根据分析范围确定,宜采用A3幅面。

8.5.2.1拟建建(构)筑物信息: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的空间分析模型、建(构)筑物的编号。 8.5.2.2拟建地形信息:道路、绿地、停车位等场地的空间分析模型。 8.5.2.3周边相邻用地信息:应表示周边相邻用地的建(构)筑物要素、交通要素、水系要素、植被 要素、场地等空间分析模型。 8.5.2.4建筑层高推算分析表。 8.5.2.5规划道路红线信息。 8.5.2.6四至道路名称信息。 8.5.2.7图廓内容应符合本通则

8. 5. 3 绘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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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的比值,图表应布置在图纸的右侧,不应遮盖图纸中现状与规划的实质内容,具体样式应符合表3 要求。

表3建筑层高推算分析表

8.5.3.4成果图宜采用A3幅面输出,依据图形大小也可采用A1、A2、A4等标准幅面 8.5.3.5图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001的相应规定。

8.5.3.4成果图宜采用A3幅面输出,依据图形大小也可采用A1、A2、A4等

图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50001的相应

8. 6空间形态分析图内容及要求

8.6.1.1应根据规划对象的特点和内容选择不同的视角,多角度表现拟建项目与周边现状或已批规划 建(构)筑物的空间环境关系。 8.6.1.2图界应包括规划可用地范围外不少于500m的周边相邻地块的全部范围。 3.6.1.3建设项目周边相邻地块300m范围所关联的自然街街廓内的所有建(构)筑物、道路、绿化用 地等应依据测量数据、存档数据、设计资料和影像等基础资料构建空间分析模型,准确反映周边现状建 (构)筑物及地形的平面位置、体量、外檐等信息。 3.6.1.4应对已批未建地块内的拟建建(构)筑物及场地构建空间分析模型。 3.6.1.5空间形态分析模型图应涵盖规划可用地的全部范围、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按规定应包 含的规划内容范围。

8.6.2.1拟建建(构)筑物信息: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的空间分析模型,建筑物的高度信息。 8.6.2.2拟建场地信息:道路、绿地、停车位等场地的空间分析模型。 8.6.2.3周边相邻地块信息:应表示周边相邻地块内现状及规划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水系、 绿地、停车位等模型。 8.6.2.4规划道路红线信息。 8.6.2.5拟建建(构)筑物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 8.6.2.6四至道路名称信息

8. 6. 3 绘制要求

应符合DB12/T832中现状关系空间分析图绘制的相应规定

8.7且照分析图内容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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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新建高层建筑遮挡范围内自身或周边住宅、敬老院、医院、疗养院、 托幼、中小学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场地)应依据国家和本市城乡规划的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范围依据天津地方规定确定

9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附录

9.1设计施工总平面图

建设单位提供的报批设计施工 面图应作为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的附录。

2.3建筑工程规划放线确认记录寿

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的建筑工程规划放线确认记录表,应作为规划放线测量 告的附录。

0.1.1元数据应描述规划放线项目的基本项目信息。 10.1.2元数据应包括地形图元数据、平面图元数据、空间分析模型元数据等。 0.1.3元数据应与竣工测量成果同步更新,并保证元数据完整、准确、现势和逻辑一致。地形图元数 据的内容应符合CH/T1007的规定

11规划放线SHP数据

规划放线SHP数据应描述规划可用地范围、拟建建(构)筑物的平面儿何形状和属性信息。颊 SHP数据的数据结构要求见附录I

空间分析模型包括规划可用地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模型、拟建场地模型、周边建(构)筑 周边场地模型。

12.2空间分析模型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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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周边建(构)筑物模型、周边场地模型的精度应满足DB12/T832中相应规定。

12.3空间分析模型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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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规划放线主要要素绘制规格定义表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规划放线主要要素绘制规格定义表

规划放线主要要素绘制规格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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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块名参见本通则附录D,图案名参见本通则附录E,色号名参见本通则附录F,字型名参见本通则附录G,引线样式名参见本通则附录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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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规划放线控制线要素规格定义表

规划放线控制线要素规格定义

注:色号名参见本通则附录F,字型名参见本通则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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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 规划放线图座要素规格定义表

1规划放线图要素规格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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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块名参见本通则附录D,色号名参见本通则附录F,字型名参见本通则附录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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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规范性附录) 块符号样式定义表

表D.1块符号样式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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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规范性附录) 图案填充样式定义表

表E.1图案填充样式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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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1097-2003 张掖市无公害中药材生产技术规程 麻黄附录F (规范性附录) 色号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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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G.1字体样式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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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H.1引线样式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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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462-2012 农田水利规划导则表1.1规划放线shp数据结构定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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