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交底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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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交底告知书

(二)安全监理控制方法和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相互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2、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

014级配砾石掺灰基层施工工艺框图及文字说明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数量及资格应满足要求。

4、特种作业人员应有资格证书。

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需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需经专家组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附有专家组审查的书面报告和根据书面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补充和完善的材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应急救援预案。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6、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应有使用计划并有效投入。

7、建立并运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8、危险性较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应逐级进行交底并实施。

9、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确定重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更新重要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10、应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11、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2、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设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上述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并将这种教育和培训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减少、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各种措施。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法制教育四个方面。其中对新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基本教育制度。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定期培训,特别是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的培训。

4、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对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工程概算中要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将这笔费用根据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情况划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是指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即为专职人员,由施工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难易程度、复杂性,配备的若干持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各种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施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在本单位实施的具体执行者,其职责是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从技术上采取措施,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在工程施工中,具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环境条件、劳动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制订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也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8、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同意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组织施工。

9、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每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对有关的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制度。施工前详细说明:本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

10、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指施工单位确定现场施工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是指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现场前进行查验。同时必须做好防护用品和设备的维修、保养、报废和资料档案管理。

12、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30天之内,应当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监督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3、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包的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直接,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三类人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全格后方可任职。

14、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有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该项保险是施工必须办理的,以维护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利益。

15、安全事故应急救保险制度

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6、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部门及其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时地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17、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

在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中,不得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淘汰工艺、设备和材料,各项机械、设备应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对在规定淘汰期限之后仍继续使用淘汰工艺、设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屡令不止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施工现场开展施工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下列国家和上海市法律法规。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

(4)国家、福建省地方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

某物流码头给排水、环保管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五)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六)安全监理工作表式(见统一用表)

本交底告知书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EPC总承包单位: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

施工组织设计徐州师范大学体育馆项目经理签字(盖章):

监理机构:四川省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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