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安全技术交底-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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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安全技术交底-隧道

第18.条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第19.条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必须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密切联系,规定爆破时间。

第20.条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炮地点6000立方制氧制氢站自动化仪表改造施工组织设计,每人每次点炮超过5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并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0m.

第24.条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第25.条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作瞎炮处理。

第26.条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处理方法视其具体情况决定,可采用下列几种办法:

距瞎炮0.6m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

第27条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则》执行。

(四)铁路行车地段施工

第1.条在铁路行车线上施工,对于工作量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需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条件下施工时,应按铁路局或分局的规定办理留固定天窗施工时间、封锁区间或限速慢行通过的申请批准手续;对工作量较小的工程,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但应与邻近车站事先联系,并取得同意。

第2.条施工人员应熟悉和认真遵守行车有关规章制度。凡进行有碍行车线路的施工时,应针对工点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停车防护或减速防护,不得擅自变更防护办法。未按规定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第3.条施工中的扣轨、吊轨作业以及铺轨养护等应由熟练工人担任,并商请工务部门派人协助指导,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4.条行车线上的爆破作业除应遵守上列规定外,尚应做到:

放炮前线路应有防护;放炮后应首先迅速清理轨道上及限界以内的土、石,将线路抢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过轨面。道心内侧轮缘槽宽度应不小于100mm,深度不小于60mm,留在线路上的泥碴在每班下班前必须清除干净。

一般只宜进行松动爆破,其炮眼的间距、深度、装药量、预计一次爆破的数量等,均应在开工前由施工技术部门经过详细计算周密安排。

第5.条线路旁开挖水沟边墙的基础有碍路基稳定时,应采用挖马口的方式,分段开挖随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挖好基坑后长期暴露不砌。地质条件较差有坍塌可能时,应及时加以支撑。

第6.条收工前工点负责人应组织专人对本工点进行一次详细的检查,确认线路设备良好无隐患后,才能撤除防护收工。

第7.条其他有关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个区间如有数个防护点,该区间应建立防护联络网,订立制度,互通列车运行情况,保证行车和施工的安全。

施工期间通信联络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手段,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通信设备。

在站内或站端作业时,必须确认列车进路。

第9.条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封锁区间施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线路,或不能按正常速度放行车辆时,应提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由于施工使线路发生故障,不能按时恢复行车时,按规定办法进行防护:

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遇到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暸望困难时,还应点然火炬。

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设置响墩,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若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两端设防护,并注意倾听和暸望列车,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如遇降雾、暴风雨雪或夜间暸望困难时,发现列车后,奔向列车前还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用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止。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同时按使用移动停车信号的防护办法,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10.条材料装卸和堆码应符合下列要求:

靠近线路堆放的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限界。因工地条件限制,线桥用料如道碴、片石等堆放,在轨头顶面水平处距钢轨头部外侧不应少于0.81m。堆码应稳固,向线路一侧的边坡不得陡于1:1(双线间堆码高度不得超过轨面0.3m)。在有调车作业的站内施工时,严禁在两股道间堆放砂石料具。

第13.条其它应遵守事项:

上下班应有一名领工员或班(组)长带队,负责行车安全。

在车站及区间施工,不得扒车、跳车、钻车、在车底下避雨、乘凉、递送料具。上下班没有便道可走必需顺着通车地段行走时,应走铁路路肩,所带的工具不得侵入限界。

横过铁路、通过无人看守道口前,必须止步暸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过。横过多股道时,应确认没有来车时方可通过。若遇一条铁路上有火车开来时,不得站在另一条铁路上避车。

沿线工棚不应正对线路开门。

临时房屋、工棚及一切生活设施,应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合理布置,减少上下班时横穿铁路。

在铁路旁施工时搭设的脚手架等设施应经常检查,不得侵入限界,以防发生伤亡事故。

第14.条未尽事宜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执行。

第1.条严禁上面砌筑下面勾缝。片石改小工作,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坡脚下严禁站人。

第2.条严禁在砌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

第3.条砌筑用的片石,最大重量不宜超过50kg。

第4.条支顶危石悬岩,或采用嵌补综合防护等工点应按专门工点要求,制订相应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5.条护坡挡墙的提升作业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护墙面坡度在等于及陡于1:0.5时,可采用普通脚手架施工。

护墙面坡度缓于1:0.5时,应采用台阶式脚手架施工。

爬坡车轨道铺设必须平顺、牢固,操纵室位置不得与轨道在同一轴线上,并应有良好的暸望条件。

使用吊斗提升时,装载物不得超过吊斗帮。

使用平板提升时,平板应设有防护栏杆及停留装置。

第1.条支撑渗沟开挖深度超过1.5m时,必须加设临时支撑。在路基填方边坡开挖支撑渗沟,当列车通过时应停止工作。渗沟开挖深入到坡脚时,线路应设吊轨梁施工。

第2.条支撑渗沟施工,应在准备好填筑材料后再行开挖,挖完后应立即回填,防止雨水浸泡基坑引起坍方,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

第1.条施工前应设观察桩,由专人观察滑动情况,若有变动及时通知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第2.条挖孔桩口必须设有防止地表水和雨水流入的设施。

第4.条挖孔桩应根据地质条件,经过计算确定护壁支撑,分节高度可为0.6~2.0m,挖一节支一节,不应在土石层变化和滑床面处分节。

第5.条基坑土由少先吊或1t卷扬机吊起,每次吊起不得超过0.2m3。装载弃土用活底桶作吊斗时,应有双套防开保险装置。吊斗吊出孔口后,孔口应用木板盖严。吊出的弃土,应立即运走。

第6.条孔下工作人员不宜超过2人,必须戴安全帽。孔下必须设掩避所,当重物起吊时,人员必须躲避。须有起吊联系信号,统一指挥。随时测量孔下O2、CO、CO2、NO、NO2及瓦斯含量,超标时应增设通风设施。

第7.条孔下爆破,必须经过设计计算,每次放炮需送入孔下的爆破用品不能超量。导火索应有足够长度能使点炮人员安全撤离为止。点炮人员上软梯时应腰拴安全绳,孔口必须有人收绳。深孔内爆破,宜用电雷管。

第8.条孔下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第9.条钢筋进孔必须吊装入内,严禁抛掷。使用废旧钢轨代替钢筋时,应检查钢轨夹板螺栓的紧固程度,按起重安全规则进行操作。

第10.条钢箍从下向上顺序绑扎,绑扎时应加设脚手板并拴好安全带,严禁攀扶钢箍上下。

第11.条灌注混凝土必须用漏斗和导管,严禁向下抛掷。孔口除漏斗位置处,其余必须用木板盖住,防止杂物下落伤人。

第1.条涵洞基础宜采用明挖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如使用小型机动翻斗车直接下基坑出土时,走行道路的坡度应按规定办置,且雨天不得使用;

使用吊机出土时,应按指挥人员信号缓慢降落。吊斗升降时,坑内施工人员应回避。

第2.条涵洞基坑四周应开设排水沟。机具材料应堆放在基坑坡顶的安全距离以外。

第3.条人工抬运石料时,道路应平整,石料应捆绑牢固,并轻起轻放,防止压伤腿脚。

第4.条涵洞施工时,应按规定搭设作业平台、人行走道、上下扶梯与运料便道。

第5.条使用机具吊运预制拱圈或盖板时,吊点应正确,以免翻滚。吊运时应轻吊轻放不得冲击。就位时,严禁用手直接拔移。在吊装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得在吊件下作业。

第6.条预制圆管管节装卸及安装时,宜使用吊机。人工装卸及安装时,滚移道路应平整,脚手应经过计算,上坡时应有支撑,下坡时应有溜绳。

第7.条圆管安装时,应使用撬棍等工具拔移,严禁用手脚扶持对位。

第8.条涵洞位于土石松动的陡坡地段时,在雨后或春融解冻期,应注意陡坡有无裂缝或滑动现象。如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撤离。

六各种施工机械安全注意事项

(一)各种小型施工机具

一、手推独轮车、架子车

1.手推独轮车道路的纵坡,重车方向上坡不得大于3%,下坡不得大于10%。载重量不得大于200kg。

2.严禁使用独轮车载运危险物品及易燃物品。

3.使用独轮车应做到:

使用前应确认车况良好,设专人维修、保管。

推车时必须思想集中,向前暸望。数车横排并行时,车与车应有2m以上净距。

在坡口向前倾倒卸车时,肩带应先摘下。

车上堆物不得过高,以免妨碍视线。

第4.条架子车道坡度不得大于12%,载重量不宜大于400kg,行车速度不得大于6km/h。

第5.条架子车道应派专人维修,悬岩陡壁处应设置防护栏杆,交叉道口应设立标志。

第6.条使用架子车应做到:

使用前应检查确认车况良好,设专人维修、保管。

拉车时必须思想集中,下坡时须前把提高,后架着地缓慢运行,严禁利用冲力跑步前进。

会车时应轻车让重车,通过窄路、十字路口、交通繁忙处及转弯时,应注意来往行人及车马。

装、卸物品材料应稳放稳取,堆码稳固。

重车运行时,两车间距必须大于5m,下坡时不小于10m,并严禁车上坐人。

第1.条各种装车漏斗的排架和支撑应经过计算决定,所用材料必须保证质量,搭设完毕应经过详细检查方能使用,并做到随时检查,修理。

第2.条每日开工前,应对支撑棚架、漏斗、挡板、开关板等部位详细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操作。

第3.条漏斗上、下方人员应以信号取得密切联系,放土时应远离漏斗,装车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4.条挡土板及开关板应牢固,并设专人掌握开关板。

第5.条严禁在漏斗下面及坑道内躲炮。

第1.条机座停放处要平整夯实,少先吊四个轮子要固定。实行定人定机,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司机操作。严禁乱开。

第2.条工作前应检查离合器、制动器、起重限位器、棘轮停止器、滑轮、钢丝绳接头,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工作。

第3.条严禁起吊超过规定重量的物件。不得用来运送人员。少先吊配置和保持规定的平衡重量,不得随意增减。

第4.条起重吊装用的钢丝绳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凡发现在扭结、变形、断丝、磨损、腐蚀等现象达到破损限度时,必须及时更新。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缠绕整齐,卷筒边缘距钢丝绳面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倍,使用时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必须保留3圈。

第5.条制动带不得受潮和沾上油污,如制动失灵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第6.条工作时严禁用手触摸钢丝绳和滑轮,严禁任何人跨越正在工作的钢丝绳。

第7.条起吊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免提升回转的物体遭到碰撞,司机和信号员要同起吊物体保持良好的能见范围。

第8.条物体下降时,不得拉开离合器让物体自由下落应使用动力等速下降。

第1.条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行车前要认真检查,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有效。

第2.条检查油箱及其油管时,不得使用明火,也不得以明火预热化油器、油管及油箱。

第3.条手摇起动时,必须五指并拢,以防反击伤人。

第4.条发动机起动后应低速运转某公路工程涵洞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待水温上升到50~600C,刹车气压上升到4500kpa(4.5kgf/cm2)以上时方可起步。

第5.条驾驶室内严禁超员,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和不熟悉该车性能的驾驶员驾驶。

第6.条行驶途中如制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器发生障碍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第7.条在施工运输车辆较多的繁忙路线,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设专人看守指挥。

第8.条应安装倒车警报器,倒车时必须了解车后道路及环境情况,确知倒车的稳妥范围后,方可倒车。在场地狭窄,人员众多地段,要有专人指挥,严禁长距离倒车。

第9.条车辆陷车时,若用身体动力不能驶出,不应强行,以免越陷越深。用其它车辆牵引时,应有专人指挥。两车间严禁站人。

第10.条停车应停在指定的地点,不应在坡道上停车,如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轮下加楔防止滑溜。

第11.条施工运输车辆除遵守以上规定外门式钢架、轻钢檩条彩板外封闭的单层(部分为双层)厂房施工组织设计,还必须执行城市和公路有关交通规则。

第1.条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运转良好,严禁在司机室外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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