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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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交底文件.doc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DBJ50T-299-2018标准下载(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等设计文件进行了确认。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0、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及验收方案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项目监督工程师。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人员签字。

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协同施工单位,将竣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项目监督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监督。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由项目监督工程师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方案进行审查;可对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规范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2)项目监督工程师对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竣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七日内由监督机构委派不少于三位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竣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以确认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竣工条件;复核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执行规范情况。

(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①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②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③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④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监督机构在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项目不具备竣工条件的;竣工验收程序、组织形式、验收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责令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列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重要内容。

四、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要求:

1、工程参建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义务,依法对建筑工程质量负责。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等应组织进场验收,相关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应齐全,形成验收记录。不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不准使用。

3、施工中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4、桩基、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等必监质量控制部位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达到合格,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提出必监部位验收意见报告报项目监督工程师,项目监督工程师对必监质量控制部位履行到位监督抽查;必监质量控制部位不经项目监督工程师监督抽查许可,不允许后续工程施工。

6、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或构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以及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7、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用于工程上的重要材料、构件等应严格执行济建管字[2002]11号文《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济南市建筑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补充通知》,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试验。

9、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提出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力争消除质量通病。

10、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或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时,参建各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

11、工程参建各方应将施工技术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建设过程中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审核应有专人负责。在合同中应约定文件资料的责任签字权限,确保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和完整。

12、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重新报审。

13、监理单位按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及特点制订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按照制定的控制目标进行监理。

14、现场监理人员应根据各工序的重要程度不同,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法实施监理,涉及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采用旁站监督。

15、监理单位应参加工程见证取样工作,对见证取样试验样品真实性负责,并监督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及相关资料的形成。

16、施工现场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检验制度,参建各方应配备相应的土建、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17、原材料应分类、分区堆放,标示明确。钢筋应分原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半成品存放区,每一区域的钢筋应标示明确;混凝土搅拌区应当有配合比标志牌、经鉴定的计量装置;水泥存放应按规范要求设专门的水泥库。

18、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自动控制温度、湿度的标准养护室,且温度、相对湿度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亦可按要求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养护。

19、基础分部、主体分部监督检查时楼内套管、线管、线盒、配电箱、消防箱等预留预埋施工必须完成,设备基础、配电柜基础应完成生产办公基地5号楼改造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否则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0、建筑工程水电安装应及时申报水电安装样板间。

21、暖、卫管材安装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给水管材用复合管或塑料管的,应按验收批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出厂卫生检验报告,并提供山东省或济南市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外地厂家的产品,应当在山东省或济南市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并在检测报告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检测的各项指标均应合格。

22、有设备安装的工程,应当有相关设备的开箱检查记录、压力容器检测报告和资质证明、伸缩器制作安装资料、设备基础验收资料、设备安装资料、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无负荷联动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23、电气工程应按规范要求进行24小时满负荷试验。

山西电力公司河津发电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5、未尽事宜按国家规范、标准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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