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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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doc

一、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

五、风险损失的补偿原则

六、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DBJ51T 041-2015标准下载第十一节 处理合同违约

第十二节 研究和处理合同争端

二、争端裁决委员会评审

五、关于处理合同争端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节 协调各合同承包人的关系

一、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工程师做协调工作的原则

三、协调工作的费用处理原则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现状

(一)发包人和工程师或承包人往往不能按项目合同规定处理合同问题,仍然按计划经济体制下自营制的惯例和依靠上级行政命令解决合同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合同法人之间,为实现某种目的,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履行不当,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项目管理一个最大不同点即是是否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因此,合同双方都要以合同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将造成合同管理失控,项目合同的总体经济效益不高。

(二)招标人在招标时没有选择通用的、有权威性的标准合同条件,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风险和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了不平等条约。这样的合同是搞不好项目合同管理的。

(三)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人员一般不参与项目合同管理。而工程师只参与项目合同管理,一般不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因此,我国把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人为的分割为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即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与合同管理脱节。所以合同执行初期管理合同的人员不熟悉合同文件,使发包人和工程师处于极为被动局面。另外由于招标人员不参与合同管理,无法知晓自己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无法提高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水平。而且低水平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又会给项目合同管理带来困难。这些都对发包人的总体利益是极为不利的。

(四)某些发包人只授予工程师检验质量的权力,这不是合同管理。由于没有经济制约手段,是不能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的。

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和投标,项目法人选择了项目承包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承包人可进入现场做施工准备工作。此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开始进入合同管理阶段。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重要工作,因为它涉及到能否实现项目成本、质量和工期整体最优的完成项目建设,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包人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应通过工程师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方面的WTO基本规则

我国加入WTO后,处正在过渡时期,于2006年底结束。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各系统的事业和企业单位,面临许多挑战。为与国际经济、WTO规则和惯例接轨,以及迎接挑战,政府部门和施工企业既要熟知WTO规则和强化规则意识,也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规,让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到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方面的有关WTO规则有:

1、公平竞争规则(即市场准入规则):是指给予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即不歧视规则;

2、国民待遇规则:是指外国承包商享有本国人相同的国民待遇;

3、透明度规则: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透明,并具有稳定性和预见性;

4、权利和义务平衡规则:合同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

(一)项目管理:是为限期实现一次性特定目标,对有限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合同目标为目的,对资源投入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

项目法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地位和责任

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

1、政企不分,削弱了项目法人的中心地位;

2、不承担投资风险,还在吃国家的“大锅饭”;

3、进一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通过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并应与国际接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形成了国际规则和惯例,已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一种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方法。它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纳入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做到了高效、严格、科学、经济。

二、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必要性

1、明确了项目法人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承担投资风险。

2、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即可防止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干预,也可防止项目法人什么事都申请主管部门批准,而推卸责任。

强化项目法人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中心地位,赋予项目法人充分的组织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同时也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从而较好的克服基建管花钱,生产管还贷,建设与生产经营脱节的弊端。

4、项目法人要受《招标投标法》和责任制的约束,既要节省项目投资,也要限期实现建设项目目标。

项目法人是投资方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集团,也称业主或雇主,在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称招标人,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阶段称发包人。

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他处于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者。项目法人可以是政府组建或通过招标选择的法人集团,也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法人集团等。有项目法人任命项目经理,代表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多种组织形式:

1、单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建设公司,并直接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2、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合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成立董事会。董事会为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开发公司,并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的代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3、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集团)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首先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法人集团作为项目法人进行投资或集资,以及组织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还贷付息。

三、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按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以整个建设项目而言,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建设项目的筹划,确定建设项目的开发目标、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和建设条件。

2、筹集建设资金,并承担投资风险。

3、项目法人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项目经理。

4、通过招标选择各阶段建设项目的勘测和设计单位,并签订勘测和设计咨询合同,依此组织勘测和设计工作。

5、组建或招标选择项目实施阶段进行合同管理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咨询服务合同。

6、项目法人通过建设项目的招标和评标选定承包人,并与之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7、在项目建设期间办理移民征地、开通对外交通和通讯等,以及与当地政府联系,为项目实施提供施工场地,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9、在国家宏观计划和年度计划控制之下,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编制整个项目的年度、季度和月进度计划。

10、控制项目总工期,并通过工程师不断修订项目进度;办理承包人的每期付款、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决策重大合同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索赔;授权工程师主持项目竣工接收验收,接收后运行管理;项目全部竣工后进行总结和评价,并接受国家对项目的验收。

13、批准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各阶段的工作报告。

项目法人在合同管理中的各方关系

一、项目法人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项目法人与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隶属关系。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方面,主要是加强宏观调控、搞好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发布信息和提供服务等,为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项目法人有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自主权,但也应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三、项目法人(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关系。

四、项目法人(发包人)与工程师的关系

发包人与工程师的关系也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通过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关系。

五、工程师与承包人的关系

工程师与承包人虽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有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所以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师是代表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工作和生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发包人与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合同关系,是通过项目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所确定的。

七、发包人与分包人的关系

发包人与分包人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一般合同规定,承包人对部分项目进行分包,以及选定分包人必须事先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

八、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关系

发包人在招标时或工程师在合同实施时,为能在项目上使用特殊工艺与保证工程质量,以及确保工期,有权指定分包人分包这些项目。在国际上无论在招标时或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未对指定分包人有异议时,合同中的任何问题都是通过承包人解决的。即发包人不直接对分包人,也不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但国内有些项目规定,在合同实施时,即使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有异议,由于分包人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还与货物供应人、永久设备制造商、履约担保的担保人、保险公司、税收单位和地方政府等有一定关系。不再赘述。

项目承包合同 设计咨询合同

监 理 监 理

咨询合同 供货合同

项目合同各方关系图 图1-1

第四节 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项目合同是缔约双方的经济和法律关系,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工程师对合同问题的处理原则(该部分请见第二章)。依据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归纳如下:

一、发包人(项目法人或称业主)

1、有制定计划的权利;

2、有权同意或拒绝承包人转让或工程分包和选择分包人的要求,有指定分包人的权利。批准履约担保,批准各项保险;

3、批准合同规定以外的征占施工用地;

4、批准合同以外承包人提出新的施工条件的权利;

5、批准修改项目各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

6、批准重大的变更(包括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7、批准备用金的使用;

8、办理每期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预付款、材料(工程设备)预付款、索赔、调整合同价格和物价、竣工结算和合同最终结算;

9、如果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有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10、有决定罚没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权利;

11、如果承包人违约时,有解除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合同项目的权利;

12、但发生争端时,发包人有要求争端裁决委员会(DAB)协调或要求仲裁的权利;

13、发包人有对工程师授权或扩大授权或限制授权的权利,以及有撤换各级工程师的权利。

2、提供部分施工条件和施工准备工作;

3、移交测量基准点及有关资料;

4、提供必需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6、协调外部关系,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

上述义务的大部分是通过工程师进行的。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担自身引起的法律责任;

2、支付工程价款、竣工结算和最终决算;

3、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统一管理整个工程的文明施工;

5、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7、发包人参与(或主持——我国的惯例)施工期运行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缺陷通知期检验。验收后接受各项工程诺德国际花园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及时投入运行管理。

1、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风险;

2、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或不能合理预期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风险;

3、除合同规定以外,由于发包人使用或占有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造成的风险;

4、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对其负责的其他人员所做的工程任何部分的设计,所造成的风险。

(五)发包人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方法

在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的行为准则是:恪守合同规定,尊重工程师对合同双方的关系进行协调,通过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按期获得合格工程的前提下某水泥厂35kV线路新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允许承包方得到合理的报酬。

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的工作方法如下:

1、为确保合同项目顺利实施,发包人应给予工程师充分授权,至少应把标准合同条件(如《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列明的工程师管理合同的权力授予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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