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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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版.pdf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SDJ 249.4-1988试行 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水力机械辅助设备安装工程 试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 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 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 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 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 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

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 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 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

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 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

司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 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 他人或组织。 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 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 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 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 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 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 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 人

1.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

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 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 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 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 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

1.33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 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 用。

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 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 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 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 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 义务的金额,

.39合同工程:指合同效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 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 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 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峻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 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 中明确。

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 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 工程任何变更。

合同条款的标题和劳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音

合同文件组成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 及优先顺序 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 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 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施工设计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 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 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 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 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 覆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 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 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 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 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厂东省有的,约 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 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 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 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款规定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 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指令完成有关施 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 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 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 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 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 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 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 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 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 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 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 后方能生效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 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 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

承包人应自已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 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 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 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 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 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4 分包工程价款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 结算与支付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 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已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等 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 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 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现场查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已对现场查 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 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 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 条款及格 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备性和义 (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 (2)完成本合同第19.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 (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 (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 (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应认为该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实际总造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 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 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 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 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要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 任方陪偿损生,并承担相应的注律责任

地下障碍物处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 置 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得物,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处 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的通知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

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 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 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 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 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 工道路的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 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 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 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 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 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道路和桥梁的损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 不责任

环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 飞机等。

承包人在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 备及自身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商标、图案、工艺、材料、 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

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 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 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1条规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1 条规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

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对属于自已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 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当事人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使用、传送上述施工设计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 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共同的和各自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并 的责任 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联合体各方都应 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联合体文件签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对联合体各方有约束力的牵头人,由其负责与发包 暑 人、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联系,组织联合体各方全面履行合同。该牵头人 应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履行合同的有关文件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 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和施工协议书不得随意变动,

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不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而引起的 切损害、损失和赔偿。但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

发生的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的一方当事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则损失扩大部分由其自身承担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赔偿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和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一经运至施工现场,即成为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没有经 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使用合同工程的财产,也不 得将实施合同工程的财产运出施工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 备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87.3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的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 (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发包人有权留下 承包人的任何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直到永久工 程完工为止。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87.4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 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 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 完款项为止。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工作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 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满足第13条交通运输的需要;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邻近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5)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办理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与规范: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 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0)及时接收已完工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 发包人可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人办理,具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除合同价款已包括外,由发包人承担所需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 理利润。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并在确保承包人按照计划进 度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 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按照合同约定和造价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结算款和调整合同价款等: (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等安全标志: (5)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 屋及设施,并在施工现场保留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各一份 供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需要时使用:

(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 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7)合同工程或其某单位工程已竣工未移交给发包人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照 管工作。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 的照管工作,直至峻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应予以修 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8)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 (9)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 前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实施工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除专用 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如果承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 的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 的,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 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按照 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 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 排作出重大修改,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

发包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配合和协助下述人员在施工场地 提供 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 (1)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发包人的雇员; (3)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若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 或通行道路等,则视为工程变更,按照第72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并在开工前将该任命书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 国家、省规定发包人可不委托监理人和(或)工程造价咨询人,且发包人因而没 有任命监理工程师和(或)造价工程师的,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和(或)造 价工程师及其代表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担任。 发包人如需更换现场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否则该 项更换无效。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已收到通知。后 任现场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的前任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 义务。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的人选应具有注册建造师 承包人代表任 命和更换 执业资格,由承包人在开工前依法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 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 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 定,并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否则该项更换无效。发包人应在 到通知后的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 定的前任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代 表任命和撤回

造价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代表,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行使的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 前形式授予其任命的合格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应 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 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发包人代表任 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 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发包人代表职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 权 的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 予认可。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监理人名称和监 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职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 权 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和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检查 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

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批准、确 认和通知等指令。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监理工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实施合同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 全工作所需的批准、确认和通知等指令。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发 出口头指令GB/T 45001-202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 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 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工程 师应在承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承 包人的书面确认函已被认可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

承包人执行监 理工程师指令

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承包人可 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监理工程师职 监理工程师可按照第21.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 权委托 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 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 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错误加以反 对的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未按照第 21.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或撤回均为无效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QKRY 0001S-2015 昆明日月双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水果粉,或工作出现失 误,导致费用的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工程造价咨询人 名称和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并在开工前将造价工程师任命书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造价工程师职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 权 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结算价款的编制、调整和复核,签发支付证 书,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无权 免除或变更合同规定的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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