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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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根据检索到的信息,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主要目的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该办法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透明。

2.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评价,并将结果纳入全省诚信系统,影响市场准入和资质评定。

3.动态管理机制: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4.奖惩措施:对于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新衡山站站房工程建筑电气施工组织设计,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该办法旨在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促进福建省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把记分值排名前30名的施工企业列为季度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闽建〔2014〕6号)同时废止。

附表:1.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注1: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2: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经理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经理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即项目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项目总监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3:本条中“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是指: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须参加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注4:本条中“定期”是指:施工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由企业负责人带队组织企业质量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频率最长不得超过

一个季度一次,超过此时间规定视为未对所承担项目进行定期质量安全检查,但项目因故停工除外;“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自查自纠工作;“专项质量安全检查”是指: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施工阶段、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阶段和高边坡工程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可追溯记录”是指:①施工单位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部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管理办法

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注5:本条中规定的“长期”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经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确认,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未获请假批准连续5天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

(2)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此情形90天内达3次的;

(3)经调查取证,大部分时间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而由他人代行岗位职责的。

注6:本条中规定的“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事前通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到施工现场检查,但检查时项目总监不在施工现场的;

(2)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监管部门随机抽查施工现场时,项目总监无法在检查时段内到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即监理部)又无法当场提供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的书面请假材料的。

注7:本条中规定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总监未到场组织的”是指:

(4)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总监组织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

室外景观工程计划横道图注8:本条中“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明确要求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对施工项目开展的专项或阶段性巡查工作; “可追溯

记录”是指:①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在对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每次检查均应能提供相应书面或图片记录,证明监理企业或监理项目部确实有对项目工地检查过。②每次检查所提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后应当能够从相关资料或图片中得到验证。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编号:

说明:本单一式叁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交责任人,一份监管部门存档。

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t/ci 150-2022 轨道交通牵引电传动系统故障测试规范 第1部分:硬件在环仿真平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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