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技术教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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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技术教程解析

《化工安全技术教程》是一本面向高等院校化学工程与工艺、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本科生的核心教材,亦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重要参考用书。全书系统融合化工原理、过程安全、风险管控与法规标准,突出“理论—技术—管理”三维一体特色。内容涵盖化工危险源辨识(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腐蚀泄漏等)、典型单元操作安全(如精馏、反应、储运)、工艺安全分析方法(HAZOP、LOPA、FMEA)、安全仪表系统(SIS)、机械完整性管理、应急管理及事故调查技术,并深度对接《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3034)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国家最新规范。教程注重实践导向,配有大量真实事故案例剖析、安全检查表模板、风险矩阵应用示例及课后思考题,强化学生风险意识与工程判断能力。语言简明严谨,图表清晰,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旨在培养具备全过程安全思维、能胜任现代化工企业本质安全设计与运行管理的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约398字)

    由于安全阀和爆破装置已有国标,所以本规程删去原《容规》中与国标重复的条款。安全泄放量的计算公式同原《容规》,由于采用新的法定计量单位,所以公式中的系数有变化。排放面积的计算公式,由于采用单位不一,推导中所列的方程式不一,所以原《容规》、GB150、GB567所列的公式不一,但结果相差不多,本规程采用GB150的公式。

福清渔平高速公路a3合同段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6)关于焊工技术档案的内容

    焊接工作是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的关键环节,而进行焊接的焊工,又是这个环节的关键因素,因此本规程规定,制造单位应有焊工技术档案,目的在于严格考核焊工素质。内容一般应包括:焊工基本情况,考试成绩;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或超声探伤一次合格率、焊缝返修及质量事故情况。

   (7)关于制作环焊缝试板问题。

    本规程对环焊缝试板的制作未作规定,但对某些大型、重要的锻焊压力容器,如用户或设计单位要求制作环焊缝试板,应在设计图样或订货合同中注明。

    (8)关于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用材料的复验问题: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用材料的复验要求,对已试行劳动部门驻厂监检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按监检的钢号、规格进行核对验收后,可免于复验。

    (9)关于多腔压力容器的分类问题

    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只划一个类别,即应以类别高的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其进行管理。多腔压力容器应在一张装配图上表示其结构。

    多腔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可按各腔的压力、介质、容积原不同,区别对待。

《空分设备用有色金属焊接压力容器制造规定》

      《铜制空气分离设备技术条件》

      《铜制空分设备焊接工艺规程》

      《铝制焊接容器技术条件》

    (11)关于余热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问题

    余热锅炉仍按劳人锅局〔1983〕81号文的要求执行。主要按余热锅炉在其工艺流程中的作用和结构类型的不同分别划属。

     a.管壳式余热锅炉,划属压力容器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压力容器部分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b.烟道式余热锅炉,划属锅炉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锅炉部分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12)关于采用法定压力单位的问题

    原《容规》的监察范围,压力下限为最高工作压力≥1kgf/cm2,现改为≥0.1MPa,这是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引起的变化,是对新设计设备而言的,对于在用压力容器,仍应按≥1kgf/ cm2的范围进行监察。

   (13)关于无法进行射线或超声探伤的压力容器环缝,如何保证焊缝质量问题。

    由于结构原因,如固定管板式换热器筒体最后一条环焊缝以及有内件的容器最后一条环焊缝,无法进行射线或超声探伤的,允许不作射线或超声探伤,但应采取措施保证焊接质量,包括:

进行严格的焊接工艺评定和验证;

焊前对装配及坡口准备情况进行严格检查;

焊接时有检查人员在场,对焊接工艺参数严格控制;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条文解释

(一) 第一章 总 则

(原《容规》总则为6条,新《容规》总则仍为6条。)

    更名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主要考虑将管理性条款放到《条例》和其他管理《规则》中,《容器》侧重于安全技术的要求。这样,也可与锅炉《规程》名称一致。

    第2条 本条说明《规程》的性质,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明确设计、制造等七个单位,必须遵守《条例》,并满足《规程》要求。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与原《容规》比较:1.明确了七个受监督的单位;2.删去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管理的基本法规,更突出安全技术监督;3.明确劳动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 本条规定《容规》的适用范围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其中,第二个条件与原《容规》不同,改为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m3,并取消PV大于等于200kgf/ cm2 · L的限制。主要理由是:对内直径小于150mm的,可按管道处理,不属于规程监察范围(美国规范规定内部直径小于150mm的不受规范管辖)。取消PV乘积的限制、使下限的范围放宽。以适应取消低级压力容器概念的需要。《条例》实施细则将于今年内修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级表修订为如附表所示。

    本条明确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属于《规程》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规程管辖的范围比原《容规》多,主要根据几年来我局的实际监察情况确定的。

    1. 核能装置、消防、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已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

    2. 科研用的压力容器,由于参数多变,所以,不列入监察范围。但是,不包括试验装置用的其他附属压力容器。

    3.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破坏的危险性小,不列入监察范围.

    4. 医疗用载人压力容器,由于设计特殊,拟由医疗部门制订专门的技术条件,由主管部门管理。对于少数已发许可证的单位,在换证审查时将该品种取消。

    5. 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容器,流动性大,不列入监察范围,由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6. 超高压容器,拟制定专门的安全监察规程(已由浙江大学组织),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但划类仍划入第三类。

    7. 非金属制压力容器,如塑料、玻璃钢瓶,由于目前尚无标准,数量也不多,所以,未列入监察范围。

    8. 电容压力容器作为充装绝缘介质和灭弧用,一般为SF6压力0.3~0.65MPa,容积200~1800I,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二分之一,因此,不列入监察范围。

    9. 余热锅炉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仍按劳人锅局〔1983〕81号文的要求执行。主要按余热锅炉在其工艺流程中的作用和结构类型的不同分别划属。

    与原《容规》相比,本条还增加了三个注解,对压力容器的划定范围,最高工作压力、容积作了说明,目的是为了统一基准,方便监察。

           附表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分级表

    注:1.球形容器系指分称容积50m3以上的。

        2.第一、二、三类压力容器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划分。

        3.本表仅供参考、待《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批准后执行。

    第4条 本条规定了受规程管辖的压力容器分类。根据压力、压力乘容积 介质特性、用途以及设计、制造特点,综合分类,从管理的连续性考虑,分类不宜大动,本着合理、可行的原则,作了一些调整:

    1. 将搪玻璃压力容器,统一划入第二类;

基础梁模板技术交底    2. 将中、高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划入第三类;

    3. 将第三类压力容器中的PV大于等于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储存容器改为PV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4. 将原《容规》第三类中内径大于等于1米的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列入第二类,即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统一划入第二类。     关于分类中介质特性系参照GB5044的规定进行分类,分类中的压力的按设计压力(见附件)。

    第5条 本条规定了研制、开发压力容器产品(包括选用新材料)其有关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申请试制程序。与原《容规》比较:

    1.删去了“采用新技术”的概念,理由是“新技术”不好理解;

    2.删去了“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一段话,理由是规程是基本要求,执行更高的要求是贯彻标准或是设计图样的要求,应由标准化的监督部门或工厂的检查部门来执行监督,劳动部门不可能对标准中的每一条款进行监督。     3. 删去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一段话,主要理由是这一段话的含义已概括在本规程第2条中。     第6条 本条规定强调了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对无相应标准的,如设计压力大于35MPa的,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专门的技术规定,或认定国内、外相应的标准后,方可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7条 本条以原《容规》第7条 为基础,其核心内容与原来相比没有太大变化,只在一些具体问题的用法上存在差别。

    2.在新《容规》中,把原《容规》第13条中“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用的材料应有标记”放到本条中,并明确“标志”的内容和位置“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指出“标志”应是“清晰、牢固的”。这是由于近几年来发现,有些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标志打的不好,有的在入厂验收时标志就看不清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菏政发[2020]1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给材料的验收带来许多麻烦,故提出此要求,以引起材料生产单位对此注意,为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创造有利条件。

下面对本条中某些用词作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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