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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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1部分:展览会场馆》(DB31/T329.1—2022)是上海市地方标准,于2022年修订发布,旨在规范展览会场馆这一重点公共区域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该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展览中心、博览馆、会展中心等大型会展场所,聚焦其出入口、展厅、贵宾通道、布展区、仓储区、监控中心、机房等重点部位,提出分级分类的技防配置要求。标准强调“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明确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应急广播及智能分析等系统的功能性能、覆盖范围、存储时长(关键区域视频保存≥90天)、图像清晰度(不低于400万像素)、联网接入(需与公安视频专网对接)等强制性技术指标。同时,对系统可靠性、供电保障(双路电源+UPS)、信息安全及运维管理提出具体要求。作为DB31/T329系列标准的首部分,它为会展行业安全风险防控提供了可操作的技术依据,提升了大型活动期间反恐防暴、人流管控、突发事件响应和证据追溯能力,有力支撑了城市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体系的标准化、智能化建设。(约398字)
5.2.1.7 电梯轿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厢门前上方的一侧,且应配置电梯楼层信号叠加器。
5.2.1.8 展览期间,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4frame/s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分项工程质量管理技术、安全交底,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天。硬盘录像机应符合DB 31/295的要求。
5.2.1.9 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能根据系统的配置,控制摄像机云台、镜头等。
5.2.1.10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2.1.11 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应不低于GB 50198规定的评分等级3级的要求。
5.2.1.12 系统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367的规定。
5.2.2 入侵报警系统
5.2.2.1 系统由各类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传输网络、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控制主机)、告警器等组成。
5.2.2.2 展馆内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90。±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b) 壁挂式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式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宜为2.2m±0.2m,其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目标方向之间的夹角宜为45。±5。,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视防护区域覆盖要求确定;
c) 吸顶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
d) 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视窗应避开正对强光源,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e)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f) 振动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展品贮存库的内墙处。
5.2.2.3 展馆周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有盲区;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且应不大于100m;
c) 应24h设防。
d) 围栏式周界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水平相邻的围栏之间距离应为200 mm±20 mm;
2)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750mm,最下一根围栏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 mm±20 mm;
3) 围栏的固定支撑竿应上段以45°±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段长度应不小于200 mm;
4)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e)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探测距离不应大于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2) 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两只指向相反的接收装置,并应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300 mm;
3) 安装在封闭屏障上端时,最下一束光轴与封闭屏障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10mm;
4) 安装在封闭屏障侧面时,封闭屏障一侧的最上端入侵探测器与封闭屏障外侧的间距应为175mm±25mm,且应安装在封闭屏障外侧;
5) 封闭屏障两侧不应种植高大的树木。已种植树木的,应经常进行修整,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5.2.2.4 其他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
5.2.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2.7 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不大于2s;
5.2.2.8 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天。
5.2.2.9 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2.10 系统宜安装告警器,其报警声压不小于100dB(A),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20min。
5.2.2.11 入侵探测器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3、GB 10408.4 、GB 10408.5、GB 10408.6、GB/T 10408.8、GB 15209的要求。
5.2.2.12 防盗报警控制器应符合GB 12663的要求。
5.2.2.13 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368的要求。
5.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5.2.3.1 识读式出入口控制系统由识读(显示)装置、传输网络、管理控制器、记录设备、执行机构等组成;楼寓对讲系统由主机、若干分机、电源箱、传输线等组成。
5.2.3.2 识读式系统的各类识别装置、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应有防尾随措施。对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同时系统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2.3.3 识读式系统应具有人员的出入时间、地点、顺序等数据设置、显示、记录、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时间误差应在±10s以内,并有防篡改、防销毁等措施。
5.2.3.4 系统的各类识读装置、对讲装置的安装高度宜离地1.5 m±0.1m。
5.2.3.5 系统其他要求应符合GA/T 72、GA/T 269、GA/T 394的规定。
5.2.4 金属探测系统
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通过式金属探测系统和手持式金属探测器,其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5210和GB 12899的要求。
5.2.5 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在展馆主入口宜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X射线安全检查系统应符合GB 15208的要求。
5.2.6.1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
5.2.7 电子巡查系统
5.2.7.1 系统主要由信息标识、数据采集器、数据转换传输装置及管理软件等组成。
5.2.7.2 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
5.2.7.3 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 m±0.1m。
5.2.8 安防中心控制室
5.2.8.1 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电子巡查的终端设备均应设置在安防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
5.2.8.2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通过专线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5.2.8.3 安装周界报警系统的,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报警同步的终端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
5.2.8.4 安防中心控制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和专用防护器械。
5.2.8.5 安防中心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符合规定的其它场所。
5.2.9 实体防护装置
5.2.9.1 特殊展品展区应相对封闭,展出期间应设置临时单人出入口通道。
5.2.9.2 特殊展品的展柜应采用防暴柜。防暴柜的玻璃应采用防弹复合玻璃或夹贴防暴膜玻璃。
5.2.9.3 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X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用于窗的防护时,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X100mm;用于周边的实体周界封闭时,栅栏高度不应低于2.2m,栅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0mm【河北图集】j15g207:机械连接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竹节桩(带书签),且不易攀爬。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可靠。
5.2.9.4 裸露的特殊展品的应设立1m参观线,并应另加实体防护装置。
5.2.9.5 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DB 31/321的要求。
6 检验、验收、维护
t/gdnb 7-2020标准下载6.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GB 50348的要求。
6.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GA 308的要求。
6.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