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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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

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是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而制定的地方性管理规范。该标准涵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人员管理等多个方面,强调全过程、精细化管理。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章作业,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在质量管理方面,明确材料进场验收、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等关键环节的管控要求,保障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标准。同时,标准注重文明施工,规定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物料堆放整齐、道路硬化、扬尘控制到位,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和污水排放,保护周边环境。此外,要求项目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工人岗前培训和技术交底,提升整体施工队伍素质。通过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智慧工地建设,实现施工过程可追溯、可监管。威海市工程建设现场管理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城市建筑形象,促进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为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2.0.8 起重机械设备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建材进场后,对涉及使用功能质量的建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62.0.10 设备安装抽检

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对涉及安全和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1 结构抽检

主体工程验收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及钢筋的数量、形状、位置等进行现场抽样检测。

2.0.12 竣工前检查

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标准、规范等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2.0.13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后,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取样检测,检测的主要项目为室内甲醛、氨、苯、氡、TVOC的含量。

2.0.14 标准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或砂浆试块,在规定的温度、湿度环境中养护。

2.0.15 同条件养护

按规定制作好的混凝土试块,与实际结构构件相同条件养护。

2.0.16 见证取样与送检

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在监理(建设)单位人员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封样,共同送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0.17 建材产品

建筑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

2.0.18 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0.19 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的模板工程。

2.0.20 临建设施

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临时设施。

2.0.21 项目负责人

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

2.0.22 本单位人员

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0.23 一等工程、二等工程、三等工程

建设部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划分的工程类别。

3.1.1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图纸审查、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委托建设监理,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土开工。具体办事程序详见附录A。

3.2.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规划、消防、质监等部门的许可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3.2.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各方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责任,付清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否则,有关各方不得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表格上签字盖章。

4.1.1.1 工程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按规定到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4.1.1.2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会同施工、监理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

4.1.1.3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将评定结果报告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有明确的奖罚措施。

4.1.2.3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并设置在操作区内显要位置。

4.1.2.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1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5万㎡,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1亿元的不少于2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和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不少于3人,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并设安全主管。

4.1.2.5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

4.1.2.6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4.1.3 专项施工方案

4.1.3.1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4.1.3.2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米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报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施工企业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确有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施工安全管理的意见》(威建发[2006]28号)的规定执行。

4.1.3.3 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4.1.4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4.1.4.1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4.1.4.2 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将操作者的安全事项讲明,要有针对性、指导性。

4.1.4.3 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1.5.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公司必须由分管经理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并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

4.1.5.2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4.1.5.3 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4.1.6 安全教育培训

4.1.6.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三级安全教育。

4.1.6.2 施工单位应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1.6.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4.1.6.4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

4.1.7 班前安全活动

4.1.7.1 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4.1.7.2 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某小区弱电系统施工组织设计,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班前安全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管理。

4.1.7.3 在工人上岗的必经之路,应设置安全警示镜、防护用品正确佩戴示意图及警示标牌。上岗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在警示镜旁检查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佩戴情况。

4.1.8 特种作业人员

4.1.8.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证书原件应存放现场以备查验,做到人、证相符。

4.1.8.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年审。

4.1.9安全事故处理

4.1.9.1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0097.m10浆砌片石基础(小桥涵工程工序成本费用计算表),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

4.1.9.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情况,施工企业每月向当地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情况。

4.1.9.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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