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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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生产法规文件汇编

《建设工程安*生产法规文件汇编》是一本系统整理和收录与建设工程安*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的工具书。本书旨在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员提供*面、权威的法律依据和技术指导,确保建设工程在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各阶段符合*家安*生产要求。

汇编内容涵盖了《中华**共和*建筑法》《安*生产法》《建设工程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核心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应急管理部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同时,书中还对近年来出台的关于安*管理、隐患排查、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新规定进行了详细梳理,体现了法规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钻孔桩基施工方案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议通过)

中华**共和*主席令第70号

《中华**共和*安*生产法》已由中华**共和*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十八次*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共和*主席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事故,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和道路交通安*、铁路交通安*、水上交通安*、*用航空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生产管理,坚持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生产条件,确保安*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依法获得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生产工作的*主管理和*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政府对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生产的*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家实行生产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事故责任*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家对在改善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安*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本单位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或者个*经营的投资*予以保证3玖峯禧项目cfg桩基施工方案,并对由于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生产管理*员。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员提供安*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生产管理*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和安*生产管理*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员进行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员具备必要的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操作技能。未经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员某公司车间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防护措施,并对从业*员进行专门的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员必须按照*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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