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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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1-611-200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

DBJ01611200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是北京市地方性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旨在为建筑物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计、安装和维护提供科学依据。该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对疏散标志的种类、设置位置、尺寸、颜色、亮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以确保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

标准主要内容简介:

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包括办公楼、商场、学校、医院、地铁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大理石、花岗岩石材墙面湿贴施工方案,以及生产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

2.疏散标志分类:光源型疏散标志:如电光源标志,采用自发光或外部供电方式。蓄光型疏散标志:利用蓄光材料,在无光源条件下可维持一定时间的发光效果。消防应急灯具:包括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用于火灾断电时提供必要的照明和指引。

3.设置原则:疏散标志应清晰可见,设置在显眼且不易被遮挡的位置。标志的方向应与疏散路线一致,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找到出口。在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必须设置疏散标志。

4.技术要求:标志的亮度和对比度需满足人眼识别需求,特别是在低照度或浓烟环境下。蓄光型标志的发光时间不应低于20分钟,电光源标志应配备备用电源,确保断电后仍能正常工作。标志的文字和图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采用简明易懂的符号和文字。

5.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疏散标志的状态,确保其功能完好。对损坏或失效的标志及时更换,避免影响疏散效果。

意义与作用:DBJ016112002的实施有效提高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水平,为人员疏散提供了可靠的指引。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志设置,可以减少火灾中因混乱导致的伤亡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同时,该标准也为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推动了消防设施的规范化建设。

4.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安装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附着设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用钉子固定时,对于三角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3 个;对于圆形、正方形和长方形标志,其固定点不应少于4 个。固定点宜选在边缘衬底色部位;

b) 采用粘贴方式固定时,应将标志的背面均匀满涂胶粘剂或在其边缘、中心点上均匀涂胶固定;

c) 采用悬挂方式固定时,悬挂杆(线)不应少于2 根,悬挂后不得倾斜。较轻的标志应考虑其固定后,不易晃动,宜采用支架悬挂;

d) 采用柱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用螺栓、管箍等与标志杆可靠固定。

4.1.3 当在平整、干燥的物(墙、地)面上安装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可采用双面胶带将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直接粘贴固定。当不适合粘贴时,宜采用铆固定或悬挂的方式固定。

4.2.1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按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4.2.2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

b) 建设单位自检自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

4.2.3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安装牢固;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非线性指示标志,其间距应均匀;

b) 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不小于安装总数的10%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c) 对开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使用环境的照度值,应不低于国家消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时使用的试验激发照度值;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通电检查其亮度性能,亮度性应符合本标准第3.3.1 条的规定;

d)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本规定第3.3.1 条的要求。

4.3.1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验收合格后,每月应至少进行1 次视觉检查并做记录;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4.3.2 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安装验收合格后,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b) 环境照度达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激发照度。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规定条文说明

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给人员的消防安全疏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够安全可靠地疏散到安全地带,特制定本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3) 在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4) 本条对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产品提出了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能采用。

5) 与消防安全疏散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在执行本规定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1)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建筑物朝着超大、超高的方向发展,这给人员的消防安全疏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及保障建筑物内的人员能够安全可靠地疏散到安全地带,特制定本规定。疏散指示标志的合理设置,对人员安全疏散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内外实际应用表明,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对安全疏散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帮助人们在浓烟弥漫的情况下,及时识别疏散位置和方向,迅速沿疏散指示标志顺利疏散,避免造成伤亡事故。

a) 在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b) 本条对水防安全疏散标志的产品提出了要求。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属消防专用产品,质量把关至关重要,因此要求设计中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经过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能采用。

3) 与消防安全疏散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在执行本规定的规定以外,尚应符合上述国家规范等的有关规定。

5) 疏散导向标志包括疏散诱导标志、疏散导流标志;疏散出口标志包括安全出口标志牌、疏散出口标志牌、紧急出口标志牌。

6) 疏散导流标志(示意图)

7)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根据发光原理分为电致发光型、光致发光型两种。电致发光型包括灯光型和电子显示型、场致发光性;光致发光型包括蓄光型、荧光型、逆向发射型等;根据用途分为出口标志、导向标志、导流标志、禁止标志等。

3 设置场所与设置技术要求

3.1.1/3.1.2. 本规定制定的目的主要是有利于建筑物的人员疏散,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等依据本规定进行设计。

3.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众视读的障碍物,应理解为人员到达安全疏散标志时至少能够看到下一个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如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增设疏散导向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而且,由于移动物体的位置变化,不能保证疏散人员清晰、简洁、明确的观察到,故不允许设置在可移动的物体上。

3.1.4 此条文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2.条的规定提出,限定5 秒时间。

3.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该指示通向安全出口的最近的疏散路线。在实际当中发现,一些场所的面积不是很大,但房间设计比较杂乱,疏散路线的拐角比较多,不利于人员的疏散,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3.1.6 由于蓄光型、荧光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烟气较浓时使用效果不好,故蓄光型、荧光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替代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只能作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q/gdw 1898-2013标准下载3.2 设置场所及部位要求

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的消防保护近几年一直是我国消防界研究的重点,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承担的九五国家项目“地下大型商场消防工程新技术综合应用”研究,其中的重点之一就是人员疏散研究,增加人员的疏散速度,减少人员疏散的实际时间,设置电光型或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导流标志可以在火灾发生时起到迅速导流的作用。

3.3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

3.3.1 本条规定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集中供电方式便于集中管理提高整体性能和使用寿命,不易损坏,可靠性高,容量大,电压稳定。适用于配数量多的场所。自带电源供电方式线路简单,安装、调试方便,但停电即亮,充放电频繁,使用寿命短,适用于配置数量少的场所,应根据建筑的规模、特点及使用性能等方面进行设计。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9.1.2.条的规定提出,限定5 秒时间。

3.1.5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该指示通向安全出口的最近的疏散路线。在实际当中发现,一些场所的面积不是很大,但房间设计比较杂乱,疏散路线的拐角比较多,不利于人员的疏散,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3.1.6 由于蓄光型、荧光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存在光穿透性差的缺点,在火灾烟气较浓时使用效果不好农网改造环境保护监理总结报告,故蓄光型、荧光性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能替代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只能作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3.2 设置场所及部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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