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212环城路等改建工程招标文件(1).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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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212环城路等改建工程招标文件(1).doc国道212环城路等改建工程招标文件旨在明确项目的技术要求、施工标准及投标流程,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完成。本项目涉及对国道212环城路段及相关道路的全面升级改造,主要包括道路拓宽、路面改善、桥梁加固或新建、排水系统优化以及交通安全设施完善等内容。通过此次改建,将显著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改善沿线交通状况,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招标文件详细规定了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工期要求、质量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关键内容。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拥有丰富的类似项目经验,并配备专业的技术团队和先进的施工设备。同时,为保障工程环保与安全,文件中还特别强调了绿色施工措施和安全管理规范。
本次招标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竞标。中标单位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建成后,将极大改善区域交通网络,增强城市承载力,为周边居民提供更加便捷舒适的出行环境。
连霍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相应标段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的总和,应包括完成本工程及达到保修期限所需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包含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综合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执行)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等所有费用,以及招标文件与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即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如有时>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现场抽样检验费、机械进出场费、现场经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其它各项费用)。
3.2.4投标报价依据: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设计施工图、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材料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以高于本工程相应标段控制价或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2.5当工程量清单与施工设计图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施工设计图名称与招标文件标段名称不一致者,以招标文件名称为准。
3.2.6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表中的总价不一致时,以投标函中大写的报价为准,但必须接受评标专家的质询,质询未通过的一律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3.2.7投标报价文件应由本企业具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甲级资格的造价人员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规费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及工程交工(竣)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1601某绿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0.37.41,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l)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sn/t 3244-2020标准下载(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