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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2137-2018 并联审批实施规范.pdfDB44/T 2137—2018
7.3.2.1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查方式、审查内容相同或相似时,应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如 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验收等。 7.3.2.2联合审查应统一时间和地点。联合审查前,若需申请人配合,牵头部门应汇总所有部门的配 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7.3.2.3联合审查的结果需要通知申请人时,如整改要求,牵头部门应汇总所有部门的意见,一次性 告知申请人。 7.3.2.4实行联合审查后,联审部门不应再单独组织相同或相似的审查NY/T 2618-2014 农业机械传动变速箱 修理质量,个别项目需再次复核的,需 报牵头部门同意。
联审部门应该通过指定渠道,定期将审批进度回馈给牵头部门和监督部门
8.2.1联审部门在做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后,应制作相关的证件和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牵头部门 含电子证件的,应提供电子证件的下载途径和使用说明。 8.2.2牵头部门应汇总各联审部门的证件和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送达申请 人。如存在不通过或者部分通过,文书中应注明相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8.2.3涉及有容缺材料的情形,应补齐材料后再送达办理结果
监督部门应对并联审批的实施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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