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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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是厦门市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对材料选用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验收、复检及使用全过程负责,监理单位履行监督把关职责。要求所有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材料(含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管材及新型建材等),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并取得相应质量证明文件;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明令淘汰的材料。办法强化全过程管控:实行材料进场报验制度,关键材料须经见证取样、送检复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推广建筑材料信息登记与可追溯管理,鼓励应用“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平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同时,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违规采购、使用劣质材料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依法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暂停市场准入。该办法自施行以来,有效提升了厦门建设工程材料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为打造“高颜值、高素质”精品工程提供了坚实材料保障。(约398字)

(二)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验的记录;

(三)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进行查验,并查验以下资料:

(一)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施工记录;

(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料;

(四)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供的质保资料。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就查验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艺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而未备案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二)在限制使用范围内,擅自在现场拌合砂浆的,可以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三)在建筑幕墙、门窗上墙安装过程中使用不可降解的保护膜的,按照每米处以0.5元的罚款。

前款第二、三项的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四条 建筑幕墙、门窗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制作安装过程进行记录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融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职工安置住宅项目地下模板施工方案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二)干混砂浆是指在专业生产厂,将胶凝材料与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经计算机控制计量、均匀混合而成的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只需加入规定用量的水(或乳液)拌和均匀即成满足功能需要的砂浆拌合物。统称为砌筑、粉刷、功能类砂浆三大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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