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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厦门市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是厦门市住建局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强化全过程质量监管而制定的重要技术管理文件。该细则明确建设单位为见证取样送检首要责任主体,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各司其职、协同履责。规定所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节能环保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如混凝土、钢筋、防水卷材、保温材料等)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封样送检”,严禁无见证、无授权、无记录的“三无”送检。细则细化了见证人员资格条件(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现场见证流程(含取样部位、数量、标识、封存、台账登记及影像留存等刚性要求),并强制推行“厦门市建设工程检测监管平台”全程线上留痕,实现样品唯一性编码、流转可追溯、结果实时共享。同时强化监督管理,对伪造数据、违规替代、未见证送检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信用扣分、通报曝光乃至暂停检测资质等处理。本细则自试行以来,显著提升了检测真实性和公信力,为保障厦门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了制度化、标准化支撑。(全文约398字)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中环国际广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设计(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 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
(一) 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 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 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 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六条 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 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见附件1)。检测单位将检测合同报送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查。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时应将通过检测专业委员会备案的检测合同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 签订检测合同后,准备实施见证送检前,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应到检测单位采集指纹或人脸图像等确认人员身份的信息,以便检测单位对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进行身份核实。
取样员(试验员)、见证员变动的,应到市建设与管理局进行变更,变更后凭变更证明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检测单位,并报送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备案。
检测单位应通过监理企业资质备案及信用信息系统和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分别核查该项目的见证人员和取样员是否与备案一致,若不一致应告知监督机构。
第十条 实施见证取样前,监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以邮件等电子信息通知该工程项目的检测单位和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携带委托单、样品标识,委托单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填写,委托单应含样品相关信息,注明取样时间及地点、代表数量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在取样后在委托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见证人、旁证人员核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表》,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应在试样上作出与委托单一致的唯一性标识(可采取暗纹标识识别),标识应有取样员、见证员、旁证人员签字。
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试验计划,明确检验批划分。每次见证取样后,见证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表(见附件2)及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3),取样员应填写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见附件4)。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填写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需留置工地现场的样品,待样品符合搬运条件时由取样员、见证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对于见证取样完毕后即可搬运的试样,由取样员、见证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核对见证员身份信息及样品标识,与原信息相符后方可接受见证送检委托。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对于采用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检测报告上应注明见证员、取样员、旁证人员的姓名、岗位证书号码及取样时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
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进行旁证,且必须对见证取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在旁证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的,应中止旁证,并报告工程项目的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6)规定的内容对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七条 监督组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对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工作按《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对检测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第十九条 监督组在开工条件、结构工程施工过程及结构验收阶段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频次为每阶段不少于一次。
在施工过程阶段重点核查见证的材料、试块、试件检验是否按规定见证取样送检及督促责任单位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在结构验收阶段重点核查见证取样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是否相符,见证送检的比例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监督机构检测管理部门对检测单位实施见证取样送检旁证情况监督抽查,每月抽查不少于两次,重点核查旁证实施及检测不合格上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见证员或取样员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致使送检试样不具备代表性和真实性的,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见证员和取样员分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行政处罚。
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旁证的,对检测单位和旁证人员分别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凡是应该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工程检测项目,未按规定取样、见证、旁证的,该检测结果不得作为验收依据,由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责任方进行鉴定或取样检测,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各区监督站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2月20日起实施。
附件2: 见 证 取 样 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取样部位:
取样地点: 取样日期:
本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档案。
附件3 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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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监理工程师: 记录人:
见证取样、见证送检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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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桩和贝雷梁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试验人员(取样员):
施工单位 监理工程师(见证员):
注: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监理单位人员确认相关信息属实后签章。
附件5 旁证取样送检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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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检测单位填写 汇总人:
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抽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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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至临沭高速雨季施工方案建造师或项目管理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