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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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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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我国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重要技术规范。该标准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在规划选址、功能布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节能环保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内容涵盖飞行区工程、航站楼、货运系统、空管设施、消防救援、供油系统、信息化系统等多个关键环节,强调机场建设应满足航空安全、运行效率、旅客舒适度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标准适用于不同规模的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为机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对提升我国机场建设质量和综合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五章 机场生产辅助设施

第一节航空食品及机上供应品设施

第六十三条航空食品供应设施由配餐车间及辅助用房组成。 第六十四条配餐车间建筑面积一般按每生产一份航空食品,需要1㎡确定。一般每600~800 分配餐量配备一辆餐车。 第六十五条机上供应品库及客舱服务部用房的规模,应依据机场旅客航站区指标及供应品储存 时间确定,宜按表13执行。

城市夜景照明维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机上供应品库和客舱服务部用房规模指标

注:机供品的储存时间按15~30天计算。

第六十六条机场服务保障设施主要包括机坪专用设施、飞机活动区地面维护车辆设备、场务用 房、车库及维修用房、车辆停放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综合仓库、设备维修设施及工作场所。 第六十七条机场机坪专用设施一般包括机坪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特种车库、车辆维修用房以 及站坪服务车辆通道、特种设施停放场地。 第六十八条特种车辆及专用设备的数量应按航空器运行需求配备。 第六十九条特种车库及车辆维修用房的建筑规模,应依据特种车辆的数量,机场所在地区的气 候特点等确定,宜按表14执行。

注:每辆车的指标是指车辆综合尺寸。K为进库系数,高寒地区K=1,一般地区K=0.6~0.8。

机场飞机活动区维护车辆设备的规模(数量),应按机场飞行区指标、机场所在地区 年飞行架次等需求配备。车辆专用车库、车辆维修用房、停放场地的规模应根据车辆的 确定,宜按表15执行。

飞机活动区车辆维修用房规模指标

主:每辆车的指标是指车辆综合尺寸,K为进库系数,高寒地区K=1,

注:每辆车的指标是指车辆综合尺寸,K为进库系数,高寒地区K=1,一般地区K=0.6~ 第七十一条机场的物业管理用房、综合仓库、设备维修车间等 客航站区指标确定,场务用房应根据机场飞行区指标确定,宜分别按

七十一条机场的物业管理用房、综合仓库、设备维修车间等设施的建筑面积,应根据 区指标确定,场务用房应根据机场飞行区指标确定,宜分别按表16、表17执行

物业管理用房等项目建筑面积指标(㎡²

场务用房面积指标(㎡²)

第七十二条机场行政办公及值班设施一般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办公楼、单身公寓、职 工食堂、服务用房(含文化娱乐设施)、车库以及停车场等。 第七十三条机场行政办公、值班用房的建设规模应依据机场性质、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机场旅客 航站区指标、机场人员编制以及国家或机场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七十四条根据机场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求,应建设必要的机场、航空公司、空 航集中式商务信息系统等各相关方信息集成的机场运行综合信息集成系统及设施,: 工 延伸服务的目标。

第一节机场地面交通设施

第七十五条进、出机场的交通运输主要采用道路交通运输方式,结合机场性质、规模及机场所 在地区的条件,也可同时采用轨道交通或水运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 第七十六条旅客航站区指标为4及以上的机场,宜设置一个以上的交通进、出口。旅客航站区 指标为5或6的机场应设客、货分升的多条交通进、出口。 建设目标年旅客吞吐量达到或超过3000万人次/年的机场,应在城市交通中统筹规划与建设连接 机场的轨道交通等其他综合交通运输方式。沿海或沿江具有水运条件的机场,宜建设客、货运码头, 以及通往机场旅客航站区和货运区的道路。 第七十七条进、出机场道路分为场外段和场内段,宜采用相同的规模和设计标准建设。场外段 宜建设成机场专用道路。 第七十八条进、出机场道路的等级、标准、车道数量等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和建设目标年的 预测车流量确定,宜按表18执行。

第七十九条场内道路系统可分为公共道路与工作道路两类。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或6的机场, 场内公共道路和工作道路宜分别自成系统,在必须交叉的道口宜设置交通管制设施。 第八十条场内道路的车道数量、路面宽度和标准应根据旅客航站区指标和建设目标年预测车流 量等确定,宜按表19执行。

第八十一条机场道路系统标志应指向明确和识别清晰,并应恰当地设在道路上方或侧边、旅客 航站楼车道边内。地面交通系统及标志应设灯光照明

所。 第八十三条机场应有两个可靠的独立外电源,按一级负荷要求专线向机场供电,每路电源均应 能承担机场全部负荷。 第八十四条在机场内(或机场附近)设置机场总变电站或开闭所,站内一般设两台主变压器, 每台变压器宜能承担机场一、二级负荷,机场总变电站建筑面积指标宜按表20执行。

机场总变电站建筑面积指标

第八十五条场内供电应根据机场飞行区指标和旅客航站区指标及用电负荷的位置、大小等,在 场内设置若干个10kV变电站或开闭所。 第八十六条在机场总变电站或场内10kV调度控制中心宜设置10kV供电网络自动化装置。

第八十七条机场供水水源可以选用城市自来水,也可以采用江、河、湖、泉或水库等地表水和 地下水作为机场水源。在多种水源均可以采用时,供水方案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八十八条枯水期场外供水水源的保证率应满足96%~99%。 第八十九条机场场内应设供、配水站或净水厂及其安全保卫设施。 第九十条机场供、配水站的数量及规模应根据机场性质、机场日用水量需求确定。 第九十一条机场日用水量应按照我国《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城市 及企业用水量定额,结合机场具体情况计算确定。 旅客航站区指标为5、6的机场宜采用循环水利用设施。

第四节机场雨水排放系统

第九十二条机场雨水排放系统设施一般包括场外截洪设施、场内防涝排涝设施,以及其他排水 设施。 第九十三条机场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其它防洪设施,应不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并应满 足表21设计洪水频率标准。

第九十四条机场的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应与机场邻近地区防涝、排涝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暴雨 重现期相适应,机场内各功能区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按表22执行

第九十五条机场飞行区以外的排水管网系统的建设应执行我国《室外排水设计规

第一百条机场供热、制冷设施的规模和标准应根据机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特征及机场航空 业务量、建筑物面积和功能来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机场制冷、供热系统应综合配置和利用,应优先选用清洁、高效的能源,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一百零二条机场建筑物空调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室外空气参数、建筑物类别、冷源状况及 节能要求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3执行。

机场建筑物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

注: 部分机场建筑物空调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

机场建筑物冷负荷指标

第一百零四条对于制冷负荷相对集中、空调用量较大的机场,应设置集中供冷系统苏宁广场基坑支护、土方施工方案,设置集中 制冷站及场区供冷管网:对于供冷负荷分散、空调用量较小的机场不宜设置集中供冷系统

第一百零五条机场供热热源一般采用独立的区域锅炉房集中供热,有条件时,可利用城市热力 网或地热资源,分散式的锅炉房只有在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方可选用。 第一百零六条机场供热负荷应根据机场所在地区的供热标准,旅客航站楼的规模、航空食品供 应设施的规模、机场办公楼等有关建筑设施的规模等因素确定,宜按表25计算确定

机场建筑物热负荷指标

七条锅炉房容量应根据机场需要供暖的各类设施的规模、需求及机场总体规划布置等 锅炉房建筑面积根据锅炉数量、所占面积以及配套设施计算确定

第七节机场燃气供应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有条件使用燃气的机场,应根据用量等条件进行技术分析,尽可能纳入机场所在 城市燃气(煤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机场内应建设燃气调压站或建设液化石油气罐站。其位置应设在靠近负荷中心或 主要用户混凝土多孔砖施工方案,并应符合我国建筑防火、安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土条机场燃气用量根据机场建筑设施的规模和机场制冷、供热等动力用气规模确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机场工程建设应根据机场性质、作用、类别和飞行区指标、旅客航站区指标等 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形,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 第一百二十四条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第一百二十五条改建、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机场原有用地,尽可能减少新增土地面 积。 第一百二十六条机场项目建设用地应执行《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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