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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是指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其核心目标是协调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划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保护:明确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类型和价值,划定保护区范围,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确保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系统免受破坏。
2.功能分区:根据资源特点和利用需求,将风景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等不同功能区域,明确各区域的用途和限制条件,以实现分级管理和精准保护。
3.设施布局:合理规划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设施的位置和规模,避免过度开发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
4.容量控制:科学评估风景区的环境承载力,设定游客接待上限碎石桩现场技术交底,防止因超载导致的生态退化和景观破坏。
5.文化传承:注重保护和弘扬地方特色文化,将传统村落、历史遗迹等纳入规划体系,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6.法规保障: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并通过法律手段约束不当行为。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不仅强调生态保护,还关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平衡,力求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使风景名胜区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
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 特征。 第2.0.12条游人容量 第2.0.13条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 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 警戒值。 第2.0.14条 1A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 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 警戒值。 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 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 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
表3.1.3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小类
表3.1.3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 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第3.2.1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 论四部分。 第3.2.2条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 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3.2.3风景资源分类表
第3.2.4条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
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第3.2.7条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第3.2.8条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表3.2.7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项目评价层 权重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 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 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 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第3.2.9条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 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 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 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第3.3.1条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 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 必要性与可行性。 第3.3.2条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0302 某砖混结构施工组织设计,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第3.3.3条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 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第3.3.4条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 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第3.3.5条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 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 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第3.4.1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 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第3.4.2条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第3.4.3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 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 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 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 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 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 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游憩用地生态容量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表3.5.1游憩用地生态容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t/hncaa 025-2021 沥青路面压实度无损检测标准(附条文说明),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 填入表3.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