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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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指导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的重要技术文件,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创造功能完善、环境优美、适宜居住的居住环境。该规范从居住区的选址、规模、用地布局、建筑密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提升城市居住品质。

首先,规范强调居住区应合理选址,避免对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的破坏,同时注重与城市整体规划的协调性。其次,在规模和用地布局上,规范提出居住区分级控制原则,包括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和五分钟生活圈,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生活服务需求。此外,规范对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居住区的空间舒适度和日照条件。

在交通组织方面,规范提倡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优化步行和自行车出行环境,同时完善公共交通接驳体系,减少机动车对居住环境的影响。对于绿地系统,规范要求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提高人均绿地面积,营造宜居生态环境。

最后,规范还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提出要求,如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设施需按人口规模分级设置,以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总体而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构建和谐、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居住环境提供了重要依据。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 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 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 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 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 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 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7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 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 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 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7、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 8、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9、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10、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11、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12、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 主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13、配建设施 与住宅规模或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14、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 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15、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17、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8、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 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1、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2、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4、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a)

25、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6、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a)。 27、住宅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m2/ha)。 29、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ha)或以总建筑面 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30、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 的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33、拆建比 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34、土地开发费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 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万元/ha)。 35、住宅单方综合造价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所需的工程建设的测算综合投资,应包括土地开发费用和居住区 用地内的建筑、道路、市政管线、绿化等各项工程建设投资及必要的管理费用(元/m2)。

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 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2、居住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 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平方米/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

四、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1、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 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 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 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 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理 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 日照1小时的标准。

应付合本规范附录A第

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 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 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3)在I、ⅡI、ⅢI、VI、V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 风沙的侵袭;在IⅢ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 要求; 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 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 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深航施工方案bat,并应利于住宅商品化。 5、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 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以下图表的规定:

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

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以下图表的规

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万平方米/ha)

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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