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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是为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而设立的一套系统化管理规定。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规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首先,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适用性、协调性和前瞻性。这些原则确保了标准能够适应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同时兼顾不同地区和领域的实际需求。其次,规则详细规定了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及发布等环节的具体流程,强调各阶段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权威性。
此外,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还注重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已发布的标准进行复审,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应当前需求的标准。这不仅有助于保持标准的生命力,还能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最后,该规则鼓励国际合作,推动中国交通标准与国际接轨,增强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总体而言,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为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第八条 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常年受理制度。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一般应通过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直接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计划项目后,下达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并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1)。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申请未获批准,应按原定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的制修订和审查
第十三条 标准的制修订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作用。标准的起草单位应保障标准制修订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对所制修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
第十四条 主持标准制修订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技术发展动向,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掌握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相关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也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据此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后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审查。
第十八条 标准的审查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按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其他报批材料(见附件2)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修订标准、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快速程序。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出版及复审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的出版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发布的标准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修改内容,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布“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见附件3),应统一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应适时进行复审技术交底-北京建工集团-通用-塑料线槽配线,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确定修订的标准应列入年度标准化计划;确定废止的标准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不适用于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的建设标准及船舶检验规范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