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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是中国为控制饮食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项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01年正式发布并实施,旨在规范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行为,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标准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该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集体食堂等产生油烟的场所。标准对不同规模的饮食业单位提出了具体的油烟排放限值要求。
2.油烟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³,并要求饮食业单位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备。同时,标准还对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小型单位不低于60%,中型单位不低于75%,大型单位不低于85%。
3.监测方法标准详细规定了油烟排放的监测方法和技术要求,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监测点位的选择、采样频率以及样品分析方法均需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4.无组织排放控制饮食业单位在排放油烟时,必须通过专用烟道高空排放,避免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直接影响。此外,标准还要求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实施意义
该标准的出台填补了中国在饮食业油烟污染控制方面的空白,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了执法依据。通过严格执行该标准,可以有效降低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同时促进饮食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GB184832001》已逐渐显现出局限性。因此,国家于2019年发布了修订版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19),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 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 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5.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 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 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 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3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 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米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 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 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XQ测/nq基 式中:c基一一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一一实测排风量,m3/h; 测一一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一一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一一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司视情况需 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 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1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司视情况等 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 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4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加热用于湿度测量的全加热采样管,润湿干湿球,测出干、湿球温度和湿球负压;测量烟 气温度、大气压和排气筒直径;测量烟气动、静压等条件参数。 (3)确定等速采样流量及采样嘴直径。 (4)装采样嘴及滤筒。装滤筒时需小心将滤筒直接从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倒入采样头内,特别注 意不要污染滤筒表面。 (5)将采样管放人烟道内,封闭采样孔。 (6)设置采样时间,开机。 (7)记录或打印采样前后累积体积、采样流量、表头负压、温度及采样时间。 (8)油烟采样器采集油烟。 A.4.2样品保存:收集了油烟的滤筒应立即转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紧杯盖;样品在2 4小时内测定,可保存在冰箱的冷藏室中保存7天。 A.5试验条件 A.5.1滤筒在清洗完后,应置于通风无尘处晾干; A.5.2采样前后均保证没有其它带油渍的物品污染滤筒。 A.6样品测定步骤 (1)把采样后的滤筒用重蒸后的四氟化碳溶剂12m1,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盖好清 洗杯盖; (2)把清洗杯置于超声仪中,超声清洗10min; (3)把清洗液转移到25m1比包管中; (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1四氯化碳超声清洗5min; (5)把清洗液同样转移到上述25m1比色管中; (6)再用少许四氯化碳清洗滤简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并转移到上述25m1比色管中,加 入四氯化碳稀释至刻度标线; (7)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测定前先预热红外测定仪1h以上,调节好零点和满刻度,固定某 一组校正系数; (8)标准系列配制:在精度为十万分之一的天平上准确称取回流好的相应的食用油标准样品1 g于50m1容量瓶中,用重蒸(控制温度70一74摄氏度)后的分析纯CCL4稀释至刻度氟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指南(试行), 得高浓度标准溶液A。取A液1.00m1于50m1容量瓶中用上述CCL4稀释至刻度,得 际准中间液B。移取一定量的B溶液于25m1容量瓶中,用CCL4稀释至刻度配成标准系列 (浓度范围0一60mg/L)。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一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0.05mm 滤简直径17.00土0.05mm 电源电压:220V。
(标准的附录)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 测量精度:士0.02mg/m3 重现性:CV%≤1.8 工作温度范围:0一100摄氏度 油烟采集效率:≥95% 外型尺寸:滤筒长度56.00±0.05mm 滤简直径17.00±0.05mm 电源电压:220V。
(标准的附录) 油烟去除效率的测定方法 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测定分为两种情况:
(1)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 按标准正文3.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 (2)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则需在进行效率测试前,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 源,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再按标准正文3.6 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