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规划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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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林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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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规划标准

园林规划是通过科学合理的布局和设计,将自然景观与人文环境有机结合,以创造舒适、美观、生态可持续的户外空间。园林规划标准旨在指导规划设计过程,确保其满足功能性、艺术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的要求。

首先,功能性是园林规划的核心目标之一。根据不同用途,如休闲游憩、文化展示或生态保护,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例如,公园应设置儿童活动区、健身区及静谧休息区等,同时考虑无障碍设计,方便所有人群使用。

其次,艺术性体现在对景观元素的巧妙运用上。通过植物配置、水体塑造、地形处理以及建筑小品的设计,营造富有层次感和美感的空间效果。色彩搭配、季节变化及光影关系也需充分考量,使园林具有四季皆宜的魅力。

再者q/gdw 46 10022.12-2018 阀门类设备运检导则(试行),经济性强调成本控制与长期维护的平衡。选用本地适生植物降低种植与养护费用,优先采用可再生材料减少资源消耗。此外,注重施工工艺简化,提高建设效率。

最后,生态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园林规划的重要原则。保护原有自然资源,构建生物多样性栖息地,并融入雨水收集、中水回用等绿色技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总之,园林规划标准综合了多方面要素,为打造高品质的城市绿地系统提供依据。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 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 成员入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 取招

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 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 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 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 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 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末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 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入资格条件 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 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 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也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争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 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佯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 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颗珠山大桥移动模架工程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 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 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 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 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无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 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在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重庆某四星级酒店装饰工程施工方案_secret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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