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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505-98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GB1750598《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是中国国家标准之一,旨在为钢及钢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验收提供统一的技术规范。该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的钢材及其制品,包括但不限于板材、型材、管材、线材等,涵盖了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全过程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1.分类与标记:明确钢及钢产品的分类方法,规定了产品标识的规则,便于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2.尺寸与公差:对钢产品的尺寸精度提出具体要求,包括长度、宽度、厚度等参数的允许偏差范围,以确保产品质量的一致性。3.表面质量:对钢产品的表面状态进行规范,例如表面粗糙度、缺陷(如裂纹、划痕、氧化皮等)的限制条件,以满足不同应用场景的需求。4.力学性能:规定了钢产品的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延伸率等力学性能指标,并明确了相应的测试方法。5.化学成分:对钢材中的主要元素(如碳、硅、锰、磷、硫等)含量进行了严格限制,确保材料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6.工艺性能:涉及钢材的焊接性、成型性、热处理等工艺性能要求,以适应不同的加工和使用条件。7.检验规则:明确了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依据,确保每批产品均能满足标准要求。8.包装、标志及运输:规定了钢产品的包装方式、标志内容以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防止产品在物流环节受损。
意义:GB1750598的实施为钢及钢产品的生产和贸易提供了科学依据,促进了行业标准化发展。通过统一的技术要求,不仅提高了产品质量,还降低了因技术差异导致的纠纷,推动了钢铁行业的规范化和国际化进程。同时,该标准也为下游用户选择合适的钢材提供了参考依据,保障了最终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当一次或几次试验的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除以下的特殊情况外,生产厂可以判废相应的试验单元, 也可以要求按8.3.4.3.2和8.3.4.3.3规定进行复验。但当出现白点时不允许复验。 如果试验结果与交货的钢种规定值偏离很大,有理由怀疑产品已混号,此时,采用第9章的规定方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仅规定单个值(例如拉伸试验、弯 曲试验或末端淬透性)时,应采用下列方法: a)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见图2),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 否则,产品应拒收; b)如果试验单元中不是单件产品组成,例如同一轧制批,铸造批或热处理状态组成(见图3),除非 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挑出。 1)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检验代表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 品。然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试验,其 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如果抽样产品保留在试验单元中,应按1)的规定步骤进行。但是重取的试样必须有一个是从 保留在试验单元中的抽样产品上切取的,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8.3.4.3.3序贯试验 按序贯方去得到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见图4),如在8.3.4.2所规定的冲击试验,应按下列要求进 行。 将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废,然后按着8.3.4.3.2b)1)规定的方法,在试验单元的剩余 部分取2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试验结果均应符合 8.3.4.3.2a)的规定,不能再用8.3.4.3.2b)进行判定。
按序贯方去得到的试验结果不合格时(见图4),如在8.3.4.2所规定的冲击试验,应按下 行。 将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抽样产品挑出报废,然后按着8.3.4.3.2b)1)规定的方法,在试验单 部分取2个抽样产品,在每个抽样产品上各选取新的一组3个试样,这两组试样的试验结果 8.3.4.3.2a)的规定,不能再用8.3.4.3.2b)进行判定
由于取样、制样、试验不当而获得的试验结果,应
除非在合司或产品标准中另有规定,当需要评定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定值,所给出的力学和化学试 验结果应修约到与规定值本位数字所标识的数位相 一致,其修约方法应按YB/T081的规定进行
生产厂有权在复验前或在复验后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重新分类或返修(例如:热处理、切削、轧制、拉 拔等),然后按8.3.2条规定将这些产品作为新的试验单元提交验收。如果仅是重新分类,不进行返修, 检验程序仅是针对第一次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项目。生产厂应将所采用重新分类或返修的方法通知给 检验代表
生产厂应按标准或合同要求对产品或交货批做出标志。如果没有要求,生产厂可按自行选择的统 法进行标志,
在有争议时,用以判定有争议特性值的取样条件和试验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或按本标准 8.3.3和8.3.4条的规定执行。
某临时用电施工方案GB/T 17505—1998
产品组成的试验单元时,仅以单个值为依据评定所进行
注:1)对冲击试验n=
注:1)对冲击试验n=
图4有关复验中序贯试验的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