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安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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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安装规范

给排水安装规范是建筑工程中关于供水、排水系统设计与施工的重要技术标准,旨在确保建筑内给排水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性。该规范涵盖了从设计到施工、验收的全过程要求,涉及管道材料选择、安装工艺、设备选型以及后期维护等多个方面。

在材料选择上,规范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和配件,如PPR管、镀锌钢管等,并根据用途选择合适的材质,如饮用水管道需满足卫生标准。安装过程中,管道布置应遵循“横平竖直”原则,合理设置坡度以保证排水通畅,同时避免管道交叉或与其他管线冲突。对于隐蔽工程,如埋地管道或墙体内的管道,必须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检测,确保无渗漏后方可封闭。

此外,规范还对排水系统的通风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通过设置通气管减少污水排放时产生的负压,防止水封破坏。对于高层建筑,还需考虑分区供水及减压措施,避免因水压过高损坏设备或影响使用。

最后,在施工完成后,需按照规范进行系统调试与验收,包括满水试验、通球试验等室内装饰施工工艺,确保系统运行正常。通过严格执行给排水安装规范,不仅能够提升工程质量,还能有效节约水资源,保护环境,为用户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注:1. 当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2.在软土沟槽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

  3.2.3 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 ;

    3.2.3.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 ,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2.3.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3.2.5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5.1 坡度板应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3.2.5.2 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20m,呈曲线管道的坡度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2.5.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

  3.2.6 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3.2.7 沟槽的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2.7.1 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3.2.7.2 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

    3.2.7.3 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3.2.7.4 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

  3.3.1 沟槽支撑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开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

  3.3.2 撑板支撑采用木材时,其构件规格宜符合下列规定:

    3.3.2.1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mm,长度不宜大于4m ;

    3.3.2.2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mm×150mm;

    3.3.2.3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100mm 。

  3.3.3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3.3.1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小于2根横撑;

    3.3.3.2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

    3.3.3.3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 1.5m。

  3.3.4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进1.0m ;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

  3.3.6 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

直,密排队撑板的对接应严密。

  3.3.7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3.7.1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必须与撑板密贴,联接牢固;

    3.3.7.2 横撑应水平并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应支紧,联接牢固。

  3.3.8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

  3.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3.3.9.1 钢板桩支撑可采用槽钢、工字钢或定型钢板桩;

    3.3.9.2  钢板桩支撑按具体条件可设计为悬臂、单锚,或多层横撑的钢板桩支撑,并应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3.9.3 钢板桩支撑采用槽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孔隙应采用木板垫实,并应将横梁和横撑与钢板桩联接牢固。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1 支撑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1.1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设计的规定;

    3.3.11.2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3.3.11.3 安装应牢固,安全可靠;

    3.3.11.4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mm;垂直度不得大于1.5% 。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联接必须牢固。

  3.3.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3.3.15 拆除撑板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5.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3.3.15.2 采用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岭向两端延伸拆除;

    3.3.15.3 多层支撑的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3.3.15.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再拆除下层横撑,待回填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当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3.3.16 拆除钢板桩支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3.16.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3.3.16.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3.16.3 回填桩孔时应采取措施填实。当采用砂灌填时,可冲水助沉;当控制地面沉降有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的措施。

  3.4.1 给水排水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当设计无规定时,应按本节规定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

  3.4.2 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预制圆形管道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内径不大于400mm 时,宜在混凝土管道两侧砌筑砖墩支承。砖墩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

             图3.4.2 圆形管道两侧砖墩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  2——混凝土圆形管道; 3——砖砌支墩

    3.4.2.1 应采用粘土砖和水泥砂浆,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砂浆不应低于M7.5;

    3.4.2.2 砖墩基础的压力不应超过地基的允许承载力;

    3.4.2.3 砖墩高度在2m以内时,砖墩宽度宜为240mm;砖墩高度每增加1m,宽度宜增加125mm ;砖墩长度不应小于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外径加300mm;砖墩顶部应砌筑管座,其支承角不应小于90o;

    3.4.2.4 当覆土高度不大于2m时,砖墩间距宜为2~3m;

    3.4.2.5 对铸铁管道,每一管节不应少于2个砖墩。

      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为已建时,应在开挖沟槽时按本规范第3.2.6条处理后再砌筑砖墩支承。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3——砖砌支墩

             

         1——铸铁管道或钢管道;2——混合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矩形管渠;

6000nm3h氮气空分项目施工方案          3——低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a——支承角

  3.4.4 圆形或矩形排水管道与其下方的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时,对下方的管道宜加设套管或管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3.4.4) :

    3.4.4.1 套管的内径或管廊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加300mm ;

    3.4.4.2 套管或管廊的长度不宜小于上方排水管道基础宽度加管道交叉高差的3倍,且不宜小于基础宽度加1m;

    3.4.4.3 套管可采用钢管、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管廊可采用砖砌或其他材料砌筑的混合结构;

    3.4.4.4 套管或管廊两端与管道之间的孔隙应封堵严密。

       图3.4.4 套管和管廊 1——排水管道;2——套管;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1)            3——铸铁管道或钢管道;4——管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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