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DGJ32/J67-2008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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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DGJ32/J67-2008 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GJ32/J672008《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江苏省地方标准,旨在针对江苏省内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提供具体的技术要求和指导。该规范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和商业建筑的特点,对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提高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主要内容简介: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商业建筑,包括购物中心、百货商店、超市、专业市场等各类商业用途的建筑。不适用于单层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业建筑。

2.防火分区与耐火等级:规范对商业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耐火等级以及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并严格控制各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

3.疏散设计:商业建筑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出口等的设计需满足人员快速疏散的要求。规范明确了疏散宽度、距离、坡度等参数真空预压施工工艺总结,并要求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消防设施:规范对商业建筑内的消防设施配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同时要求在特定区域设置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备。

5.特殊场所要求:对于大型商业综合体中的电影院、餐饮区、儿童活动场所等功能区域,规范提出了针对性的防火设计要求。例如,儿童活动场所应布置在便于疏散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6.建筑材料与构造:规范对商业建筑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提出了严格的防火性能要求,特别是外墙保温材料、装饰材料等必须符合相关防火标准。

总结:DGJ32/J672008《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江苏省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提供了全面的技术依据,通过科学合理的防火设计和管理措施,有效降低了火灾风险,提升了商业建筑的整体安全性。该规范的实施对推动江苏省商业建筑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 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的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²。 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商业建筑 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²。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 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 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²。当符 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²。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 规定。

5.4.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 应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 百。 设置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空间。 1)该室外开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 散。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下沉式广场的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0m² 3)应设置不少于一座宽度不小于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4)开向下沉式厂场的门应为申级防火门并可计入蔬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 超过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一半的计算值。

避难定道与相却防失分送向的墙及前室隔墙应为英体防失墙,各防失 分区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的防烟前室,前室内分别设 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2)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3) 1 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 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 4) 避难走道各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5) 1 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 设置防火隔间。 1) 2 防火隔间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 1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 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常开式申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 应小于5m。

+ 设置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

5.5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5.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的走廊、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 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 5.2、第5.3、第5.4节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 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5.2商业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 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 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2 条的规定。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5.5.3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 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 5.5.4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 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 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²小于500m 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6.2附设在商业建筑内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

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m地下不应超过200m"。

5.7.1每个防烟分区不宜大于500㎡²,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7.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 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5.7.3中庭应划分独立的防烟分区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1.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的每层营业 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构成),各层的营业面积应根据商业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确定比 例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6.1.2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规模修正系数K1可以按6.1.2表取值,

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 表6.1.2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 6.1.3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 1.3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表6.1.3

()里面的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的业态修正系数值

面的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的业态修

6.2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6.2.2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表622

6.2.2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表6.2.2

3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3.1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以及房间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 列规定经过计算确定。 疏散总宽度=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不同楼层疏散净宽度指标 6.3.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净宽度为单位计算,并不 小于表6.3.2疏散宽度指标。

刑法修正1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人的净宽

6.3.3商业建筑中室内开楼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 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3.4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 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6.3.3商业建筑中室内开楼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 施,且不得计入疏散宽度。 6.3.4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 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在其范围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的设施和商品、广告。 6.3.7大、中型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靠近安全出口处设置,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 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m。 6.3.8超市营业厅、仓储式超市的疏散通道净宽应符合表6.3.8的规定。

6.3.9百货商店、商场小商品市场、大件商品市场的营业通道净宽北京市建设工程围挡标准化管理图 集(2022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 规定 表

6.3.10设有固定铺位的大件商品商场、专卖专业商店和购物广场,疏散通道净 符合表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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