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J53T-23-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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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53T-23-2008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OBJ53T232008)是云南省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而制定的地方性标准,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该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涵盖了从基础工程到装饰装修工程等多个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与验收要求。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以及节能工程等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规程强调以过程控制为主,结合竣工验收的方式,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全过程中得到有效监控。

规程明确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方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并对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提出了具体要求。此外,规程还特别关注建筑工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项目进行了重点规定,确保建筑工程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使用需求。

通过实施该规程,云南省进一步提高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为建筑工程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t zzb2782—2022标准下载,也为其他地区类似规程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参与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验收文件后,方能进行隐蔽。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

6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7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8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见证检测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P的要求。

9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分部工程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抽样检测。

10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的隐蔽验收进行监督抽查。

3.0.6 检验批的检验、验收抽样方案,应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情况,可对抽样方案进行调整;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规程对检验批抽样检查数量作出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4.0.3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子分部工程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D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顺序、质量控制及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施工单位应明确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原则执行,形成检验批的划分情况报验记录,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对检验批的划分进行验收。

4.0.6 室外工程应报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F执行。

5 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

5.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5.0.3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5.0.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Q执行。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G执行。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H执行。

4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J执行。

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K执行。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L执行。

5.0.7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可按审定的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6.0.2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分部工程工程质量验收组织:

1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6.0.3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经施工单位单位检查评定合格后,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写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定签字,重要分部还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检验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3 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验收之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写附录M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6.0.4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 单位工程完工后康巴什新区伊克昭大桥工程冬季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3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之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报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组成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6.0.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在总包单位的管理下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民航大厦附属建筑工程施工方案,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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