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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009《中华**共和*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身、财产安*,维护公共安*而制定的法律。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五次*议修订了《中华**共和*消防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对我*的消防安*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消防法》明确指出,其核心目的是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同时保障**生命财产安*和社*公共安*。在实施过程中,强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基本原则。这要求社*各界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火灾隐患排查,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同时做好灭火救援准备。
二、政府与部门职责《消防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将其纳入**经济和社*发展计划。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也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此外,单位和个*都有维护消防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三、火灾预防措施为了有效预防火灾,《消防法》从多个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二是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需要特别加强安*管理;三是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安*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消防组织建设《消防法》还详细规定了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着火灾扑救、抢险救援以及其他以抢救*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志愿消防队的发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基层灭火能力。
五、灭火救援机制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法》明确了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当接到报警时,消防队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扑救,并优先保障遇险*员的生命安*。同时,有关单位应为灭火提供便利条件,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六、法律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消防法》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对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安*出口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强化法律约束力来督促各方切实履行消防安*责任。
总之,《中华**共和*消防法》作为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法规,在规范消防管理活动、提升*社*抗御火灾的整体水平方面发挥了不可替*的作用。它不仅体现了*家对消防安*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沿海高速施工方案(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次*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常务委员*第五次*议修订)
(四)保障疏散通道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是本单位的消防安*责任*。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 性较*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的*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安*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政府备案。 消防安*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 消防安*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 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 防安*责任,并确定责任*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 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 供消防安*防范服务。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 符合*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举办*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许 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 *管理*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 *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 防安*措施;作业*员应当遵守消防安*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员,必 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 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 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 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 方**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隐患。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 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规定。禁止非法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家标准;没有*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 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按照*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 职消防队,并按照*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家规定承担重*灾害事故和其 他以抢救*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 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 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 作: (一)*型核设施单位、*型发电厂、*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距离公安消防 队较远的其他*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 理单位。 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委员*、居*委员* 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 作。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 作提供*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任何*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都应当无偿 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 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员,排除险情,扑灭 火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 障遇险*员的生命安*。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 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