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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是中国电力行业为确保电力生产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指导文件。该文件针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和管理要求,旨在全面提升电力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主要内容简介:
1.强化安全管理:强调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3.防止电网稳定破坏事故:提出优化电网结构、加强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完善电网调度运行等措施,提升电网抗干扰能力。
4.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通过完善防误闭锁装置、规范倒闸操作流程以及加强人员培训,减少人为失误导致的事故。
5.防止火灾事故:明确消防设施配置标准,加强电缆防火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演练。
6.防止锅炉、汽轮机等设备事故:注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维护质量,定期进行设备检测和检修,及时消除潜在故障。
7.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绿色发电技术的应用。
8.信息化与智能化建设:鼓励采用先进的监测、控制和诊断技术,提高电力系统自动化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9.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升事故应对能力。
总之,《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全面覆盖了电力生产的主要环节,从制度建设到技术保障,从设备管理到人员培训,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电力生产中的事故风险,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支持。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督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1)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 3.1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安全性能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 3.2 防止超压超温。 3.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2.2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与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 3.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进行。 3.2.4.1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现象。 3.2.4.2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试验现场。 3.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 3.3.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 3.3.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 3.3.3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3.3.4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3.3.5 加强锅炉燃烧调整,改善贴壁气氛,避免高温腐蚀。 3.3.6 安装或更新凝汽器铜管前,要对铜管全面进行探伤检查。 3.4 防止炉外管道爆破。 3.4.1 加强对炉外管道的巡视,对管系振动、水击等现象应分析原因,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若不能与系统隔离进行处理时,应立即停炉。 3.4.2 定期对导汽管、汽连络管、水连络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以及弯管、弯头、联箱封头等进行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 3.4.3 加强对汽水系统中的高中压疏水、排污、减温水等小径管的管座焊缝、内壁冲刷和外表腐蚀现象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3.4.4 按照《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91),对汽包、集中下降管、联箱、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弯管、弯头、阀门、三通等大口径部件及其相关焊缝进行定期检查。 3.4.5 按照《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与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DL/T616-1997)的要求,对支吊架进行定期检查。对运行达100kh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支吊架要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必要时应进行应力核算。 3.4.6 对于易引起汽水两相流的疏水、空气等管道,应重点检查其与母管相连的角焊缝、母管开孔的内孔周围、弯头等部位,其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100kh后,宜结合检修全部更换。 3.4.7 要加强锅炉及大口径管道制造和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电站等件制造单位应持有有关的资质证书。 3.4.8 要认真进行锅炉监造、安全性能检验和竣工验收的检验工作。 3.4.9 加强焊工管理及完善焊接工艺质量的评定。杜绝无证(含过期证)上岗和超合格证允许范围施焊现象。焊接工艺、质量、热处理及焊接检验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5007-92)有关规定。 3.4.10 在检修中,应重点检查可能因膨胀和机械原因引起的承压部件爆漏的缺陷。 3.4.11 定期对喷水减温器检查,防止减温器喷头及套筒断裂造成过热器联箱裂纹。 3.4.12 加强锅炉安全监察工作,锅炉第一次投入使用前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3.5 防止锅炉四管漏泄。 3.5.1 严格执行《防止火电厂锅炉四管爆漏技术导则》(能源电[1992]1069号)。 3.5.2 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发生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大型锅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漏泄监测装置。 3.5.3 定期检查水冷壁刚性梁四角连接及燃烧器悬吊机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因水冷壁晃动或燃烧器与水冷壁鳍片处焊缝受力过载拉裂而造成水冷壁泄漏。 3.6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机组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对主设备特别是承压管路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组织专家进行全面安全性评估,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3.7 按照《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要求,加强司炉工的培训,持证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3.8 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应配备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工程师,并持证上岗。
3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
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
工作井及顶管专项施工方案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应严格执行《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435-91)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 7.1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 7.1.1 要坚持执行定期降粉制度和停炉前煤粉仓空仓制度。 7.1.2 根据煤种控制磨煤机的出口温度,制粉系统停止运行后,对输粉管道要充分进行抽粉;有条件的,停用时宜对煤粉仓实行充氮或二氧化碳保护。 7.1.3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投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然引起粉仓爆炸。 7.1.5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1.4 当发现粉仓内温度异常升高或确认粉仓内有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抽入灭火系统,防止因自然引起粉仓爆炸。 7.1.5 根据粉仓的结构特点,应设置足够的粉仓温度测点和温度报警装置,并定期进行校验。 7.1.6 设计制粉系统时,要尽量减少制粉系统的水平管段,煤粉仓要做到严密、内壁光滑、无积粉死角,抗爆能力应符合规程要求。 7.1.7 热风道与制粉系统连接部位,以及排粉机出入口风箱的连接,应达到防爆规程规定的抗爆强度。 7.1.8 加强防爆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防爆薄膜应有足够的防爆面积和规定的强度。防爆门动作后喷出的火焰和高温气体,要改变排放方向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以避免危及人身安全、损坏设备和烧损电缆。 7.1.9 定期检查仓壁内衬钢板,严防衬板磨漏、夹层积粉自燃。每次大修煤粉仓应清仓,并检查粉仓的严密性及有无死角,特别要注意仓顶板KK大梁搁置部位有无积粉死角。 7.1.10 粉仓、绞龙的吸潮管应完好,管内通畅无阻,运行中粉仓要保持适当负压。 7.1.11 制粉系统煤粉爆炸事故后,要找到积粉着火点,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积粉。必要时可改造管路。 7.2 防止煤尘爆炸。 7.2.1 消除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粉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7.2.2 煤粉仓、制粉系统和输煤系统附近应有消防设施,并备有专用的灭火器材,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消防灭火设施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试验时灭火剂不进入粉仓)。 7.2.3 煤粉仓投运前应做严密性试验。凡基建投产时未作过严密性试验的要补做漏风试验,如发现有漏风、漏粉现象要及时消除。 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