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和部分内容预览: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是为了保障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环境免受污染的重要技术文件。以下是关于该规范的简要介绍: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主要涉及码头选址、布局规划、消防设施配置以及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要求。首先,在码头选址时,需考虑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及水域状况等因素,确保与居民区、工业设施和其他敏感区域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次,码头的平面布局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如储罐区、装卸区和辅助设施区等,并设置防火间距以减少火势蔓延风险。
在消防设施方面,规范要求配备完善的灭火系统,包括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水喷淋系统、消火栓及移动式灭火器材等。同时,还需建立可靠的排水系统,防止泄漏油品流入自然水体造成环境污染。此外,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必须符合防爆标准,避免因电火花引发事故。
操作规程方面,规范强调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各类技术交底资料--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交底--(7份),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定期维护检查设备,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通过以上措施,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为石油及相关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提供了重要指导,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火灾隐患。
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 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液化石油气管道不得采用管 设。
5.2.2.5暴露于大气中的不保温、不放空的油品管道, 设有伴热的保温管道,在其封闭管段上应设置相应的 装置。
域引桥、引堤的根部和装卸油平台靠近装卸设备的管道上, 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动、液动或气动控制方式时 手动操作功能。
5.2.3.1泵房宜采用地上式,有条件时,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
5.2.3.2封闭式泵房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
间不宜小于10次/h,非工作期间不宜小于3次/h。
5.3.1输送甲、乙类油品的管道,当采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 时,应使用含氧量不大于5%的情性气体。 5.3.2油品管道自流排空时,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残液。 5.3.3装载臂和装卸软管应设置排空系统;液化石油气装卸设备 和管道,作业后宜采用情性气体封存。
5.3.1输送中、乙类油品的管道,当来用气体介质吹扫放空工艺
5.4装卸工艺系统的控制
5.4.1油品码头设置的控制系统,应具备超限保护报警、紧急制 动和防止误操作的功能。 5.4.2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报警 信号的装置。
5.4.2装卸工艺控制室应配备接收火灾报警、发出火灾声光 信号的装置。
5.5可燃气体浓度探测
定数量的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代替固定式检测报警仪。 5.5.2采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探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 规定。 5.5.2.1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 地面0.3~0.6mo 5.5.2.2检测密度小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高出 气体释放源0.5~2.0m 5.5.3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5.5.2.1检测密度大于空气的可燃气体,探头安装高度宜 地面0.3~0.6m。
气体释放源0.5~2.0m 5.5.3油品泵房、罐区、装卸站等场所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设置地点和检测方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的有关规定。
5.5.4检测仪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环境
6.1.1油品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油品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 级、现有水上和陆上消防设施的能力、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自 然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6.1.3码头消防设施应按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固定式水冷却和泡 沫灭火方式;装卸液化石油气的码头,可采用干粉灭火和固定式水 冷却方式;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 采用半固定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对具备车辆通行条件的码 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油品的二级及以下的 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水冷却和泡沫灭火方式。
6.2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2.1油品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 水池供给。
小池供给。 6.2.2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和 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 消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6.2.2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极端低潮位或枯水期最
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 消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 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总量。
6.2.7.1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6.2.7.2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L/min*m²。
6.2.7.3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6h;当 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 缩短至4h;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 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
(1)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应为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倍 火罐直径范围内邻近罐的冷却水量之和; (2)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10.0L/min·m²,邻近罐冷却 共给强度为5.0L/min·m²; (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 土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得小于储罐总表面积的一半; (4)冷却水的供给时间为6h。
6.2.9水幕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1)液化石油气码头,应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2)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可在装卸设备前沿设置水幕 (3)水幕的设置范围应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 (4)消防塔架应自带水幕保护装置。
6.2.13引桥或引[堤上的消防供水管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
6.2.14码头消防供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在必要时!
6.3.1油品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 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 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有关规定。
6.3.2泡沫灭火剂宜选用水成膜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蛋
(1)灭火面积应为设计船型最大油舱面积;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0L/min*m²;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油品不应小于 40min,丙类油品不应小于30mino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 泡沫原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原液量之和。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油船火灾所需要的
1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 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2液化石油气码头,宜设置干粉灭火装置,于粉储备量不得 500kg。通行消防车的液化石油气码头,宜采用干粉消防车。
(4)消防船,拖消两用船; (5)消防车。
6.5.2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和流量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后 确定,消防炮的设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泡沫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 (3)水炮的射程应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全船范围,当有水上消 防设施监护时,可联合满足上述要求; (4)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 (5)靠近码头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遥控方式。
6.5.3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世纪华苑高层住宅-屋面施工方案,当选用移动式消
小,应付口下为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不应少于两门; (2)与消防炮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 算确定。
6.5.5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 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6.5.5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炮、水幕喷头和消火栓等固定消防
6.5.6油品码头作业期间,水上消防设施的监护应符合下列
(1)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的配备数量,应根据需要水上消防设 施提供的冷却水量来确定; (2)装卸甲类油品的一级码头,至少应有一艘消防船或拖消两
用船进行监护; (3)每艘消防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20Ls,每艘拖 用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0
救购购龙心价里 ZUS,呼收EF 用船消防炮的总流量不应小于100L/so 6.5.7消防泵房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6.5.7.1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位置宜靠近装 卸油品码头,但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5m,并应满足水泵启 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 要求。 6.5.7.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自动引水启动。 6.5.7.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 其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南方小型河道防洪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 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泵的出水管道宜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3)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 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的标志。 6.5.7.4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 泵的能力。 6.5.7.5消防泵应在接到警报后2min内投人运行。 6.5.7.6当消防泵房的设备采用内燃机作动力源时,内燃机的 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6.5.7.7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原液罐的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5.8油品码头宝设置阻燃型围油栏
6.5.7.1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位置宜靠 卸油品码头,但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5m,并应满足水 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mi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