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oc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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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oc189页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是指导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其核心目的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功能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工程的顺利移交和运行提供保障。该规程适用于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阶段性和竣工验收工作,涵盖了从施工到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本规程详细规定了验收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程序要求以及各方责任分工,明确了验收资料的内容与格式标准。它强调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验收工作,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进行评价。规程将验收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阶段验收(如截流、蓄水等关键节点)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等多个层次,并对不同类型的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指标和检查方法。

此外,规程还特别关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移民安置等重要内容番禺区汽车小镇(现代产业园gy-py1604地块二)项目策划书,确保工程不仅在技术上达标,也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通过严格执行此规程,可以有效提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该文档共计189页,全面系统地阐述了验收工作的各项细节,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权威依据。

8.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和厂房消防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10.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11.运行人员的组织配备可满足启动运行要求。

12.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运行最低要求。

3.4.3 机组启动验收的主要工作:

1.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及设备安装情况,鉴定质量。

2.审查机组启动运行计划以及机组是否具备启动试运行条件,确定机组启动时间。

3.审查机组启动应具备的条件。

3.4.4 机组启动运行的主要试验程序和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标准GB8564《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和SD204《泵站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机组试运行要求进行。度运行过程中,应作好详细记录。

3.4.5 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投入系统带额定出力连续运行72h。由于负荷不足或库水位不够等原因造成机组不能达到额定出力时,验收委员会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机组应带的最大负荷。

3.4.6 泵站水泵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的有关要求进行。水泵机组的各台机组运行时间为带额定负载连续运行24h(含无故障停机)或7天内累计运行48h(含全站机组联合运行小时数),全站机组联合运行时间一般为6h,且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执行机组运行时间确有困难时,可由验收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少,但最少不宜少于2h。

3.4.7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移交和投入运行的依据。

3.4.8 第一台(次)和最后一台(次)机组启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其他台(次)机组的启动验收,验收委员会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

4.1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4.1.1 在竣工验收前已经建成并能够发挥效益,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投入使用验收。

4.1.2 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3.运行管理条件初步具备。

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

4.1.3 投入使用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以及有关上级主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4.1.4 投入使用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建。

2.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4.1.5 投入使用验收工程程序可参照本规程5.2.7 、5.2.8和5.2.10的规定施行。

4.1.6 投入使用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格式见附录C。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8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1.7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卑后,分送有关单位。

4.2 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4.2.1 除4.1.1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

4.2.2 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

4.2.3 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委员会由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2~3人为宜。

4.2.4 完工验收主要工作: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

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4.按照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移交工程。

4.2.5 完成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C。鉴定书原件不少于5份,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5.1.1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初步验收。不进行初步验收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

5.1.2 初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投资已基本到位,并具备财务决算条件。

3.有关验收报告已准备就绪。

5.1.3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工作组负责。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主持,由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5.1.4 项目法人应在初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各1套。

5.1.5 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

1.审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和程质量。

3.检查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已投入使用单位工程在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尾工内容清单、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等。

5.对重大技术问题作出评价。

6.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准备情况

7.根据专业技术组的要求,对工程质量做必要的抽检。

8.提出竣工验收的建议日期。

9.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5.1.6 初步验收会工作程序:

1.召开预备会,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成员,成立初步验收各专业技术组。

2)宣布初步验收工作组和各专业技术组成员名单;

3)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4)看工程声像、文字资料。

3.分专业技术组检查工程,讲座并形成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

4.召开初步验收工作组会议,听取各专业技术组工作报告。讨论并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讨论并修改“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1)宣读“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2)验收工作组成员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上签字。

5.1.7 初步验收的成果是“初步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D。自报告通过之日起14天内,由项目法人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8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监理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各有关单位。

5.2.1 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在全部工程完建后3个月内进行。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5.2.2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2.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3.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4.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5.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工程主要建筑物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迁建和工程管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

6.工程投资已经全部到位。

7.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5.2.3 虽然5.2.2规定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属下列情况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1.个别单位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验收时应给单位工程留足投资,并作出完建的安排。

2.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尾工不能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验收时应对尾工进行审核,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5.2.4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

2.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与地方政府或省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3.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主持。

xxx路二标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4.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

5.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6.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甲类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乙类项目由主要出资方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国家重点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6 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质疑。

5.2.7 项目法人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桥架支架与金属线槽技术交底,并应在竣工验收会14天前将附录F所列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格式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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