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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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共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于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常务委员*第二十二次*议通过,并于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主要包括总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各类噪声源的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减少噪声对*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同时,任何单位和个*都有义务保护声环境,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乃至责令停业整顿等。

此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还强调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鼓励和支持社*各界共同参与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来,推动形成*社*共同关注和维护良好声环境的良好氛围。总之,这部法律为我*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构建和谐宜居的社*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渝21j02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复合型耐火风管设计图 集,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公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 活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 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

  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 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五条 城市**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公告。

  第三十六条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穿越城市居*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 社*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 本法所称社*生活噪声,是指*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30万吨年甲醇项目空冷器施工方案,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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