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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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消防法

《中华**共和*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身、财产安*,维护公共安*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该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常务委员*第二次*议通过,并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21年。

主要内容概述

1.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消防法旨在加强消防管理,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在消防安*中的责任。它强调“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要求*社*共同参与,形成综合治理的格局。

2.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标 157-2011 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节能改造建设标准,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投入。同时,政府还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防火意识。

3.单位和个*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承担的消防安*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消防制度、定期检查隐患、培训员工等。个*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

4.消防组织与设施建设消防法对*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以及志愿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力量和器材设备。此外,还对公共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等特殊区域提出了严格的消防要求。

5.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为降低火灾风险,消防法要求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并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产品。一旦发生火灾,必须迅速报警并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扑救行动。

6.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如占用消防车道、违规操作电器设备等,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甚至拘留等处罚。对于重*责任事故,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消防法》是一部*面规范消防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实施为我*消防安*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社*形成重视消防、**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扑救特*火灾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或者执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必须让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挥*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第三十六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向发生火灾的单位、个*收取任何费用。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员,按照*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三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型集*、焰火晚*、灯*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四十五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违反消防安*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重*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生活影响较*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高速公路高填深挖路基施工方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家和**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无机结合料基层裂缝防治施工方案(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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