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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区(2016-2017年)车辆维修(第三次).doc13.1投标人须在西宁市城中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报价并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
13.2投标人应按所投包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按包报价,填写交货期。
13.3开标时的“报价一览表”由各投标人网上报价生成。
14. 投标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其投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卓越皇岗世纪中心二标段地下室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5.1在西宁市城中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组织开、评标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为准,若有变化另行通知。
15.2 开标时,以“报价一览表”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5.3开标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5.4开标后,投标人在西宁市城中区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上报价与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
16.1 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6.2评标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中标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6.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6.4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17.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7.1.1 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类似业绩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7.1.2 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7.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7.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文件内容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投标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产品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9)投标人网上报价与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且不接受网上报价的;
(10)投标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12)评标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投标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17.2.3 在投标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评审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17.3比较与评价:评标委员会将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1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商务和技术两部分(满分100分)。
18.2日程安排:
1月7日起 开标期间实地考察联系(格式16<表1>为依据)
在电子化平台界面上开标,各投标人需提前布置好场地,准备相关资料,安排专人联络,方便评标委员会考察评价。
18.3 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注:维修厂房面积、场地面积应提供证明材料)
19.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19.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中标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19.2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0.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20.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1.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西宁市城中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21.2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1.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1.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1.5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2.6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2.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23.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3.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3.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23.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23.6未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23.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23.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23.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23.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23.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谈判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本合同格式供参考,采购单位与中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提供的参考版本进行调整)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人(甲方): (盖章)
供应商(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1、提供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项目;
2、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核算,采购金额应包括配件费、工时费、检测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所提供的配件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
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诉求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应答。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属于甲方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乙方应积极配合解决,修复或更换的时间及费用由双方协定确定。若乙方在收到甲方诉求十天内无应答,则视为乙方承认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进行自行处理,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工业厂房 施工组织设计 1、交付时间:采购单位和定点供应商协商确定。
交货地点:按甲方指定地点交付。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配件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采购单位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双方各执一份。
5、乙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如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某给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箱涵施工组织方案,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 书面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产品相关完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