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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基础设施采购竞争性谈判.doc17.1 由谈判小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7.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8.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形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外贸集团展厅项目施工组织设计18.1 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
18.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8.4 资格性审查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18.5 擅自修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的。
19.1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小组成员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三人。
19.2谈判小组成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带回避:
(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9.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3)对评标文件、评标情况和评标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19.4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19.5 谈判小组应依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19.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1进入符合性评标阶段后,由谈判小组负责审议资格性审查通过的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20.2 符合性审查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符合性审查文件没有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3)为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
(4)产品服务期、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
(5)投标总报价超过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额度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产品的服务、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7)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未完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
(8)谈判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谈判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3 谈判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4 在项目评标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谈判小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21.答疑的方式和情形
21.1 答疑方式:详见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答疑方式”。
21.2 对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21.3 答疑期间,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况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谈判小组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1)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超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
(4)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
(5)谈判小组认为应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况。
22.1在资格性审查通过的前提下,谈判小组以二次报价为依据,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下,以最低价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集中采购机构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3.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4.1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并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24.2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24.3中标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评标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24.4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4.5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24.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十、串通投标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25.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谈判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谈判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谈判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谈判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谈判响应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1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推进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额度,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2废标后,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废标公告。
2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中标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回其投标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6)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0)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7.2出现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市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西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采购项目编号:宁政采招() 号
采 购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 应 商(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青海省西宁市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 项目(宁政采招()***号)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 . 的 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招标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村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7.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1、按《中标通知书》表明的中标价格成交,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投标分项报价表见附表)
2、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服务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服务(服务)时间(期限):签订合同后 个工作交付使用;服务(服务)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或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服务。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内容完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乙方所交付的产品由甲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报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申请资金拨付,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付款方式及金额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元。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大写) 元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免费质保期满 (年)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服务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服务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服务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机关行政中心 1~5 号楼项目施工组织设计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油罐基础沥青砂浆摊铺施工方案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