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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厅12348法律援助****项目(二次)竞争性磋商.doc(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时不需要提供)。
(9)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大理市某截污干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0)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以上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公章。
3)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货物**技术规格、商*条件说明
5.2.3.1术语和缩略语
5.2.3.2全省12348运行模式
全省“12348”法律援助**系统采用两级部署三级应用方式运行。
5.2.3.3功能要求
5.2.3.4性能要求
5.2.3.5工期要求
自合同签定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全部建设内容
投标人所交付的硬件产品,其所有部件必须都是原厂原装部件,而且产品应是交付前最新生产且未被使用过的全新产品,同时必须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
开箱检验。投标人中标后,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地点完成所有产品的供货和产品初始验收及最终验收工作。初始验收将由中标供应商、产品提供商(如果需要)、采购人共同完成。产品开箱后,初步检查产品外观应无损伤;核对产品清单,检查交付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相关配件。产品外观受损、附件与合同产品清单或装箱单不符的视为检验不合格。
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和**,在配送方案设计、产品供货、安装调试、技术支持、运行维护等方面,采购人有权裁决中标供应商的责任范围,各中标供应商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如果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时解决问题,采购人有权退货、索赔或拒付款项。
中标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要求,在采购人指定的安装地点(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地)进行产品安装调试。对于有特殊安装场地要求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应在安装前2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以便进行场地准备。所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在安装后,进行加电测试运行正常,并经有关检测部门检测取得相关合格证。
5.2.7维护**和技术支持
自最终采购人验收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免费保修期,免费保修期参照国家及产品参数中的规定。
在免费保修期内,所有**不能包含任何费用,包括备件费、差旅费等。
投标人在保修期内更换的任何零配件,必须是其原产品厂家生产的或是经其认可的。
紧急故障处理:接报后30分钟内响应,4个小时到现场,24小时内解决故障。
每台产品均设专门的维修档案,维修的时间、内容、质量及**态度、技术水平等需用户在维保卡上签署意见,以确保售后**工作的高质量与可靠性。每季度与用户进行一次书面意见交换,实行用户意见调查表制度,直接接受用户监督。
组织人员负责提供对使用人员的免费培训工作,直至使用人员能独立管理、操作、维护。免费培训包括:免费提供相应的培训教室、教师授课等费用。
保证365×24小时正常运行,如产品发生故障,中标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提供免费**。
投标产品选用的基础软件必须是正版软件。
所有产品的配送、培训、安装、调试等费用均包含在中标价格中。
其他事项见项目具体要求。
1、磋商小组及专家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本次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负责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和评审工作。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体磋商事*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1 在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数量采用合格数量制,即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资格审查后,凡符合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均进入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3.2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磋商小组出具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当场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宣布通过及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
3.3 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终止。
3.4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规定集中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5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磋商小组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变动通知为本次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6 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变更内容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3.7 磋商达到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
供应商响应文件满足或者高于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时,即视同供应商响应文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
3.8 磋商小组经过三轮及以上磋商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最低要求的,或者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淘汰,不允许其参加最后报价。
磋商小组淘汰供应商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3.9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应当在磋商室外独立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
3.10 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1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3.13 磋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失败: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被淘汰,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其他无法继续开展磋商或者无法成交的情形。
4、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4.1 本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
4.2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4.3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评审报告。
4.4 对于违反磋商纪律的将可能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或视为无效响应。
第六章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
采购单位(甲方): (盖章)
成交人(乙方): (盖章)
采购日期:
采 购 人(以下简称甲方):
成 交 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磋商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成交人提交的响应文件;
4.成交通知书(交采购人);
5.履约保证金证明材料;
6.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三、合同标的及金额 单位:元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
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保险费、系统集成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四、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响应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提供产品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 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同级财政监管部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响应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第一期付款:双方签约后,采购人根据成交人开据的正式发票,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第一笔合同款的50%支付给成交人。
第二期付款: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如成交人诚信履行年度目标半数的,支付合同款的50%
六、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承诺提供售后**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合同款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 30 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 无 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3.本合同的组成包含《合同通用条款》,可自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下载《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客土喷播绿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账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
合同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健康路施工组织设计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