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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ORACLE数据库及中间件支持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docx(5)磋商及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6)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 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
投标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获取磋商文件止日或者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日前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并将变更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供应商。
DB4403/T 152-2021 供配电及信息系统隔离式防雷接地技术系统要求.pdf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5日的,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三日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上。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7.磋商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8.商报价为总报价。必须包括:业务费、服务费、人员差旅费、税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8.2 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
8.3 投标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8.4 磋商最后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 磋商币种为人民币。
9.1投标人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投标人的行为使本次磋商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磋商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人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9.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前一工作日将磋商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9.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未到达现场并且没有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其投标的;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磋商有效期为自磋商开始之日起60天。
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1.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
(1)磋商响应文件封面
(5)投标人基本情况一览表
(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投标供应商承诺函
(9)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1)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4)相关人员简历表
(15)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7)项目管理和实施方案
(20)投标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投标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12.磋商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
12.1 投标供应商须提交一式三份磋商响应文件(一份正本、二份副本),每份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磋商响应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2磋商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12.3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12.4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电子标书(光盘)一份,并在光盘上做**项目磋商响应文件和投标供应商单位名称标签。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3.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封装在统一印制或自行定制的“投标专用袋”中,并按要求标明磋商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的名称等。
13.2电子标书(光盘)单独放入信封袋中,加贴封签,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投标供应商签到时提交。
13.3密封后的磋商响应文件均应:
(1)按“投标供应商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送达;
(2) 投标专用袋用“于年4日28日上午 09:00时之前不准启封”标签密封。
13.4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第13.1-13.3条要求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14.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14.2所有磋商响应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磋商地点。
14.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
15.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投标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6.2 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6.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7.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7.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7.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18.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18.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供应商”之规定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磋商保证金的;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5)磋商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6)项目服务期、磋商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7)磋商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
(8)磋商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投标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8.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1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8.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1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西南安装高级技工学校新建实训中心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综合能力和服务能力与方案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19.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
20.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20.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0.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0.pdf,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1.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