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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馆展厅改造监理竞争性磋商.doc本次招标只接受简体中文文字的磋商响应文件。
五.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递交
1、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磋商响应文件的封装:
磋商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用单独的封袋分装密封(封袋不得有破损),在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应加贴封条GB/T 22766.10-2020标准下载,并在封线处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
为方便开标唱价,开标唱价一览表除磋商响应文件内装订外,再制作一份单独放在一个信封中。封线处加贴封条并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封袋正面要粘贴标识;
封袋正面标识式样(参见格式
(2)如果磋商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误投或过早启封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并退回磋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响应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磋商供应商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将全部磋商响应文件、资质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
(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承办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只负责磋商响应文件的接收、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并请递交人签字确认,对其有效性不负任何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在宣布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间截止之后,拒绝接收任何人送达、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4)无论磋商供应商中标与否,其磋商响应文件恕不退还。
(1)磋商供应商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截止时间后拒绝接收任何磋商响应文件。
(2)因采购人采购需求发生变化,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4、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如果磋商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2)磋商供应商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标记,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商响应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正式文件;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时间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到达日戳为准;
(4)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5)磋商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磋商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磋商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2 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4磋商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1.1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磋商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
(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
(5)解答磋商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1.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
2.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磋商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2.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磋商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
2.2.1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磋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磋商供应商超出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
磋商供应商未经过正常渠道购买招标文件,或磋商供应商名称与购买招标文件时登记的磋商供应商名称不符的;
必备资质的有效性和符合性不符合要求的;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无投标有效期或有效期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磋商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填写的;
磋商供应商针对同一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提供虚假资质、虚假证明(包括第三方提供的虚假证明)、出现虚假应答的,除按无效文件处理外,还将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投标文件在商务响应方面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附加了采购人难以接受的条件或条款的;
磋商供应商前期参与了本次招标项目方案设计的;
在政府采购或其它重大项目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记录,不能按期履约的;
投标报价与市场价偏离较大,低于成本,形成不正当竞争的;
投标报价子目出现漏项或报价格式、产品数量与招标要求不符的。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相应或响应不足的;
2.2.2非实质性偏离是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 磋商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 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 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 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磋商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磋商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2.2.3 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
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4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服务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服务能力与方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监理大纲与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检测设备、类似业绩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几部分组成(满分100分)。
3.2评审标准和分值分配:
(1)评审指标分值构成 (总计100分)
磋商报价 30分
监理大纲 35分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资质 15分
业绩 20分
1.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1.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2.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定标后,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个日历日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同时送监督机构备案,磋商文件及中标人磋商响应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3、根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可会同采购人负责监督、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符合投标条件的磋商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严重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经评标委员会确定,出现围标现象的。
6、经评标委员会确定,所有投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
1.1磋商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2磋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1.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磋商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管理工作服务范围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本项目实施控制和管理。范围包括统筹计划管理、协助、设计管理后续采购招标、合同管理、协助造价管理、展项展品监造、展项展品安装及展厅布展施工监理,建立、完善信息档案管理等内容。
地质工程施工组织计划--(精选)--(6套)1、计划和统筹协调管理服务:
项目总控制计划和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设计、展项制作监造、安装调试与布展施工、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统筹和协调,成本、合同、质量、风险(含安全)、进度、信息管理等。
2、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管理
(1)组织深化设计单位与初步设计单位的交流沟通,使深化设计单位充分理解初步设计的设计理念、意图,保持设计思想的延续性。
(2)明确常设展览工程深化设计的深度要求给排水管道施工组织设计.rar,保证各专业的设计深化达到可以施工制造的程度;
(3)明确常设展览工程深化设计的范围,特别是布展与展项的工作界面划分,各自的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