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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毯展参展设计及施工竞争性谈判.doc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16.4 开标过程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17.1 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文件进行审查。
17.2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17.3 资格审查时,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不具备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未按第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资格性审查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报价超过谈判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投标有效期不能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
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的。
18.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谈判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谈判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谈判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谈判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谈判小组推选谈判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谈判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谈判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谈判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谈判文件;
(7)维护谈判秩序,监督谈判小组依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谈判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谈判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由采购人向谈判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谈判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9)处理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谈判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谈判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谈判文件一并存档。
18.2 谈判小组负责具体谈判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谈判方法和谈判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谈判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谈判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3)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4)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5)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7)配合答复投标人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响应文件、谈判情况和在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谈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8.3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谈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
谈判小组名单在谈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18.4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18.5 谈判中因谈判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谈判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谈判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谈判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标、谈判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谈判小组进行评审。原谈判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谈判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谈判文件一并存档。
18.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有关人员对谈判情况以及在谈判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19.谈判工作程序
19.1 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通过资格条件供投标人的谈判响应文件。
19.1.1 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1.2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符合性审查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未按第11.2款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产品交货时间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6)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对投标无效的投标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投标无效的原因。
19.1.3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响应文件中最初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初报价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最初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19.1.1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9.2 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自主创新的产品(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人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人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141号),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人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标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9.3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19.4 谈判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谈判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0.谈判方法和标准
20.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谈判办法。
20.2 本次评审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20.3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审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21.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1.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性谈判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21.2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2.中标通知
22.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谈判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22.2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2.3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4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2.5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3.签订合同
23.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和中标人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23.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3.4 谈判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承诺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23.5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3.6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3.7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3.8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对于中标人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3.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1、收取对象:中标人。
2、收费金额: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中标价的1.5%。
说明: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
3、由采购人自行招标的,中标人无需缴纳招标代理费。
1、投标人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在谈判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谈判小组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GBT50865-2013 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竞争性谈判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谈判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2)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硫磺锚固技术交底,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4、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